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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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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小股 发表于 2022-6-23 00:00:00 浏览:  4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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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8证券简称:中电兴发公告编号:2022-040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22日在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3235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57%,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52055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71%;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18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九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6228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反对108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
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3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14%;反对10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57%;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610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4%;反对12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
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8%;反对12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43%;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
(三)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625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9%;反对10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
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6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0%;反对10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61%;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56078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反对12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
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3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32%;反对12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39%;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263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反对10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57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39%;反对10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090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反对12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84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61%;反对123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0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4%;反对12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
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8%;反对12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43%;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
(八)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6102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4%;反对12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
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6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8%;反对12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43%;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263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反对10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57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39%;反对10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6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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