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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核查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东莞市建广广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项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中涉及的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页无正文,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艳玲盛宝军龚凯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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