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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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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洪辰 发表于 2022-7-2 00:00:00 浏览:  4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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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67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22年5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77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公司就《年报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1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为你公司报告期末对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
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显示,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年审会计师无法就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对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年审会
计师对西藏发展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1你公司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风险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大额应收款项收回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若此事项仍无法得以有效解决,将导致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请你公司结合风险提示公告中提及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收回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若此事项仍无法得以有效解决,将导致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说明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收回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如是,请分别说明截至4月27日及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日大额应收款项的收回明细及有效解决的依据,如否,请说明你公司上述风险提示公告披露的依据,披露前是否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公司于《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风险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之后取得拉萨啤酒大额应收款项主要欠款方西
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
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回函确认及还款计划。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请就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2(1)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修订)》的相关内容,详细说明针对公司
2021年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
审计证据及结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具体原因,是否已采取替代程序;
(2)针对风险提示公告中提及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收回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若此事项仍无法得以有效解决,将导致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结合上述事项的解决进展,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重大性及广泛性,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
(3)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修订)》的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广泛性的判断过程,具体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于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的影响,上述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是否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4)结合问题(2)(3)的回复,进一步说明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
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
公司回复:由于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大额应收款项在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提交第三次风险提示公
3告前尚未得到相关欠款方的回函确认及获得有效解决,经与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沟通,若此事项仍无法得以有效解决,将导致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
2021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据此进行
了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提交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后,拉萨啤酒大额应收款项主要欠款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西藏
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福地天然
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饮品”)出具了回函确认,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产业提供了承诺还款计划,拉萨啤酒大额应收款项得到了回函确认并达成有效解决措施如下,年度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a 青稞啤酒于 2022 年 4 月向拉萨啤酒出具还款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确认对拉萨啤酒欠款270351701.39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还款方式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31日还款500万元,10月31日还款1000万元;
(2)2023年1月31日还款2000万元,4月30日还款2500万元,7月31日还款3000万元,10月31日还款4000万元,12月31日还款4500万元;
(3)2024年3月31日还款4500万元,4月30日还款50351701.39元。
4b 福地产业于 2022 年 4 月向拉萨啤酒出具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具体如
下:确认对拉萨啤酒欠款按下列方式还款:
(1)往来款项
截至到2021年12月31日,拉萨啤酒对福地产业往来账款应收款及利息合计10470.01万元及拉萨啤酒应收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应收为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并由福地产业统一归还)的900万元。以上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2)承诺的还款方式:
*拉萨啤酒从福地产业采购市场所需的拉萨罐装啤酒(355毫升),福地产业尽最大努力在承诺函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提供与上述欠款相等金额的拉萨罐装啤酒,拉萨啤酒将本承诺函第一条所涉及应收福地产业全部款项,作为采购福地产业货物的预付采购款项进行相应冲减。
*福地产业根据拉萨啤酒需求,向拉萨啤酒供应所采购的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拉萨罐装啤酒(355毫升),双方按照一级经销商市场价格每箱(每箱24罐)66元结算,且福地产业向拉萨啤酒提供符合标准的增值税发票。
*福地产业每月向拉萨啤酒供应30000至50000箱拉萨罐装啤酒,且尽最大努力在二年内完成全部供应(约172.31万箱)。
*福地产业从2022年5月20日起开始执行向拉萨啤酒供应上述拉萨罐装啤酒。
5*福地产业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要求,出现质量问题由
福地产业负责退换。
*拉萨罐装啤酒(355毫升)系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绿色罐装啤酒,执行标准:GB/T4927 优级,酒精含量:≥3.3%vol原麦汁浓度:10°P,配料:泉水、优质麦芽、大米、酒花。
(3)福地产业谨此确认,本函为债务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取得所
有必要和合法批准和授权。本函各个条款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函于承诺人盖章之日(2022年4月25日)起生效。
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的听装啤酒此前一直由天地绿色向公司供应,为尽早有效解决福地产业的欠款回收问题,经协商,天地绿色代工的听装啤酒将根据福地产业的上述承诺安排,福地产业从天地绿色采购听装啤酒再向拉萨啤酒供货并开票,直接抵减福地产业的欠款。公司认为综合考虑福地产业的欠款偿还能力,通过此种方式,有利于公司有效解决福地产业的欠款回收问题。
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拉萨啤酒提供的情况说明,拉萨啤酒已于2022年6月29日、6月30日收到福地产业提供的首批3万箱拉萨啤酒(拉罐、355毫升),根据福地产业出具的承诺函,该3万箱啤酒采购款从福地产业对拉萨啤酒欠款中进行扣减抵款。
c 福地包装于 2022 年 4 月向拉萨啤酒出具还款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确认对拉萨啤酒的往来欠款75297216.82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
6还款方式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31日还款500万元,10月31日还款800万元;
(2)2023年1月31日还款1000万元,4月30日还款1000万元,7月31日还款1000万元,10月31日还款1000万元,12月31日还款1000万元;
(3)2024年3月31日还款1000万元,4月30日还款2297216.82万元。
d. 因与天地饮品存在长期供货合作关系,针对尚未冲抵的 500万元预付款,拟于2022年内进行冲抵。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在对西藏发展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主要欠款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
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欠款可收回情况。西藏发展公司针对上述欠款回收在2021年曾制定了清收方案,但未能有效执行。鉴于上述欠款对公司的影响,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向西藏发展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进行了说明,上述欠款须由欠款方确认,同时西藏发展应采取有效的保证措施开展清收,如果未能收到上述欠款方对相关债务的确认并制定有效的还款计划,将导致我们无法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在对西藏发展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向上述欠款单位发出函证,并敦促企业与上述欠款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制定有效的清收方案。
7我们于审计报告出具前收到了欠款方对相关债务的回函确认以及还款计划,公司督促对方按照还款承诺还款。
我们针对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为:截至2021年
12月31日西藏发展公司应收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款项本息合计
5116.76万元,公司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2096.87万元,净额3019.89万元,我们已对该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截至报告日,尚未收到回函,我们无法对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我们对该笔应收款项执行函证程序,截至报告日未收到对方单位回函。
在等待回函过程中我们曾多次致电往来函证上的固定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同时我们也多次督促公司与对方单位联系并催促回函。截至报告日,我们始终未收到对方单位回函,亦无法判断对方单位未回函具体原因。
我们核查了该笔应收款项支出的银行流水、相关协议、公司与该客户
的往来交易情况。2020年公司与远征包装存在纸箱采购业务往来,2021公司与远征包装未发生业务往来。同时我们关注到公司2021年度与远征包装的对外投资的西藏合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环保”)
存在纸箱采购业务往来。我们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远征包装、合兴环保相关信息,关注到远征包装涉及多起诉讼事项,其持有的合兴环保股权已被冻结。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大
8额应收款项涉及: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
展有限公司、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合计账面净额45802.08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50.37%。
该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及广泛影响,我们敦促企业努力积极解决欠款,和欠款方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制定有效的保证措施,以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截止我们出具审计报告日前,公司与欠款方完成了对账工作,欠款方制定了还款计划。
公司的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远征包装本息5116.76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096.87万元,应收款项净额3019.89万元,占公司其他应收款净额比例6.33%,占公司总资产比例3.32%,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为42.92%。对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具有重要影响,且该事项影响的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认为对上述应收款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修订)》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之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远征包装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具有重要影响,对财务报表不构成广泛性影响;拉萨啤酒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
9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大额应收款项,公司已经
取得了欠款方制定的还款计划及出具的还款承诺,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上述应收款项提供保证。
综上,我们认为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是充分恰当的,不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
2.你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度与你公司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为1500万元,截至2021年期末往来资金余额为0,往来形成的原因为代垫拉萨啤酒新厂项目前期预备费用,往来性质为经营性资金往来。
请你公司:
(1)说明代垫拉萨啤酒新厂项目前期预备费用的具体含义,包括不
限于交易形成背景、代垫时间、转款明细、转款对象、款项收回时间等,并提供转账凭证;
(2)结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的有关规定,说明将上述款项的性质定义为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公司经核实拉萨啤酒向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
司转款的相关凭证,以及拉萨啤酒与西藏盛邦提供的相关说明资料:拉萨
10啤酒于2021年2月向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转款1500万元,2021年6月拉萨啤酒收回上述款项。根据西藏盛邦提供的资料,其于2020年底前后,配合拉萨啤酒开展新厂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准备工作,并出面就投资选址等事宜进行洽谈沟通,2021年一季度初步进行了选址及竞拍准备工作。
根据拉萨啤酒出具的说明,为解决拉萨啤酒现有设备老化、产能不足,一直考虑通过新厂建设、完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品质,增加产能。初始拟考虑通过西藏盛邦在拉萨经开区代建(或承建)方式新建啤酒厂,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拉萨啤酒于2021年2月付款给西藏盛邦前期准备费用
1500万元,拟作为土地挂牌保证金的前期预备费用使用,以便尽快确定项目地块。后因项目延期,拉萨啤酒收回此款。该事项董事会不知情,未经上市公司审议、披露。
基于该项资金原拟用于新建啤酒厂的前期预备费用,现经进一步发函核实,西藏盛邦实际未按原定用途将该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预备费用使用而转作其它用途使用,2021年6月方退还上述款项,致使该项资金存在短期非经营性使用的情形,公司认为上述为资金往来应重新归属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2)因上市公司涉诉案件尚未完结,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亦未恢复
正常投融资能力,2021年初,考虑通过西藏盛邦代筹建啤酒厂。综合考虑该项转款的最终实际使用情况,鉴于公司最新核实情况为:西藏盛邦未将其实际用于项目前期准备费用,造成对资金使用性质判断发生变化,形11成为短期非经营性占用,其性质与《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中列示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相同,该笔资金应重新认定为非经营性占用。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向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转款的相关
凭证、拉萨啤酒提供的相关说明资料以及西藏盛邦对该事项的复函及相关资料。公司计划在西藏扩产新设啤酒厂,由于公司涉及诉讼等相关事项,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初步计划通过控股股东西藏盛邦进行代建,拉萨啤酒向西藏盛邦预付给代建前期准备费用1500.00万元,以便尽快启动相关地块的竞拍。后因项目准备工作延期,拉萨啤酒于2021年6月收回了此款。该项资金原拟用于新建啤酒厂的前期预备费用,西藏盛邦实际未按原定用途将该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预备费用使用而转作其它用途使用,西藏盛邦于2021年6月归还上述款项。我们认为,按照《会计监管风险
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的相关规定,该笔资金应认定为非经营性往来占用。
3.年报及你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10号)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显示,你公司期末净资产为3518.41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为83203.56万元,同比增长14.14%,本期坏账准备3197.1612万元,坏账准备余额35516.04万元。其中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的应收款项合计27035.17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167.82万元;对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的应收款项合计10470.01万元,坏账准备计提余额为830.47万元;对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应收款项合计7529.72万元,坏账准备计提余额为597.24万元;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饮品”)应收款项合
