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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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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久遇 发表于 2022-6-24 00:00:00 浏览:  2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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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
二、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与5名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三、对《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董事会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编制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方案和预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四、对《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董事会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编制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
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对《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董事会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编制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各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对《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中涉及发行股份数量等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制定《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七、对《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八、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1-3月、2021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
益(2008)》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公司2022年1-3月、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1-3月、2021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九、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出具的鉴证报告,我们认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
十、对《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务的情形;董
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等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公司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程序合规。我们同意将本次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波任杰高海军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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