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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莱芜铁路运输分公司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莱芜铁路运输分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莱芜铁路运输分公司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分公司注销后,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莱芜铁路运输分公司事项。
二、关于控股股东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本次《关于控股股东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已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1.本次借款事项依法经过董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控股股东山东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借款旨在支持本公司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建设
转型升级,优化融资结构,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3.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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