计1442.59万元,坏账准备计提余额为99.77万元;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合计5116.76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096.87万元。
你公司称,针对尚未收回已逾期的大额欠款,主要欠款方确认上述欠款事实并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及还款承诺。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
2021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为你公司
报告期末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
请你公司:
(1)说明与远征包装发生资金往来的商业实质、资金的实际去向、应收款项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公司采取的追偿措施,并结合远征包装截至回函日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承诺实现状况等因素,详细说明你公司对相关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在此基础上核查远征包装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对外转出资金时执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并向我部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如有);
13(2)结合青稞啤酒截至回函日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承诺实现状
况等因素,详细说明你公司对相关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
(3)说明与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饮品发生资金往来的明细、商业实质、公司采取的追偿措施,并结合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饮品截至回函日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承诺实现状况等因素,详细说明你公司对相关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在此基础上核查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饮品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对外转出资金时执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并向我部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如有);
(4)结合尚未收回已逾期的大额欠款主要欠款方确认欠款事实并向
公司出具的具体还款计划及还款承诺的情况,以及上述欠款发生时间、到期时间、欠款方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进一步说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相关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5)结合问题(1)(2)(3)(4)的回复,说明你公司坏账准备计提
的充分性,以及年末净资产的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欠
款相关情况说明:
14*欠款形成原因、支付对象、商业实质、未收回原因及采取措施:
远征包装原系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的纸箱供应商,为保证纸箱的正常供应以及与远征包装的长期战略合作,拉萨啤酒于2017年6月与其签订了《纸箱采购合作协议》,按约定向其预付了18个月的纸箱采购款
1800.00万元,主要用于纸箱采购;并基于该协议约定,拉萨啤酒为稳
定纸箱供应渠道向其支付保证金2000.00万元;根据该协议,拉萨啤酒于2017年6月27日向远征包装共计支付3800万元。2017-2020年,公司在远征包装生产线改造前后因日常采购交易预付货款余额增加400.84万元;2017年-2021年根据与远征包装的协议约定累计计提利息915.92万元;上述款项至2021年度末累计形成对远征包装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5116.76万元。公司当初基于纸箱包装等长期供应合作的需要与其签署
相关协议,符合双方当时的实际需要。后因远征包装设备老化改造生产线,改造期较长,改造期间及改造后持续未能满足公司稳定供货的需求,拉萨啤酒2021年度未再与远征包装继续合作,上述款项未能通过采购冲抵预付款及时收回;由于上述合作协议约定的纸箱采购实际未能履行,该项付款已不具有商业实质。上市公司及拉萨啤酒多次催收该欠款,目前公司已委派律师向成都仲裁委员会寄送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合同纠纷案件立案申请,将采取法律手段追讨上述欠款,维护公司权益。
*该项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说明:
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远征包装函询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15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也未取得该公司还款计划承诺。经查询公开信息,远征包装涉及多起法律诉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公司拟对西藏远征包装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追讨上述欠款。
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政策及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归为不同的风险组合,分别评估不同风险组合的预期信用风险损失更加合理有效。因此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不同组合的确定依据:
组合类型确定组合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其他应收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照表如下:
账龄其他应收款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下同)5.00
1-2年8.00
2-3年15.00
163-4年20.00
4-5年50.00
5年以上100.00
远征包装应收款账龄及不同账龄存续期的坏账计提金额具体明细如
下表所示:
单位:元应收账款整个期末应收本息单位名称账龄存续期预期信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余额
用损失率(%)
2059455.001年以内5.00102972.75
3578111.021-2年8.00286248.88
西藏远征包
4530000.002-3年15.00679500.00
装有限公司
2000000.003-4年20.00400000.00
39000000.004-5年50.0019500000.00
合计20968721.63
51167566.02
远征包装的信用减值损失,依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当前预测,结合该笔款项的实际情况及对其未来可收回性的判断,根据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远征包装的坏账准备,其中: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期末金额为2,059,455元,1年以内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额为102,972.75元;账龄期1-2年的应收款为3578111.02元,1-2年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8%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286248.88元;账龄
期2-3年的应收款金额4530000.00元,按本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1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为679500.00元;账龄3-4年的应收款金额为
2000000.00元,按本账龄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率20%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400000.00元;账龄4-5年的应收款金额为39000000.00元,按本账
17龄期预习信用损失率50%计提的坏账准金19500000.00元,上述不同账
龄的应收款结合不同账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的计提坏账准备累计
20968721.63元,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该笔应收款项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远征包装函询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经查询公开信息,远征包装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1、西藏冰川矿泉水有
限公司(70.0000%)
西藏远征包装吴瑞生董事长:吴瑞生2、西藏远征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林海燕、有限公司(21.0964%)(远征包装)欧秀清、欧建英3、西藏珠峰水立方天
然水有限公(8.5714%)
4、欧建英(0.3321%)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公司未发现远征包装构成公司关联方。该事项由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签署相关协议后支付,未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2)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欠款情况说明:
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青稞啤酒函询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该公司于年报披露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及还款计划承诺书。
青稞啤酒应收款账龄及不同账龄存续期的坏账计提金额具体明细如
下表所示:
单位:元
18应收账款整个存
应收本息期末余单位名称账龄续期预期信用损坏账准备期末余额额失率(%)
1年以内299625.00
5992500.005.00
西藏青稞
啤酒有限261075729.171-2年20886058.33
8.00
公司
2-3年492520.83
3283472.2215.00
合计21678204.17
270351701.39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账龄方法确认。公司结合对方出具的还款承诺计划和款项可收回性,该项应收款包含利息合计27035.17万元,其中:1年以内应收款金额5992500.00元,1年以内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299625.00元;账龄期1-2年的应收款为261075729.17元,
1-2年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8%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20886058.33元;账龄期2-3年的应收款金额3283472.22元,2-3年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1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为492520.83元;上述不同账龄的应收款结合不同账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的计提坏账准备累计
21678204.17元,该项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3)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
19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及西藏天
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饮品”)欠款情况说明:
*欠款形成原因、转款对象、资金往来明细、转款实质、追偿措施及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说明:
a 拉萨啤酒于 2020 年 4 月向福地产业转款 2594.55 万元,于 2020年7月转款7522.51万元,累计转款10117.06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其他应收款余额(包含期间利息)为10470.01万元。拉萨啤酒转款上述款项时未告知西藏发展,也未履行其内部审议程序,后经核实该项转款无实质性交易。公司自知悉该项转款后,多次责成拉萨啤酒向福地产业进行催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福地产业发函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福地产业于年报披露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及还款计划承诺书。
公司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前未获悉拉萨啤酒向
福地产业转款相关情况。拉萨啤酒在划转款项时未告知西藏发展,除公司后续收到的银行账户划转情况外,拉萨啤酒未就转款提供自身董事会决议或任何协议、合同资料,未经上市公司审议、披露,公司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依照银行账户划转情况进行了如实反映,款项发生时的具体账务处理为借方“其他应收款-福地产业”,贷方“银行存款”,2020年及2021年各报告期该应收款无科目调整,均在“其他应收款”项下列示。
b 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与福地包装发生资金往来的具体时间为 2020
20年7月,支付金额为7291.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其他
应收款余额(包含期间利息)为7529.72万元。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大额支付预付款的主要原因为: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部分大宗货物如
628ml新瓶、澳麦芽、纸箱等出现涨价和不能及时供货,对拉萨啤酒的采
购和生产造成较大困难,为保证正常生产、及时满足市场需求,拉萨啤酒先行预付货款,主要用于采购 628ml新瓶、澳麦芽、纸箱等,以稳定采购价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及时供货。拉萨啤酒基于解决稳定供货需要向其支付该项预付款,符合当时实际需要,具有商业合理性。该项欠款未能通过采购交易及时冲抵,公司多次责成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进行催收,并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发函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福地包装于年报披露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及还款计划承诺书。
公司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前未获悉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转款相关情况。拉萨啤酒在划转款项时未告知西藏发展,除公司后续收到的银行账户划转情况外,拉萨啤酒未就转款提供自身董事会决议或任何协议、合同资料,未经上市公司审议、披露,公司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依照银行账户划转情况进行了如实反映,2020年7月支付款项时具体账务处理为借方“预付账款-福地包装7291万元”贷方“银行存款7291万元”。2021年年度报告时,考虑该预付款账期已超1年,年报披露时将其调整至“其他应收款”项下列示。
21c 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与天地饮品发生资金往来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7月受天地饮品委托向福地产业支付900万元,2021年1月再次向天地饮品支付预付款 500万元 主要用于采购 355ML的听装啤酒。截至 2021年12月31日,该项其他应收款余额(包含期间利息)为1442.59万元。
拉萨啤酒支付预付款的具体原因为稳定货源供应、降低价格波动风险,天地饮品作为西藏本地规模较大的供应商,在采购组织、协调、运输及稳定供货上具有一定优势,同时为进一步降低疫情期间价格波动,保证原材料储备,向天地饮品支付了预付款,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备企业采购的商业实质,无需上市公司审议、披露。
该项欠款未能通过采购交易及时冲抵,公司多次责成拉萨啤酒向天地饮品进行催收,并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天地饮品发函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天地饮品于年报披露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
福地饮品、福地包装、天地饮品应收款账龄及不同账龄存续期的坏账
计提金额具体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应收款整个存续期预期单位名称应收本息期末余额账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信用损失率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
2377508.971年以内118875.45
发展有限责5.00任公司
22102322632.661-2年8185810.61
8.00
小计104700141.638304686.06西藏福地天
1713385.001年以内85669.25
然饮品包装5.00有限责任公
司73583831.821-2年5886706.55
8.00
小计75297216.825972375.80
西藏天地绿5211500.001年以内5.00260575.00色饮品发展
9214437.501-2年8.00737155.00
有限公司
小计14425937.50997730.00综上所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账龄方法确认当期福地包装、福地产业、天地饮品的
信用损失,并对应计提坏账准备,上述三家主体应收款项余额分别为
75297216.82元、104700141.63元14425937.50元,其中:福地包
装1年以内应收款713385.00元,1年以内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85669.25元,账龄期1-2年的应收款为
73583831.82元,1-2年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8%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为5886706.55元,福地包装坏账准备计提累计金额5972375.80元;
福地产业1年以内应收款2377508.97元,1年以内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118875.45元,账龄期1-2年的应收款为
102322632.66元,1-2年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8%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23额8185810.61元,福地产业坏账准备计提累计金额8304686.06元;
天地饮品1年以内应收金额5211500.00元,1年以内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260575.00元,账龄期1-2年的应收款为9214437.50元,1-2年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8%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737155.00元,天地饮品坏账准备计提累计金额997730.00元;上述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上述款项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上述主体函询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经查询公开信息,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饮品相关信息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执行董事、总经1、西藏浩宜企业发展
1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米鹏理:米鹏有限公司(99%);
(福地产业)监事:张涛2、单增(1%)
1、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执行董事、总经司(61.8102%);
2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米鹏理:米鹏2、西藏冰川矿泉水有(福地包装)监事:张涛限公司(23.8686%);
3、西藏盛邦控股有限
公司(9.5475%);
4、西藏励德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4.7737%)
董事长:蔚成 1、WEALTH KEEPER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董事兼总经理: LIMITED(65%);
3发展有限公司蔚成
罗布次仁2、西藏冰川矿泉水有(天地绿色)
董事:郭星限公司(35%)
