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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董事会提
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之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梅平先生、徐前权先生、查燕云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梅平先生、徐前权先生、查燕云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梅平先生、徐前权先生、查燕云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此页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洪连鸿陈国伟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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