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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按照《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独立董事:戴奉祥孟鸿张晓凌
2022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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