24监事:边巴卓玛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
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函复内容,公司未发现前述主体为公司关联方。
(4)年度审计期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向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的发函询证已取得了对方的回函确认同时取得了欠款方
具体偿还的方案和书面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青稞啤酒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2022年分两期(7月31日、10月31日)偿还1500.00万元,2023年分五期(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偿还16,000.00万元,
2024年分两期(3月31日、4月30日)偿还9535.17万元;*福地包装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2022年分两期(7月31日、10月31日)偿还1300.00万元,2023年分五期(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偿还5000.00万元,
2024年分两期(3月31日、4月30日)偿还1229.72万元;
*福地产业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福地产业根据拉萨啤
酒的需求,向其供应所需的天地饮品加工的啤酒(355毫升),将福地产业的前期10470.01万元及2019年受天地饮品委托收到的900万元作为
预付款冲抵采购款,并在两年内冲抵完毕。
*因与天地饮品存在长期供货合作关系,针对尚未冲抵的500万元预
25付款,拟于2022年内进行冲抵。
西藏盛邦、罗希先生于2022年5月30日向拉萨啤酒出具了承诺函,将协助拉萨啤酒积极协调和推进青稞啤酒、福地包装和福地产业按其出具
承诺计划的约定及时支付欠款,如上述公司未按承诺还款计划支付欠款,自愿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含连带责任保证);于2022年6月24日再次向拉萨啤酒出具了承诺函,新增以下承诺:
*就解决拉萨啤酒应收青稞啤酒欠款270351701.39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还款事宜,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前通过处置资产等方式解决1亿元,于2023年6月15日前解决剩余款项170351701.39元;以评估价值不低于两亿元的车库资产(权利未受限),为上述款项偿还设定抵押,于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抵押手续。
*就解决拉萨啤酒应收福地包装欠款75297216.82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还款事宜,承诺于2022年7月30日前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公司结合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的回函确认情况、承诺还款计划以及还款保障措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核算
方式具有合理性、充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5)结合问题(1)(2)(3)(4)的回复,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
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合理,母公司因诉讼对应的其他应收款已作26为单项计提原则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公司年末净资产的金额准确,不存在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对上述问题(1)的核查意见:经了解,远征包装系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的纸箱供应商,为保证纸箱的正常供应以及与远征包装的长期战略合作,拉萨啤酒于2017年6月与其签订了《纸箱采购合作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其付款。拉萨啤酒当初基于纸箱包装等长期供应合作的需要与其签署相关协议,符合双方当时的实际需要。后因远征包装设备老化改造生产线,改造期较长,改造期间及改造后持续未能满足拉萨啤酒稳定供货的需求,拉萨啤酒未再与其继续合作,上述款项未能通过采购冲抵预付款及时收回。
公司及拉萨啤酒已多次催收该欠款,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远征包装函询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也未取得该公司还款计划承诺。经查询公开信息,远征包装涉及多起法律诉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公司将对西藏远征包装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追讨上述欠款,维护公司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远征包装的信用减值损失,依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当前预测,结合该笔款项的实际情况及对其未来可收回性的判断,根据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远征包装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
27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经核查,公司已通过拉萨啤酒向远征包装函询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根据公开查询信息,未发现远征包装构成公司关联方。该笔款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签署相关协议后进行了支付。
对上述问题(2)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青稞啤酒函询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青稞啤酒于公司2021年报披露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及还款计划承诺书。公司结合对方出具的还款承诺计划和款项可收回性,该项应收款包含利息合计27035.17万元,按账龄法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167.82万元,该项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对上述问题(3)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拉萨啤酒向福地产业转出上述款项时,未告知公司,也未履行其内部审议程序,后经核实该项转款无实质性交易。公司自知悉该项转款后,多次责成拉萨啤酒向福地产业进行催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大额支付预付款的主要原因为2020年受疫情影响,部分大宗货物出现涨价和不能及时供货,对拉萨啤酒的采购和生产造成较大困难,拉萨啤酒基于解决稳定供货需要向其支付该项预付款,符合当时实际需要。该项欠款未能通过采购交易及时冲抵,公司多次责成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进行催收,并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拉
28萨啤酒向天地饮品支付预付款是受天地饮品委托,拉萨啤酒支付预付款的
具体原因为稳定货源供应、降低价格波动风险,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该项欠款未能通过采购交易及时冲抵,公司多次责成拉萨啤酒向天地饮品进行催收,并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经核查,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饮品发函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上述三家企业的回复。福地产业与福地包装于公司2021年报披露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及还款计划承诺书;天地饮品于公司2021年报披露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账龄方法确认当期福地包装、福地产业、天地饮品的信用损失,并对应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
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函复内容,未发现前述主体为公司关联方。
公司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前未获悉拉萨啤酒向
福地产业、福地包装转款相关情况。拉萨啤酒在划转款项时未告知公司,除公司后续收到的银行账户划转情况外,拉萨啤酒未就转款提供自身董事
29会决议或任何协议、合同资料,未经公司审议,公司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依
照银行账户划转情况进行了如实反映。
对上述问题(4)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在公司2021年度审计期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向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的发函询证已取得了对方的回函确认同时取得了欠款方具体偿还的方案和书面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稞啤酒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2022年分两期(7月31日、10月31日)偿还1500.00万元,2023年分五期(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偿还16,000.00万元,
2024年分两期(3月31日、4月30日)偿还9535.17万元;*福地包装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2022年分两期(7月31日、10月31日)偿还1300.00万元,2023年分五期(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偿还5000.00万元,
2024年分两期(3月31日、4月30日)偿还1229.72万元;
*福地产业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福地产业根据拉萨啤
酒的需求,向其供应所需的天地饮品加工的啤酒(355毫升),将福地产业的前期10,470.01万元及2019年受天地饮品委托收到的900万元作为
预付款冲抵采购款,并在两年内冲抵完毕。
*因与天地饮品存在长期供货合作关系,针对尚未冲抵的500万元预付款,拟于2022年内进行冲抵。
30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罗希先生于2022年5月30日向拉萨啤酒出
具了承诺函,将协助拉萨啤酒积极协调和推进青稞啤酒、福地包装和福地产业按其出具承诺计划的约定及时支付欠款,如上述公司未按承诺还款计划支付欠款,自愿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含连带责任保证);于2022年6月24日再次向拉萨啤酒出具了承诺函,新增以下承诺:
*就解决拉萨啤酒应收青稞啤酒欠款270351701.39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还款事宜,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前通过处置资产等方式解决1亿元,于2023年6月15日前解决剩余款项170351701.39元;以评估价值不低于两亿元的车库资产(权利未受限),为上述款项偿还设定抵押,于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抵押手续。
*就解决拉萨啤酒应收福地包装欠款75297216.82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还款事宜,承诺于2022年7月30日前予以解决。
结合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的回函确认情况、承诺还款计划以及还款保障措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核算方式具有合理性、充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核查了公司与远征包装交易及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远征包
装原系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的纸箱供应商,拉萨啤酒于2017年-2021年根据与远征包装的协议支付款项并按约定累计计提利息;截至2021年度
3112月31日累计形成对远征包装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116.76万元。2020年公司与远征包装存在纸箱采购业务往来,2021公司与远征包装未发生业务往来。经公开信息查询,未发现远征包装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我们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执行函证程序,截至报告日未收到对方单位回函。我们未取得到远征包装相关财务状况信息,经查询公开信息,远征包装涉及多起法律诉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截止2021年12月31日,应收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款项本息合计5116.76万元,公司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2096.87万元,净额3019.89万元,基于我们未能收到对方回函对欠款确认;2021年度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未发生相关交易往来;远征包装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业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等情况,我们无法判断2021年12月31日对远征包装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合理。
经了解,目前公司拟对远征包装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追讨上述欠款,维护公司权益。
(2)截止2021年12月31日,拉萨啤酒应收青稞啤酒款项情况如下:
账龄本息金额已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净额
1年以内5992500.00299625.005692875.00
1-2年261075729.1720886058.33240189670.84
2-3年3283472.22492520.832790951.39
合计270351701.3921678204.16248673497.23
截至本回复日,我们尚未取得青稞啤酒近期财务状况相关资料。根据上年度青稞啤酒提供的截止2021年3月31日财务报表,青稞啤酒具备还
32款履约能力;通过对青稞啤酒公开信息查询,未见青稞啤酒存在不良信用状况;公司取得了青稞啤酒出具的还款承诺函,对所欠款项出具还款计划;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上述应收款项提供保证,合理预计上述欠款可收回。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青稞啤酒的回函确认情况、还款承诺函及其他还款
保障措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按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合理的。
(3)截止2021年12月31日,拉萨啤酒应收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饮品款项情况如下: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账龄本息金额已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净额
1年以内2377508.97118875.452258633.52
1-2年102322632.668185810.6194136822.05
合计104700141.638304686.0696395455.57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账龄本息金额已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净额
1年以内1713385.0085669.251627715.75
1-2年73583831.825886706.5567697125.27
合计75297216.825972375.8069324841.02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账龄本息金额已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净额
1年以内5211500.00260575.004950925.00
1-2年9214437.50737155.008477282.50
合计14425937.50997730.0013428207.50
我们核查了公司与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交易或资金往来的
相关情况,对上述应收款项进行了函证确认。公司与福地产业、福地包装
33及天地饮品就还款进行反复沟通,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对应收
款项的预计回款出具相关还款承诺,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上述应收款项提供保证,合理预计上述欠款可收回。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青稞啤酒的回函确认情况、还款承诺函及其他还款
保障措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按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合理的。
(4)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归为不同的风险组合,分别评估不同风险组合的预期信用风险损失更加合理有效。因此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不同组合的确定依据:
组合类型确定组合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其他应收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照表如下:
账龄其他应收款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下同)5.00
1-2年8.00
342-3年15.00
3-4年20.00
4-5年50.00
5年以上100.00经核查,上述应收款项欠款单位除远征包装外均确认欠款事实,并制定了还款计划并出具了还款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上述应收款项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除远征包装欠款外)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5)综上,拉萨啤酒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因我们未能收到远征包装对所欠款项的回函确认,经查询远征包装处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状况,我们无法判断
2021年12月31日对远征包装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合理。公
司对于上述其他应收款项已经充分合理计提了减坏账准备。
拉萨啤酒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为3019.89万元,按照公司所持拉萨啤酒权益比例计算,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净额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42.92%。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4.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1年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对大额应收款项未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对账、收款,在相关款项支出前未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及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有效风险评估,相关款项到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回收措施,有
35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
上述重大缺陷使你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你公司2022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及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显示,董事陈宏表示“从目前的已知信息看,公司存在治理和内控方面的问题,存在对拉萨啤酒无法及时、准确获得其相关财务信息的情形,公司对拉萨啤酒的管控还不到位,拉萨啤酒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办法也没有及时上董事会分析、研讨和决议”,董事周文坤表示“本人自2020年6月经西藏发展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成为西藏发展董事,在此期间,未收到过审议关于拉萨啤酒类似上述事宜的议题,拉萨啤酒财务信息均通过西藏发展年报或季报获知,存在无法及时、准确获得拉萨啤酒的相关财务信息的情形”,独立董事王国强表示“因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出现对外出借资金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本人也不能及时、准确获得该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特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此外,你公司董事周文坤、监事王强无法保证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原因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本人无法及时、准确获知拉萨啤酒财务信息”。
