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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证券简称:维信诺公告编号:2022-06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27日(星期一)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年6月27日上午9:15至2022年6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2年6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23人,代表股
份5403122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000000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3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
1403121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0人,代表股份85816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85816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064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6%;
反对7179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8%;弃权
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60%;反对7179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651%;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9%。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064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86%;
反对7247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60%;反对7247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547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5%;
反对6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0%;弃权
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879%;反对6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32%;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9%。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290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0%;
反对10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0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78%;反对10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5、《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290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0%;
反对10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0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78%;反对10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婧律师和周梦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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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hw11518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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