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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6月2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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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6月27日修订)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2-6-28 00:00:00 浏览:  5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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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6月27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2、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部长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
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报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部长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应当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
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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