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对大额应收款项未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对
账和收款、在相关款项支出前未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及款项的可收回性进
36行有效风险评估、相关款项到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回收措施具体涉
及的款项,是否涉及拉萨啤酒的大额应收款项,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无法控制拉萨啤酒的情形,如否,请充分说明理由;
(2)说明你公司及拉萨啤酒关于资金划转、印章管理的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安排,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说明拉萨啤酒的具体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对应的委派方、公司章程规定的在重大事项上的管理模式等,在此基础上结合你公司董事陈宏、周文坤、王国强所述“无法及时、准确获知拉萨啤酒财务信息”说明你公司是否能控制拉萨啤酒,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说明你公司将拉萨啤酒列入合并
报表范围的认定依据;同时向我部报备拉萨啤酒的公司章程、重要规章
制度等(如有);
(3)请你公司董事陈宏、独立董事王国强说明在存在对拉萨啤酒无
法及时、准确获得其相关财务信息的情形下认为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对大额应收款项未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对账和收款、在相关款项支出前
未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及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有效风险评估、相关款项到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回收措施”。前述大额款项涉及拉萨啤酒的大额应收款项,经核查资金流水,前述大额款项的对外转出时间分别为2017年
376月、2019年4月、6月以及2020年4月、7月、8月。因历史管控薄弱等原因,公司对拉萨啤酒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实际运行情况未能及时了解,资金转出时亦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公司未能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在相关款项支出前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有效风险评估。公司2021年度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方面,在上述款项发生后未能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回收措施,有效解决大额欠款收回问题。为加强对拉萨啤酒的管控力度,公司向拉萨啤酒陆续委派关键岗位核心管理人员,规范拉萨啤酒财务管理流程和审批管理制度,不存在无法控制拉萨啤酒的情形。
(2)根据西藏发展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建立其自身财务管理制度,子公司就重大事项应及时报送上市公司履行审议决策程序。拉萨啤酒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运营制度》、《支票及相关印章管理规定》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安排。根据拉萨啤酒《资金运营制度》第五章“往来款项管理”、第六章“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的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安
排:(1)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管理规定:拉萨啤酒财务部应凭采购部
门对外签订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者协议办理预付、应付账款,有效经济合同应满足如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主体合法,内容真实;*所签合同或协议必须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酬金、履行期限、履约地点和付款
38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财务部支付款项时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对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履行合同的进行调查分析,并向有关领导提出情况报
告。(2)拉萨啤酒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编制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供相关人员催收款项,并评估各类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以此为基础根据拉萨啤酒的管理办法和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拉萨啤酒财务部应当责成责任部门组织专人负责进行清理,查清事实责任到人。依据法律收不回的款项、费用,经调查确认为坏账的,应书面报告拉萨啤酒主要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核准后按有关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办坏账损失的核销审批手续。(3)对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的管理规定:拉萨啤酒向其他公司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等重大事项,根据拉萨啤酒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批准文件的相关内容、期限及授权范围等书面资料,办理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等事项。根据拉萨啤酒《支票及相关印章管理规定》第二条“印章”的管理规定,*拉萨啤酒公司公章由指定相关部门人员保管,按规定需要使用拉萨啤酒公司公章的业务,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盖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财务经理名章)。
但拉萨啤酒在执行其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对本问询函中涉及的对外划转大额资金,存在未能有效严格按照拉萨啤酒资金管理、印章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告知西藏发展的情况。
39拉萨啤酒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拉萨啤酒成立于2004年3月30日,注
册资本为4591.0354万美元,实缴注册资本4591.0354万美元,由本公司及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分别认缴及实缴各50%,即本公司与嘉士伯分别对拉萨啤酒持股50%。根据拉萨啤酒《公司章程》,董事会决定拉萨啤酒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5名成员中,本公司委派3名,嘉士伯委派2名,董事长由本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嘉士伯委派。截至2021年12月31日,拉萨啤酒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委派单位职务
1罗希西藏发展董事长、董事
2杨秉峰西藏发展董事
3马高翔西藏发展董事
4王守仁嘉士伯董事、副董事长
5柯俊财嘉士伯董事
6蔡明西藏发展总经理
7唐逸西藏发展代理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中,拉萨啤酒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管理人员由本公司委派人员担任或兼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拉萨啤酒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构成情况,本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因此,公司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在报告期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是充分的。
40因上市公司对拉萨啤酒历史管控薄弱,导致上市公司对拉萨啤酒的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实际运行情况未能实现有效监管,拉萨啤酒对外转出本问询函中涉及的大额款项时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未能及时、有效获取相关信息。为改善上市公司对拉萨啤酒管控薄弱情况,加强对拉萨啤酒的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向拉萨啤酒委派董事长及代理财务总监,通过对拉萨啤酒委派关键岗位核心管理人员,加强对拉萨啤酒的管控力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控制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结合拉萨啤酒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构成情况,本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经营和财务等相关活动以获取可变回报。公司能够控制拉萨啤酒,将其纳入合并具有合理基础。
(3)陈宏董事情况说明:本人是在2021年6月4日才正式担任公司董事,在此之前完全不知道有拉萨啤酒对外出借资金的事宜。在后来出席的公司董事会上,也没有审议过关于公司对外出借资金和收回资金的议案。
关于拉萨啤酒对外出借资金事宜,是在2022年4月18日腾讯会议上才知道的,但还是有很多具体事宜不是太了解。从目前的已知信息看,公司存
41在治理和内控方面的问题,存在对拉萨啤酒无法及时、准确获得其相关财
务信息的情形,公司对拉萨啤酒的管控还不到位,拉萨啤酒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办法也没有及时上董事会分析、研讨和决议。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2021年年度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与王国强独立董事、冯永明董事提出的《关于解决拉萨啤酒往来款的议案》亦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委托专业机构就拉萨啤酒应收款项公司可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收回相关款项等事项提出建议。2021年年度报告对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对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远征包装、天地饮品的其他应收款项内容进行了反映和披露,因此本人对年度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确认意见。
王国强董事情况说明:本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
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出现对外出借资金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本人也不能及时、准确获得该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特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由于本人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2021年年度报告等事项42进行了审议,本人与陈宏、冯永明董事提出的《关于解决拉萨啤酒往来款的议案》亦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委托专业机构就拉萨啤酒应收款项公司可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收回相关款项等事项提出建议。2021年年度报告对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对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远征包装、天地饮品的其他应收款项内容进行了反映和披露,因此本人对年度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1)(2)的意见:
上述问题(1)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上述大额款项涉及拉萨啤酒的大额应收款项,上述大额款项的对外转出时间分别为2017年6月、2019年
4月、6月以及2020年4月、7月、8月。因历史管控薄弱等原因,公司
对拉萨啤酒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实际运行情况未能及时了解,资金转出时亦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在相关款项支出前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有效风险评估。在上述款项发生后未能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回收措施,有效解决大额欠款收回问题。在内部控制执行方面,为加强对拉萨啤酒的管控力度,公司向拉萨啤酒陆续委派关键岗位核心管理人员,规范拉萨啤酒财务管理流程和审批管理制度,目前不存在无法控制拉萨啤酒的情形。
对上述问题(2)的核查意见: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下属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建立其自身
财务管理制度,涉及重大事项要求子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公司履行43审议决策程序。拉萨啤酒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运营制度》、《支票及相关印章管理规定》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安排。根据上述相关制度要求,拉萨啤酒在实际执行其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存在未能有效严格按照拉萨啤酒资金管理、印章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告知公司的情况。
因公司对拉萨啤酒历史管控薄弱,导致公司对拉萨啤酒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实际运行情况未能实现有效监管,拉萨啤酒对外转出本问询函中涉及的大额款项时未及时告知公司,致使公司及董事、监事未能及时、有效获取相关信息。为改善公司对拉萨啤酒管控薄弱情况,加强对拉萨啤酒的进一步控制,公司向拉萨啤酒委派董事长及代理财务总监,通过对拉萨啤酒委派关键岗位核心管理人员,加强对拉萨啤酒的管控力度。
根据拉萨啤酒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止2021年12月31日,拉萨啤酒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管理人员由公司委派人员担任或兼任;拉萨啤酒的多数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委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结合拉萨啤酒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构成情况,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经营和财务等相关活动以获取可变回报。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在报告期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具有合理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1)(2)的意见】
44(1)我们对公司的大额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拉萨啤酒的
大额应收款项在支付前,公司未能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在相关款项支付前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有效风险评估,在上述应收款项发生后未能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催收措施对大额欠款进行催收。公司虽然于2021年制定了相关款项催收方案,但未能有效落实并执行。
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运营制度》、《支票及相关印章管理规定》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安排。根据拉萨啤酒《资金运营制度》第五章“往来款项管理”、第六章“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的管理规定”
等相关制度安排:(1)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管理规定:拉萨啤酒财务
部应凭采购部门对外签订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者协议办理预付、应付账款,有效经济合同应满足如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主体合法,内容真实;*所签合同或协议必须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酬金、履行期限、履
约地点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财务部支付款项时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履行合同的进行调查分析,并向有关领导提出情况报告。(2)拉萨啤酒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编制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供相关人员催收款项,并评估各类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以此为基础根据拉萨啤酒的管理办法和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拉萨啤酒财务部应当责成责任部门组织专人负责进行清
45理,查清事实责任到人。依据法律收不回的款项、费用,经调查确认为坏账的,应书面报告拉萨啤酒主要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核准后按有关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办坏账损失的核销审批手续。(3)对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的管理规定:拉萨啤酒向其他公司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等重大事项,根据拉萨啤酒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批准文件的相关内容、期限及授权范围等书面资料,办理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等事项。根据拉萨啤酒《支票及相关印章管理规定》第二条“印章”的管理规定,*拉萨啤酒公司公章由指定相关部门人员保管,按规定需要使用拉萨啤酒公司公章的业务,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盖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财务经理名章)。
我们获取了资金划转、印章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福地包装、天地饮品的
付款凭证及审批,但未见远征包装、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相关审批资料,未获取到相关印章管理登记簿。
公司于2020年4月前对拉萨啤酒无法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2020年
4月公司董事会决议拟向拉萨啤酒委派新任董事长、财务总监,加强对拉萨啤酒的管控。公司2020年逐步加强对拉萨啤酒的控制,2020年第四季度后公司能够对拉萨啤酒实施全面控制。
我们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
46(2)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拉萨啤酒董事会人员构成情况。西藏发展持有拉萨啤酒50%的股权,西藏发展向拉萨啤酒派出3名董事,派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西藏发展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西藏发展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西藏发展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
我们认为,西藏发展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5.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39284.92万元,同比下
降3.0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1437.30万元,同比下降202.2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15.19万元,同比下降
