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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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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2-6-17 00:00:00 浏览:  5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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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5、16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2第01060号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常爱民律师、查显兵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刊登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议案内容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6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
区皖水路589号公司305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翔炜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22年6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14人,共代表公司股份1015463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752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000%,均为2022年6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0154629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2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152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
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152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
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152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152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152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596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9%;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152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596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9%;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旭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表决结果:同意10152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596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9%;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152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常爱民查显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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