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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广东鸿图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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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广东鸿图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生活 发表于 2022-6-29 00:00:00 浏览:  4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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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
高德置地冬广场 H 座 16 层
邮编:510600
电话:020-31383338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的委托,指派陈志华律师、陈子弦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广东鸿图董事会已于2022年6月8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168号广东鸿图一楼多媒体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鸿图董事长但昭学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鸿图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9712477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
54.778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1名,均为2022年6月21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广东鸿图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9712477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54.778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广东鸿图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
2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广东鸿图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广东鸿图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需要,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二〇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非独立董事选举。本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选举但昭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46.02选举廖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6.03选举罗旭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6.04选举梁宇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6.05选举徐飞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6.06选举周乐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6.07选举宋选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独立董事选举。本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01选举李培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7.02选举李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7.03选举郑四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7.04选举陈海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8.01选举毛志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8.02选举李铁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289712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6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陈志华陈子弦
单位负责人:罗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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