104.7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616.81万元,同比增长
172.38%;2021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你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571.30
万元、9369.45万元、11639.36万元、8704.8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21.07万元、-398.30万元、-300.29万元、-117.64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下降幅度有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47(3)列表说明报告期各季度占公司销售收入前五名的客户名称及对
应销售金额,并说明相关客户与你公司、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经核实分析,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39284.92万元,同比下降3.0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437.30万元,同比下降2842.60万元,同比下降幅度为202.2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15.19万元,同比下降333.79万元,同比下降幅度为104.77%,归属净利润及扣非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为:
*与经营有关的原因分析:
a.2021 年,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因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导致当期计提坏账准备3035.34万元,扣除递延所得税调整因素后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额为-2762.16万元,按照西藏发展所持拉萨啤酒的股份比例50%计算对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额为-1381.08万元。故报告期拉萨啤酒大额应收款坏账计提是导致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较大的主要原因。
b.2020 年因受疫情影响享受政府社保减免 200 万元,拉萨啤酒一季度因疫情对业绩的影响停发季度奖金120万元,此两项对2020年生产成
48本影响额为-320万元;2021年,拉萨啤酒不再享受社保减免,加之拉萨
啤酒人员薪酬调整使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增加150万元,上述因素叠加致使2021年计入生产成本的人工费用同比增加59.64%,是影响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的主要原因之一。
c.2021年管理费用与 2020年同期相比增加 36.04%,主要原因系报告期社保不再享受减免优惠及薪酬调增致使2021年职工薪酬同比增加183万元,增长幅度19.23%,2021年度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增加212.74万元,增长幅度72.63%。
*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或有事项的分析:
a.2020 年度 ,公司与(2018)渝 0103 民初 30492 号案件(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川民初1985号案件(原告:吴小蓉)、(2020)渝05民初1325号案件(原告:方芳)的债权人达成和解,
其中(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件可确定负债与原合理估计负债的
差异产生收益845.76万元。
b.(2018)川民初 1985 号案件可确定负债与原合理估计负债的差异
产生收益636.39万元,累计对当期损益影响1482.15万元;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或判决情况转回负债的诉讼案件包括(2018)浙01民初3924号案件(原告: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浙0103民初4168
号案件(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原告: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原
49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及(2020)新
01民初3号案件(原告: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案情转回原
已预提负债4243.74万元,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4243.74万元。
上述两部分对2020年度损益影响额为5725.89万元。2021年度,公司与(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债权人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将依据协议约定的和解金额,重新预估计量对永登信用社的应付负债为700万元,同时将本次协议约定金额与原账面预计负债的差额2800.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报告期因或有事项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2800.00万元,即对净利润的影响额为2800.00万元,与2020年同期相比,对净利润的影响额减少
2925.89万元,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降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
(2)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公司营业收入、与净
利润及扣非净利润的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原因如下:
经营性现金流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同比变化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同比变化额比例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
410283627.98458953262.96-48669634.98-10.60%
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123344.45-123344.45-100.00%
收到其他与经营38575983.861720111.7936855872.072142.64%
50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
448859611.84460796719.20-11937107.36-2.59%
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
304954701.75402596524.50-97641822.75-24.25%
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
37238861.7634971506.402267355.366.48%
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31997116.4729354445.502642670.979.00%支付其他与经营
38500801.9043842874.16-5342072.26-12.18%
活动有关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
412691481.88510765350.56-98073868.68-19.20%
出小计经营活动产生的
36168129.96-49968631.3686136761.32172.38%
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营业收入减少,应收账款增加3287.68万元,致使销售货物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4866.96万元,同比减少10.60%;
报告期收到其他往来款项增加,致使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增加3685.59万元,同比增加2142.64%;
上述事项导致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少1193.71万元,同比减少2.59%。
*2021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同比减少9764.18万元,同比减少24.25%,主要原因为2020年向福地包装支付了7291万元的预付款,本报告期未发生大额支付预付款的情况;
本报告期支付其他往来款减少534.21万元,致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12.18%;
上述原因是导致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的主
51要原因。
前述*、*项致使报告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预付货款大额减少,同期收到其他往来款增加、支付其他往来款减少,上述因素品迭是导致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减少3.08%,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202.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同比下降104.77%,主要原因为2021年因案件达成和解等或有事项对
2021年净利润影响较2020年减少2925.89万元子公司拉萨啤酒因大额
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额为-1,381.08万元。
上述事项最终导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大幅下降,是2021年亏损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变化趋势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3)2021年报告期各季度占公司销售收入前五名的客户及销售情况
如下:
*2021年第一季度: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元)
1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70914391.12
2普布仓4264725.67
3邱道荣2869999.99
4蒲怀芳1258318.58
5洛桑(琼达)1060932.75
*2021年第二季度:
52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元)
1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51250452.21
2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35756638.01
3格尔木经销商865553.11
4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716460.18
5洛桑(琼达)463141.59
*2021年第三季度: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元)
1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66640913.04
2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43840036.74
3洛桑(琼达)1126455.75
4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1059504.42
5邱道荣783716.81
*2021年第四季度: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元)
1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62049662.28
2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21113632.24
3洛桑(琼达)506814.16
4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434867.26
5格尔木经销商344889.38
经查询上述客户中的企业客户公开信息,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法定代表董事、监事及公司股东备注人高级管理人员
1西藏好物执行董事、总经廖奇峰
商业有限公司廖奇峰理:廖奇峰(持股100%)(西藏好物)监事:赵文熙
2西藏盛业执行董事、总经张玉虎已于2022
商贸有限公司张玉虎理:张玉虎(持股100%)年3月16日(西藏盛业)监事:达瓦注销
3徐州盛远执行董事、总经武希勤
运输有限公司武希勤理:武希勤(持股100%)
监事:夏莉
经函询上述客户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藏53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根据上述主体(西藏盛业除外,已于2022年3月注销)函复内容及查询的公开信息,公司未发现相关客户与公司、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3)的意见】
我们核查了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相关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签收
单、并执行了函证程序,并对主要客户实施了访谈程序,公司报告期内各季度销售收入前五名情况如下:
*2021年第一季度: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元)
1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70914391.12
2普布仓4264725.67
3邱道荣2869999.99
4蒲怀芳1258318.58
5洛桑(琼达)1060932.75
*2021年第二季度: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元)
1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51250452.21
2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35756638.01
3格尔木经销商865553.11
4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716460.18
5洛桑(琼达)463141.59
*2021年第三季度: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元)
1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66640913.04
2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43840036.74
3洛桑(琼达)1126455.75
544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1059504.42
5邱道荣783716.81
*2021年第四季度: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元)
1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62049662.28
2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21113632.24
3洛桑(琼达)506814.16
4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434867.26
5格尔木经销商344889.38
我们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上述主要客户的股东及董监高信息:
序号公司名称法定代表董事、监事及公司股东备注人高级管理人员1西藏好物执行董事、总经廖奇峰(持股商业有限公司廖奇峰理:廖奇峰100%)(西藏好物)监事:赵文熙2西藏盛业执行董事、总经张玉虎(持股已于2022商贸有限公司张玉虎理:张玉虎100%)年3月16日(西藏盛业)监事:达瓦注销3徐州盛远执行董事、总经武希勤(持股运输有限公司武希勤理:武希勤100%)
监事:夏莉
我们核查了公司主要客户关联关系的回函情况、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书、公司董监高和公司5%以上股东的有关公开信息,我们未发现公司相关客户与公司、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6.年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显示,你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
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为1165.50万元,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为-4756.59万元。
55请你公司:
(1)说明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的具体明
细、交易对手方、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2)说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的具体明
细、交易对手方、或有事项的具体明细、损益形成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具体
明细如下表所示:
2021年利息核算说明
单位名称本金(元)年利率
应计利息(元)
西藏青稞啤酒根据本金及约定利率,按照
255000000.002.35%5992500.00
有限公司使用期限计算相应利息
西藏远征包装有20000000.0010.00%2000000.00根据本金及约定利率,按照限公司2530000.002.35%59455.00使用期限计算相应利息
小计2059455.00西藏福地天然根据本金及当地贷款利率
饮品产业发展101170594.662.35%2377508.97水平,按照使用期限计算相有限责任公司应利息西藏天地根据本金及当地贷款利率
绿色饮品9000000.002.35%211500.00水平,按照使用期限计算相发展有限公司应利息西藏福地根据本金及当地贷款利率
天然饮品包装72910000.002.35%1713385.00水平,按照使用期限计算相有限责任公司应利息
合计12354348.97
不含税额11655046.20
本年度对上述单位合计计提的资金占用费1165.50万元,系根据相关款项发生时相关协议或约定等进行计算,该应收利息已包含欠款方的合
56计欠款余额中并获得主要欠款方回函确认。故本期对上述资金占用费相关
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57(2)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的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事项内
对方名称具体金额(元)形成原因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容
(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案:2019年3月,公司通过委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裁决西藏发展偿还汶锦贸易借款1.5亿元,债务尚未清偿前,依据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财务会计谨慎性原则,四川汶锦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以本金1.5亿为基数于贸易有限公司36000000.00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300万元、诉讼保全涉诉当期确认应计利息
责任保险保费168800.00元;仲裁费908350.00元、案件3600万元。
保全费5000.00元由西藏发展承担。仕远置商贸向本应计
公司作出了债务清偿承诺,并于2018年12月9日向利息
本公司对其占用的1.492亿元进行了债务确认。
(2019)0112民初6523号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西
基于本案尚未了结,公日照晟辉藏发展支付20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0万元为基司依据会计谨慎性原
汽车销售服务数,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年)。法院
87000.00则,于当期以本金为基
有限公司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后法院二审指令数计提利息8.7万元。
审理,尚未判决。
58(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
深圳瞬赐三洲特管向其支付票据款50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商业保理(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以本金为基数计提利
217500.00
有限公司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年)计算)。公司二息21.75万元。
审败诉,再审申请被驳回。
小计
36304500.00
(2021)川0107民初3251号票据案:原告请求判令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3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报告期,公司依据或有深圳瞬赐1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事项的确认原值及会商业保理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5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
9283451.39计谨慎性原则,确认本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请求判令
息合计928.35万元。
本期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涉诉院(2021)川0107民初3251号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确认责任。
入账报告期,子银河商贸根
(2021)川0191执2865号案:2021年3月法院对付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志鹏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准则的相关规定及会
付智鹏司予以受理,2021年终审判决银河商贸承担还款义计谨慎性原则规定对
469034.00务。上市公司于2021年年度审计期间获悉子公司关于该案确认负债,同时确付志鹏借款纠纷案及判决结果。认当期损益的影响额-46.9万元。
涉诉方芳案(2020)渝05民初1325号案:为推进化解历史诉讼报告期,公司根据企业和解案二次和解增加导致的债务风险,经协商一致,公司于2020年12月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
881700.00
调整金额及执行费与债权人方芳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2021年6月,公相关规定,对实际发生
59司未能按期支付第一笔到期债务675万元,2021年8的引起企业实际或有月,债权人方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执事项的支出,确认为当行立案;2021年9月,公司与方芳达成最新约定,维期损益的影响额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基础上,另支付80万元延迟履约-88.17万元。
金,同时向法院支付8.17万元的案件执行费,并于当日完成了全部款项支付,取得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结案通知书。
(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公司于2020年12报告期,公司根据与债月底与债权人海尔小贷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额约定权人海尔小贷最终达
为487.72万元。2021年3月,公司完成第一期款项成的约定,对增加支付
50万元的支付;2021年9月,公司与海尔小贷案达成
海尔小贷案的部分,依据企业会计最新补充协议,本案在维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基础上,和解增加金额622827.38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
另增加支付62.28万延迟付款费用,并于当日合计支规定,对实际增加支付付500万元,全部履约完毕,取得了海尔小贷出具的额确认为对当期损益
履约完成证明,公司也对增加延迟付款费用62.28万影响额-62.28万元。
元在当月进行了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2021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因2018案件代理费申请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公
泰和泰
其他仲裁涉及的相关费用,经和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对实际发生涉诉费律师事务所4419.50司承担。用确认当期损益影响额-0.44万元。
合计47565932.27
60综上所示,上述案件在当期计提的利息支出和新确认的或有事项
支出合计4756.59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合理性见上表。上述事项均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或有事项,公司对涉诉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会计谨慎性原则的相关规定,确认对当期损益影响,并归入非经常性损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核查了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情况。我们检查了相关借款合同、相关凭证、并对公司计提的资金占用费进行计算复核等,对计提的资金占用费执行了函证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将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2)我们核查了公司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相关事项。我们检查了相关凭证、交易对手方、损益形成原因、相关协议、涉案诉讼事项的判决书、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
上述事项均为涉诉事项导致的营业外支出,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诉讼进展及有关情况将有关或有事项导致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7.年报显示,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3296.12万元,
61期初余额为8.44万元,同比大幅增长;你公司啤酒销售对前五大销售客户的销售占比为92.33%,其中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好物”)的销售收入为17994.10万元,销售占比为45.80%,期末应收款项为3287.68万元,对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业”)的销售收入为17162.47万元,销售占比为43.69%。
公开信息显示,西藏好物成立于2021年3月19日,注册资本为
2000万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西藏盛业成立于2020年5月2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2022年
3月1日西藏盛业注销。
请你公司:
(1)结合对西藏好物及其他客户的信用政策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分季度列示你公司向西藏好物的销售金额,结合西藏好物
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其产品销售情况、你公司产品退货政策及期
后退货情况等,说明相关销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存在应收款项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压货销售以调节利润的情形;
(3)分季度列示你公司向西藏盛业的销售金额,结合西藏盛业
的成立及注销时间、主营业务及其产品销售情况、你公司产品退货政
策及期后退货情况等,说明相关销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司是否存在压货销售以调节利润的情形;
(4)说明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进一
步核查说明前述主体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
62系或安排;
(5)列示你公司近三年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种类、数
量、平均销售价格及销售总额,说明你公司前五大客户是否产生变化,如是,请说明具体原因,并结合同行业可比产品销售价格、你公司向其他客户的销售价格,说明报告期内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销售价格是否公允;
(6)说明你公司2021年销售集中度较高以及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你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对个别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如是,请及时、充分披露风险提示。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2021年度,公司应收账款期初账面余额为8.44万元,期末账面余额为3296.12万元(其中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287.68万元,对其他客户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8.44万元),因此,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同比大幅增长主要源于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对主要经销商西藏好物应收账款增加。
2021年度,拉萨啤酒应收账款同比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为:拉
萨啤酒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经销商体系进行了调整,将原本分散的经销商逐步引入总经销体系,以便集中优势资源有的放矢、深化渗透公司营销策略。公司针对经销商类别制定了差异化的销售信用政策,对总经销商实施一定期限的信用期;对分散经销商实施零信用期。
根据拉萨啤酒与西藏好物于2021年4月签订的《总经销协议》
第1.9.4.2条“线下销售账期40天”的约定,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
63的销售模式为赊销,结算账期为40天。经核实,拉萨啤酒2021年度
各季度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余额如下表所示:
期间应收账款余额(万元)备注
拉萨啤酒2021年5、6月(注1)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售第二季度2887.29
额分别为1902.57万
元、2405.41万元。
拉萨啤酒2021年8、9月(注2)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售第三季度3680.26
额分别为2438.45万
元、2628.12万元。
拉萨啤酒2021年11、12(注3)月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第四季度3287.68
售额分别为2246.14万
元、2383.78万元。
注1:根据2021年5、6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
注2:根据2021年8、9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的金额为
3440.94万元,超过40天结算账期的239.32万元,超期未结算的原因为西
藏好物暂未收回销售货款。
注3:根据2021年10、11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
上表显示,除第三季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存在少额超期以外,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均在信用期限以内,符合公司销售信用政策。
综上,拉萨啤酒2021年度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大幅增长符合公司销售信用政策,具有合理性。
(2)2021年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共计销售啤酒524.33万件,实现销售收入17994.10万元,各季度销售明细详见下表:
期后期后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期间产品退货数量退货金额(万件)(万元)(万件)(万元)
拉萨啤酒628*12瓶153.375125.0500
第二
拉萨啤酒390*12瓶00季度
拉萨啤酒355*24听00
第三拉萨啤酒628*12瓶192.036655.5200
季度拉萨啤酒390*12瓶0.328.5800
64拉萨啤酒355*24听00
拉萨啤酒628*12瓶178.066177.0400
第四
拉萨啤酒390*12瓶0.051.3800季度
拉萨啤酒355*24听0.526.5500
拉萨啤酒628*12瓶523.4617957.6000
合计拉萨啤酒390*12瓶0.379.9500
拉萨啤酒355*24听0.526.5500
西藏好物成立于2021年3月19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啤酒、天然饮用水、饮料的销售、物流、仓储服务;货物搬运装
卸服务;谷物、饲料蛋白、豆粨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供应链平台网站的技术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
科技信息交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
2021年度,本公司向西藏好物销售情况及西藏好物对下游客户
销售情况见下表:
期间产品西藏好物向拉萨啤酒向客户西藏好物期初库存采购数量销售数量期末库存(万件)(万件)(万件)(万件)
第二拉萨啤酒628*12瓶0153.37153.370
季度拉萨啤酒390*12瓶----
拉萨啤酒355*24听----
第三拉萨啤酒628*12瓶0192.03192.030
季度拉萨啤酒390*12瓶00.320.320
拉萨啤酒355*24听----
第四拉萨啤酒628*12瓶0178.06178.060
季度拉萨啤酒390*12瓶00.050.050
拉萨啤酒355*24听00.50.50
拉萨啤酒的最新销售退货政策:
a正常退货范围仅限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
b公司通过经销商收集和落实各类市场质量投诉;
c公司售后部、质量部现场检查检验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引起的反馈和投诉;
65d经检验属于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品,按销售退回处理,各相关部
门配合客户完成退货流程。
经核实,2021年度,西藏好物不存在向拉萨啤酒的退货情况。
综上,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销售具有商业实质、应收账款符合公司销售信用政策具有合理性,公司不存在通过对西藏好物压货销售及调节利润的情形。
(3)2021年度,拉萨啤酒对西藏盛业共计销售啤酒337.24万件,实现销售收入17162.47万元,各季度销售明细详见下表:
期后期后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期间产品退货数量退货金额(万件)(万元)(万件)(万元)
拉萨啤酒628*12瓶98.713371.6500
第一
拉萨啤酒390*12瓶00季度
拉萨啤酒355*24听63.213719.7900
拉萨啤酒628*12瓶00
第二
拉萨啤酒390*12瓶00季度
拉萨啤酒355*24听63.123575.6600
拉萨啤酒628*12瓶00
第三
拉萨啤酒390*12瓶00季度
拉萨啤酒355*24听74.49438400
拉萨啤酒628*12瓶00
第四
拉萨啤酒390*12瓶00季度
拉萨啤酒355*24听37.712111.3700
拉萨啤酒628*12瓶98.713371.6500
合计拉萨啤酒390*12瓶00
拉萨啤酒355*24听238.5313790.8200
西藏盛业成立于2020年5月2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营业务为啤酒、矿泉水、天然饮用水的销售。
2022年3月16日西藏盛业注销。经向子公司拉萨啤酒了解,西藏盛
业注销的原因为:由于疫情影响,前往西藏旅游的客流量急剧下降,啤酒销售行业也受到影响,如要增加拉萨啤酒市场占有量,需要增加
66资金投入。西藏啤酒市场品牌很多,竞争非常激烈。为了完成拉萨啤
酒合同销售量,只能采取毛利少的办法,投资人因身体等原因压力大。
因经营困难等原因,决定终止合同后注销公司。
拉萨啤酒的最新销售退货政策:
a正常退货范围仅限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
b公司通过经销商收集和落实各类市场质量投诉;
c公司售后部、质量部现场检查检验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引起的反馈和投诉;
d经检验属于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品,按销售退回处理,各相关部门配合客户完成退货流程。
经核实,2021年度,西藏盛业不存在向拉萨啤酒退货的情况。
综上,拉萨啤酒对西藏盛业的销售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压货销售及调节利润的情形。
(4)经查询公开信息,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股权结构、实质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如下表:
序号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权结构
西藏好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廖奇峰
廖奇峰廖奇峰持股100%
1商业有限公司监事:赵文熙
西藏盛业
张玉虎执行董事、总经理:张玉虎张玉虎持股100%
2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
司的函复内容,公司未发现前述主体除与公司存在上述销售业务外,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
67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
在其他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5)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68普啤 628ML*12瓶 普啤 390ML*12瓶 绿听 355ML*24听
前五大销售平均销售销售平均销售销售平均销售期间合计客户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万件)(元)(万元)(万件)(元)(万元)(万件)(元)(万元)西藏好物
商业有限523.4634.3017957.600.3726.559.950.553.1026.5517994.10公司西藏盛业
2021商贸有限98.7134.163371.65238.5357.8213,790.8217162.47年度公司
普布仓11.7536.28426.470.1158.416.31432.78
邱道荣10.0736.28365.37365.37洛桑
2.6936.2897.743.6160.39217.99315.73(琼达)
2021年度合计646.9234.3622,225.080.1426.553.71242.7557.8414041.6736270.46
西藏盛业
商贸有限463.6536.1516759.20179.1759.9710745.3527504.55公司西藏青稞特色饮品
2020202.2331.696408.5243.1858.852541.048949.56
销售管理年度有限公司
洛桑4.7836.28173.445.8361.06355.85529.29江苏徐州
地区(徐州1.7535.4062.101.5653.1083.03145.13盛运运输
69有限公司)
邵明旭1.1035.4038.820.1360.208.0046.82
2020年度合计673.5223442.09229.8813733.2737175.36
西藏青稞特色饮品
177.3533.365915.75320682.0058.851887.177802.92
销售管理
2019有限公司
年度格桑30.9736.751138.0912302.0055.9868.871206.96
达瓦31.9534.261094.641000.0056.645.661100.30
米玛25.3834.25869.0138166.0058.37222.771091.79
扎西19.2934.27661.1855810.0058.52326.61987.79
2019年度合计284.949678.68427960.002511.0912189.77
上表显示,公司近三年度前五大销售客户发生了明显变化,变化的原因为:为加强销售管理,防止分销经销商不当竞争和串货等行为,公司将原来不便管理的分散经销商逐步导入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渠道,通过分销渠道的整合优化,便于公司集中优势资源引导规范经销商销售行为,渗透公司营销政策,培育和扩大销售市场。
根据上表,经比对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和前五大其他销售客户的销售数量、总金额、平均单价,2021年度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销售均价略低于前五大其他客户,主要原因为西藏好物、西藏盛业为公司核心经销商,销售规模较大,为鼓励核心经销商予以其适当优惠,公司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销售价格公允合理。
70(6)公司2022年一季度、2021年度前五大销售客户明细表如下:
期间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元)销售占比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96649208.5786.66%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12754876.5611.44%
2022年
城东旺琼茶馆662102.650.59%一季度
格尔木经销商287504.430.26%
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197734.510.18%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179941027.5345.80%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171624698.1143.69%
2021年度普布仓4327805.321.10%
邱道荣3653716.800.93%洛桑(琼达)3157344.250.80%
上表显示,2022年一季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及西藏盛业的销售占比分别为86.66%、11.44%;2021年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及西藏盛业的
销售占比分别为45.80%、43.69%,客户集中度较高,且由于西藏盛业于
2021年一季度注销,公司听装啤酒改为向西藏好物销售。公司客户集中
度较高的原因为公司对销售管理及销售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将原来分散的经销商进行了逐步集中,重点培育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等公司主要客户。在销售客户管理策略方面,结合公司产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经销商建立健全了成熟完善的评价体系,如将经销商销售能力、货款支付能力、销售渠道拓展及对下游客户的管理能力作为评价指标来评价衡量经销商。
综上所述,公司的销售政策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在西藏地区公司分散经销商及底层经销商相对成熟稳定、渠道丰富,虽然公司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销售占比较高,但并未构成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等个别客户的实质性重大依赖的情形。
7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对拉萨啤酒2021年度对西藏好物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核查。
拉萨啤酒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经销商体系进行了调整,将原本分散的经销商逐步引入总经销体系,西藏好物为拉萨啤酒确定的总经销商。拉萨啤酒对总经销商实施一定期限的信用期;对分散经销商实施零信用期。根据拉萨啤酒与西藏好物于2021年4月签订《总经销协议》第1.9.4.2条“线下销售账期40天”的约定,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销售模式为赊销,结算账期为40天。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3296.12万元,其中应收西藏好物3287.68万元。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同比大幅增长主要为对总经销商西藏好物应收账款增加。
经核查,拉萨啤酒2021年度各季度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余额如下表所示:
期间应收账款余额(万元)销售情况
拉萨啤酒2021年5、6月对西藏好物
第二季度(注2887.291)的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902.57万元、
2405.41万元。
拉萨啤酒2021年8、9月对西藏好物
第三季度(注)3680.262的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438.45万元、
2628.12万元
拉萨啤酒2021年11、12月对西藏好物
第四季度(注)3287.683的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246.14万元、
2383.78万元
注1:根据2021年5、6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
注2:根据2021年8、9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的金额为
3440.94万元,超过40天结算账期的239.32万元,超期未结算的原因为西藏好
物暂未收回销售货款。
注3:根据2021年10、11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
公司第三季度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存在少额超信用期外,第二季度、
72第四节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均在信用期限以内。
我们认为,公司应收账款的大幅增长主要为对总经销商西藏好物的信用政策所致,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账期在公司制定的信用政策范围内。应收账款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
(2)我们核查了西藏好物的有关情况。西藏好物成立于2021年3月
19日,主营业务包括:啤酒、天然饮用水、饮料的销售;根据公司与西
藏好物签订的《总经销协议》,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销售模式为赊销,结算账期为40天;除质量问题引起的不合格品,总经销商不得退货。
由于西藏地广人稀,2021年,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了成熟完善的经销商评价体系,调整销售管理及销售政策,重点选择培育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等公司主要客户情况。
经核查西藏好物提供的对外销售情况表以及拉萨啤酒期后销售退货情况,我们认为,在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调整销售政策的情况下,对西藏好物的相关销售具有商业实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西藏好物余额3287.68万元,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余额在经销协议约定的信用期内,符合公司的信用政策,报告期末存在应收账款是合理的;公司不存在通过压货销售和期后退货以调节利润的情形。
(3)经核查,西藏盛业为拉萨啤酒以前经销商,公司调整销售管理
及销售政策后总经销商过渡变更西藏好物,西藏盛业已于2022年3月注销,无对公司欠款。经核查西藏盛业提供的对外销售情况表,我们认为,
73对西藏好物的相关销售具有商业实质;公司不存在通过压货销售以调节利润的情形。
(4)我们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进行了交易、余额及关联关系的函证及访谈,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结合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书、查询公司董监高和公司5%以上
股东的有关公开信息,我们未发现西藏好物、西藏盛业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其他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5)我们查阅了拉萨啤酒的销售定价政策、销售促销政策,注意到拉萨啤酒的销售政策对经销商公开并统一执行且在合同中有相应价格约定条款;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销售啤酒品种数量、
总金额、平均单价,并与前五大其他销售客户的销售数量、总金额、平均单价进行了对比。经比较,除销售给西藏好物的普啤绿听 355ML*24 因渠道整合、促销活动等原因较其他经销商略低外,其他各类产品在销售给不同经销商的年平均销售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销售啤酒的价格是公允的。
(6)我们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了解到公司销售集中度较
高的原因为公司对销售管理及销售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将原来分散的经74销商进行了逐步集中,重点培育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等公司主要客户,
完善销售内控管理,将分散的个体经销商整合为总经销商及下一级经销商的模式,公司的销售政策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并不构成公司对单个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对个别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
8.年报显示,你公司2021年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82.12%,其中,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饮品”)为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为16172.18万元,占2021年采购总额比例为54.57%;福地包装为第二大供应商,金额为3926.45万元,占2021年采购总额比例为13.25%。此外,你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显示,截至回函日你公司对福地包装应收款项合计7529.72万元,福地包装当时是拉萨啤酒的麦芽、大米、包装物等原辅材料的合作供应商,欠款系双方采购上述原材料合作需要,由拉萨啤酒于2020年7月作为预付款付出,2021年拉萨啤酒改为直接采购后,未能及时收回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对天地饮品的应收款项合计
1442.59万元,其中一笔应收款项为由拉萨啤酒因代加工听装啤酒的稳
定供给于2021年1月所支付的预付款,另一笔为双方根据代加工听装啤酒的正常需要由拉萨啤酒于2019年6月作为预付款支付,目前尚未冲抵采购款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请你公司:
75(1)说明天地饮品、福地包装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核
查说明前述主体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你公
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2)说明公司自2019年起与天地饮品之间的交易金额、采购合同
约定的支付安排及实际供货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在相关采购款尚未冲抵完的情况下继续向天地饮品进行采购并于2021年1月预付采购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公司于2020年7月向福地包装支付预付款项后至回函日实际的供货情况及结算明细;
(4)说明你公司近三年主要供应商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是,请结
合你公司业务转型、产品变更等情况(如有)说明变化原因、趋势及其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经公司查询公开信息,上述主体相关信息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1、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
执行董事、总经司(61.8102%);
1西藏福地天然饮品理:米鹏2、西藏冰川矿泉水有
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米鹏监事:张涛限公司(23.8686%);
(福地包装)3、西藏盛邦控股有限
公司(9.5475%);
4、西藏励德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4.7737%)
2 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蔚成 董事长:蔚成 1、WEALTH KEEPER
76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LIMITED(65%);
(天地绿色)罗布次仁2、西藏冰川矿泉水有
董事:郭星限公司(35%)
监事:边巴卓玛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
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函复内容,除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持有福地包装9.5475%的股权外(西藏盛邦函复其已退出福地包装持股,正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公司未发现前述主体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其他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2)天地饮品系公司长期合作供应商,主要供应拉萨啤酒(听装355ml*24 听)。由于拉萨啤酒自身的听装啤酒(355ml 绿色听装啤酒)生
产线未完成改造升级、产能受限等原因,无法满足听装啤酒产品的生产和市场销售需求,拉萨啤酒多年来通过委托天地饮品代工合作方式进行该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具体业务合作模式为:拉萨啤酒(355ml绿色听装啤酒)委托天地饮品在其生产线代工生产,该产品所需全部原辅材料由天地饮品自行组织采购并按拉萨啤酒产品管理质量要求组织生产供应,拉萨啤酒根据市场销售需求向其安排产品供应计划,监督产品生产质量标准以符合公司产品质控要求,拉萨啤酒购入后再自行负责销售工作,该产品的全部品牌权利归属拉萨啤酒所有,待拉萨啤酒自身产能满足后该产品再由公司直接组织生产。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天地饮品分别向拉萨啤酒
77供应货物7451.18万元、14276.62万元、16172.18万元。
天地饮品代工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听),为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公司于2019年6月向其支付预付款900万元;2021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原材料供应较为紧张,天地绿色要求进一步支付预付款500万元以有序安排生产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为保证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听)有序供应,公司进一步向其支付预付款 500万元,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天地绿色累计支付预付款1400万元。由于前述预付款项存续时间超过1年,2021年报审计时重分类将该笔预付款1400万元及期间利息42.59万元调整为其他应收款。
(3)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系拉萨啤酒玻璃瓶、纸箱、麦芽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2020年度7月至回函日期间公司向福地包装支付预付款项及采购情况及结算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预付款金供货金额结算金额预付账款期期间额(含税)(含税)末余额
2020年度7291.006899.476625.807017.33
2021年度--3926.454200.127291
2022.1.1--
----7291
-回函日
2020年度拉萨啤酒基于采购需要向福地包装预付款项7291万元当
年度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采购原材料6899.47万元并支付款项6625.80万元;2021年度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采购原材料3926.45万元并支付款
项4200.12万元,自2021年9月起,公司改为直接采购后,福地包装不
78再为公司主要供应商,因此公司对福地包装的预付账款未能通过采购结算实际冲抵。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笔预付款本金7291万元及期间利息238.72万元合计7529.72万元尚未收回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具体回收措施请详见对本问询函第3题的回复内容。
(4)公司近三年年度报告中前五大供应商明细表如下:
占年度
期间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元)采购占比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161721773.0054.57%
发展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39264467.6013.25%
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度
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17359627.135.86%
甘肃金丝路供应链有限公司12910210.004.36%西藏中石油昆仑燃气
12121732.004.09%
有限公司
2021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合计243377809.7382.12%
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142276202.7052.00%
发展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58635406.3221.43%
2020年度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丝路供应链有限公司10936981.654.0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6634657.052.42%
司西藏液化气经销公司
西藏河山商贸有限公司5086189.901.86%
2020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合计223569437.6281.72%
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33361561.0041.55%
兰州银河压延玻璃有限公司17494315.9921.7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11649922.0014.51%
2019年度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
兰州黄河(金昌)
4223842.405.26%
麦芽有限公司
成都首创包装有限公司38248004.76%
2019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合计70554441.3987.87%
天地饮品代工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2021 年度、2020 年度
79公司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161721773.00
元、142276202.70元,占年度采购占比分别为54.57%、52.00%。2019年度,天地绿色代工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听),采购供应金额 7451.18万元,未作为原材料供应商在上表前五大供应商体现。福地包装作为拉萨啤酒玻璃瓶、纸箱、麦芽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2020年度,公司主要通过向福地包装采购玻璃瓶、纸箱、麦芽等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有序稳定供应,故当年度对福地包装的采购集中度较高,具有商业合理性。
2021年度,公司转为直接向终端供应商进行采购。自2021年9月起,
福地包装不再作为公司主要供应商,故当年度福地包装的采购集中度下降,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具有商业合理性。
综上,公司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除了福地包装具有明显变化以外,公司前五大其他供应商未发生明显变化。近三年来,公司对供应商天地饮品的采购集中度较高,主要是因为天地饮品系公司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听)供应商,其以啤酒成品价结算,因此采购占比较高,除该因素外,公司对前五大其他供应商的采购占比无明显变化。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对天地饮品、福地包装的公开信息进行了查询,了解到公
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对福地包装持有9.5475%的股权,同时通过查阅福地包装的章程,及对西藏盛邦管理层沟通访谈了解到,西藏盛邦对福地包装不形成实质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未认定为关联方。
80截至此反馈日,除上述西藏盛邦对福地包装持有9.5475%的股权外,
我们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天地饮品、福地包装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未见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2)我们对公司与天地饮品的交易及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天地饮
品为公公司听装 355ml*24产品代加工商,公司于 2019年 6月向其支付预付款900万元;2021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原材料供应较为紧张,天地绿色要求进一步支付预付款500万元以有序安排生产拉萨啤酒(听装355ml*24 听),为保证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有序供应,公司进
一步向其支付预付款500万元。公司支付大额预付款与合同约定存在偏差,基于2020年疫情的影响及西藏地区的特殊性的考虑,公司向天地饮品支付上述预付款具有合理性,由于前述预付款项存续时间超过1年,2021年报审计时重分类将该笔预付款1400万元及期间利息42.59万元调整为
其他应收款,并开展催收工作。
(3)我们核查了公司自2020年7月向福地包装支付预付款项后与福
地包装的原材料入库单、结算明细等资料,公司从福地包装采购内容包括:
大米、澳麦芽、啤酒瓶、瓶盖、纸箱等原材料及包装物。2020年度拉萨啤酒基于采购需要向福地包装预付款项7291.00万元当年度拉萨啤酒向福
地包装采购原材料6899.47万元并支付款项6625.80万元;2021年度拉萨
81啤酒向福地包装采购原材料3926.45万元并支付款项4200.12万元,截至
2021年12月31日,该笔预付款本金7291.00万元及期间利息238.72万元
合计7529.72万元尚未收回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自2021年9月后,公司改为直接对外采购后,福地包装不再为公司供货。
2021年度财务报表中,公司对福地包装的预付账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7529.72万元转入其他应收款,并由对方单位出具还款计划和承诺,公司开展清收工作。
经核查,公司近三年供应商除福地包装外未发生明显变化。2020年度,公司主要通过向福地包装采购玻璃瓶、纸箱、麦芽等原材料;2021年度,公司转为直接向终端供应商进行采购。自9月开始,福地包装不再作为公司主要供应商。公司2020年度为保证原材料有序稳定供应,选择福地包装作为主要供应商之一,2021年度公司调整采购政策,公司转为直接向终端供应商进行采购,对福地包装的采购总额下降。公司近三年除安排新产品推出外,业务未发生转型。近三年来,公司对供应商天地绿色的采购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没有听装生产线,向听装 355ml*24 听产品供应商天地绿色采购,天地绿色以听装成品价向拉萨啤酒结算。天地绿色的总供应额占比较高。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业务形式、产品状况等情况,公司近三年主要供应商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总体合理。
829.年报显示,你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149.06万元,同比下降98.51%,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
30日,你公司对成都众志道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志道禾”)
的期末余额为2980万元,截至回函日,拉萨啤酒通过众志道禾在西藏区域以外的含税销售额为1701580元,根据你公司与众志道禾于2021年4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2条规定,众志道禾在24个月内未达到公司预期应足额退还全部预付款,即如众志道禾在2022年5月25日未达到公司预期应退还预付款,鉴于该合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你公司要求对方尽快归还原预付款项,截回函日已收回款项1000万元,公司将继续催收余款,预计将于近期全部收回。
请你公司:
(1)说明预付账款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截至目前众志道禾是否归还你公司相关预付款,如否,请说明原因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3)核查众志道禾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其他资金往来,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回复:(1)经核实,2020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
10024.74万元2021年12月31日预付账款余额为149.57万元,同比下
83降9875.68万元,下降幅度95.81%,主要原因为2021年公司收回众志
道禾预付款1000万元;2021年年底,原预付福地包装预付款期末余额
7291.00万元,众志道禾预付款期末余额1980.00万元,两笔预付款合
计9271.00万元,期限超一年,公司于2021年年底将两笔预付款重分类至报表的“其他应收款”项下列示,是2021年预付账款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
(2)2020年5月26日预付于众志道禾的2980.00万元于2021年
10月收回1000万元,截至目前尚余1980万元尚未归还。经与众志道
禾催收沟通,主要因受疫情影响等原因,众志道禾资金周转存在较大困难,导致公司剩余预付款项至今仍未收回。2021年期末,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账龄方法确认。公司结合对方出具的还款承诺和款项可收回性,确定其账龄为1-2年,按账龄1-2年预期信用损失率8%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158.4万元,该项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公司已多次催收该笔款项,根据现有沟通情况,公司预计将于近期收回该项应收款。
(3)经查询公开信息,众志道禾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公司股东
84高级管理人员
成都众志道禾咨询经理、执行董1、赵文熙(80%)
管理有限公司赵文熙事:赵文熙2、任红梅(20%)(众志道禾)监事:任红梅
根据上述企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藏盛邦
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函复内容及公开查询信息,公司未发现前述主体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西藏盛邦、众志道禾函复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由于公司与众志道禾合作未达到预期目的,合作已实际中止,中止后该交易已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司未发现众志道禾与公司的交易存在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经核查,公司预付账款2020年12月31日余额为10024.74万元,2021年12月31日余额为149.06万元,本期减少9875.68万元。本期预付账款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公司2021年度收回对众志道禾的预付账款1000万元;
截止2021年期末,根据原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合同,预付福地包装7291万元、众志道禾1980万元已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公司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并按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计提坏账准备。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众志道禾对公司出具还款承诺,承诺函中约定2022年6月30日之前归还所欠款项,经核查,截至本回复日,众志道禾欠款1980万元尚未归还。
85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众志道禾欠款情况如下:
账龄本息金额已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净额
1-2年19800000.001584000.0018216000.00
合计19800000.001584000.0018216000.00
我们对众志道禾公司进行了相关交易及关联关系的函证及访谈,对众志道禾公开信息进行了查询,根据众志道禾回函确认的信息、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书、公司董监高和公司5%以上股东的有关公开信息,我们未发现公司众志道禾与公司、公司董监高、公司大股东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我们注意到众志道禾的实际控制人赵文熙,同时为西藏好物的监事。由于公司与众志道禾合作未达到预期目的,合作已实际中止,中止后该交易已不具有商业实质。未发现众志道禾与公司的交易存在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正积极催收对众志道禾的应收款项,公司预计将于近期收回,公司对众志道禾应收款项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10.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对联营企业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与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力创基金”)
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20402.01万元、3453.73万元,你公司报告期未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前述两家公司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1627.96万元和-42925.09万元,净利润均已连续三年为负值。2022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的公告》称,你公司于2022年1
86月25日收到力创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寄送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经力创基金管理人与各合伙人的电话沟通,力创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启动力创基金到期解散、清算程序。
请你公司:
(1)结合投资项目及具体开展情况等,说明力创基金亏损的具体原因;
(2)说明力创基金目前清算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2021年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
(3)结合上述两家联营企业的经营情况,说明你公司报告期未对其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说明针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执行的审计程序。
公司回复:(1)*公司对外投资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信善达”或“力创基金”)成立于2016年6月3日,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人民币,由公司、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华信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公司占比50.00%。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公司实际出资30000万元,对华信善达具有重大影响,
87对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
华信善达账面对外投资共五家单位,对外投资款支出合计48500万元,其中受让股权对外支付38500万元,其中受让合光智能28.57%的股权支付吴伟7000万元,受让千城智联20%的股权支付深圳隆徽29700万元,受让天悦互动12.86%的股权支付东方锦鸿1800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取方金额受让股权+增资公司名称收款人式(万元)后股权比例
备注:该笔股权转让未支付1000万元
1、阿不思转让未完成
增资2000.00被投资单位13.33%
转让7000.00吴伟28.5714%
2、合光智能
增资1500.00被投资单位5.77%初始受让比例
为20%,后因其深圳隆徽基金管理
3、千城智联转让29700.00他股东增资比
有限公司例稀释为
16.97%。
北京东方锦鸿投资
转让1800.0012.86%
4、天悦互动管理有限公司
增资3500.00被投资单位25.00%
5、凌猫科技增资3000.00被投资单位23.08%
合计48500.00
*力创基金对外投资的五家标的公司自投资以来,因多种原因经营状况远未达到投资预期目标,各投资项目及经营情况如下:
a. 阿不思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阿不思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主要业务为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
88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服务。阿不思的基本定位是基于垂直行业的大数据全栈型科技公司,阿不思主要在泛旅游“老虎签证”平台、大数据区块链及供应链金融等两个垂直行业开展业务。阿不思近几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资产总1653670.2247252.07194359.14259059
1,682,513.09
计85340.51
负债合2095925821099396.2149463121325855
21,323,440.78
计.4952.93.06
净资产-1930558-18852144-1430027-7066795
-19640927.69
总计7.64.492.53.55
营业收2088679.
36792.45780858.876383.021886.79
入19
营业成2018505.--836194.60本70
-453443.1-5255094.-7233476-5757845
净利润-129659.91
519.98.49
自力创基金投资阿不思以来,其一直深耕旅游“老虎签证”平台、大数据区块链及供应链金融等两个垂直行业,近几年因签证上游业务受国内及东南亚疫情严重影响所有签证业务全面停滞、后续融资计划难以实现、
现金流极度短缺、业务转型困难等原因,导致阿不思持续多年亏损、净资产为负值、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局面,进而对力创基金投资收益造成不良影响。
b.北京合光机器人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合光智能成立于2007年11月6日,主要业务为提供人工智能产品服
89务。华信善达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的方式持有合光智能32.69%股权总投
资成本8500万元。合光机器人近几年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应收账款40447800.0041027878.0030640800.003832473.56
预付账款9359365.119359365.117899365.11618482.54
资产总计113755319.39103165875.8793160727.2161086599.55
负债合计34108035.1522959621.8519054925.657896051.14
股东权益合计79647284.2480206254.0274105801.5653190548.41
营业收入290566.0414404243.1240611710.0846356411.33
营业成本-2852938.927698595.3113916533.84
净利润-558969.786100452.4620915253.1519898027.24
毛利率-80.19%81.04%69.98%
净利率-192.37%42.35%51.50%42.92%
2021年年度审计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力创基金未能获取合光机器人
主要的财务数据。合光机器人自2019年受诉讼影响导致经营萎缩,其营销和技术团队流失严重,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导致自2019年以来出现营业收入急剧下降,2020年以来更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光机器人出现亏损的局面。
综上所述,合光机器人因受诉讼和疫情影响致使其持续经营能力日益下降,是导致力创基金对外投资亏损的原因之一。
c. 北京天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天悦互动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主要业务为从事积分商城 app运营。天悦互动近几年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90单位: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资产14305744.823643574.0
19153867.8828891111.9035872452.55
总计77
负债13566918.3
18029226.383621942.767629607.65-20796.11
合计4股东
20021631.3
权益1124641.50738826.5321261504.2535893248.66合计营业
39241.722426688.872359137.947761461.351188679.22
收入
其中:
主营39241.722104420.96收入营业
40748.422970306.563216472.894711351.07
成本
净利-15948237.-11137663.-14631744.4
-1166021.74-9097619.63润10791毛利
-3.84%-22.4%-36.34%39.30%100.00%率净利
-2971.38%-657.20%-472.11%-188.52%-765.36%率
力创基金自投资天悦互动以来,其经营状况一直不佳,2020年以来,天悦公司受疫情影响,市场推广工作受到极大影响,工作效率低下,关键技术岗位人员流失,平台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公司流动资金严重短缺、融资困难,导致其亏损日益严重。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局面,进而导致力创基金多年来对天悦互动的投资收益为负,是力创基金持续多年亏损的原因之一。
d.北京凌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凌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猫科技”),原名北京啪啪
91易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9日,主要业务为提供智
能停车系统服务。凌猫科技近几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11091107.
资产总计9,220,234.018611721.192060568.048178875.44
13
3072034.0
负债合计8743390.558330271.764473634.6210843704.07
0
净资产总8019073.1
476843.46281449.43-2417364.82-2664828.63
计3
1452759.2
营业收入4455446.022567757.30131611.41334121.80
8
10489861.
营业成本6151937.617124477.186432228.391839663.54
43
-1695585.9-6793649.6-19566098
净利润-19212999.43-10807547.10
66.24
力创基金自投资凌猫科技以来,因凌猫科技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等原因导致其市场拓展能力有限,无法占据主要重要一线城市的市场份额,多年经营远未达到预期目标且持续亏损。因凌猫科技一直处于亏损局面,进而导致力创基金对凌猫科技投资收益为负,是力创基金亏损的原因之一。
e.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城智联”)成立
于2001年07月26日,曾用名为上海三洲迅驰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通讯、宽带接入产品、多媒体、系统集成领域内的四项服务,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千城智联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92单位: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应收账款169938466.00170867407.40192004946.50171872588.30
其他应收款47210695.6647241472.8827497801.8743640928.68
资产总计225006370.88230795888.32234383745.91240297314.77
其他应付款37306620.8533105520.8530094880.8629743128.21
负债合计63352586.5559861401.9356186817.1153176464.93股东权益合
161653784.33170934486.39178196928.80187120849.84

营业收入6403180.624207484.2430967285.01120425785.16
其中:主营
6403180.624207484.2430967285.01120425785.16
收入
营业成本4845373.70302914.892289010.998638177.66
净利润-9039969.9-11107169.75-8923921.0483583439.11
毛利率24.33%92.80%92.61%92.83%
净利率-141.18%-263.99%-28.82%69.41%
2021年年度审计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力创基金未能获取千城智联主要的财务数据。力创基金自投资千城智联以来,其经营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2019年度受诉讼事项及股东纠纷影响致使企业账户被冻结,前期业务无法
正常开展,企业资金无法满足正常经营,使千城智联经营状况日益恶化,多年来持续亏损,是导致力创基金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
*2021年年审期间,受疫情影响,华信善达未能获取部分标的公司报告期的完整财务资料并执行审计程序,公司与力创基金管理层沟通了解,结合力创基金本年度审计报告,综合显示力创基金的五个被投项目财务状况持续未有改善,其中千城智联、天悦互动基本无可回收性;本报告期,力创基金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称:力创投资企业对阿
93不思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
京凌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投资,2021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422471330.09元;其中阿不思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投资资本
20000000.00元,预计可收回金额10000000.00元;千城智联(上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成本297000000.00元,预计可收回金额0.00元;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投资成本85000000.00元,预计可收回金额20000000.00元;北京天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成本
53000000.00元,预计可收回金额0.00元;北京凌猫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投资成本29400000.00元,预计可收回金额29400000.00元;预计可回收金额59400000.00元占股权投资成本484400000.00元的
12.26%。
综上所述,力创基金对外所投的五家标的公司自投资以来,由于各家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多年持续亏损,是导致力创基金的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
(2)根据力创基金合伙协议,2021年底,该基金5年存续期已满,如无法获得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延期则进入清算程序。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收到力创基金、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寄送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公司未就存续期是否延长事项进行决策,函至力创基金及执94行事务合伙人说明相关情况后,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关于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到期清算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根据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第1.5.1条的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事先书面同意,存续期可延长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难以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延期的意见,因此决定不再延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算。
目前,力创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有关清算事项与全体出资人处于沟通过程中,待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力创基金的清算期限、中介机构选聘、清算费用预估安排、底层项目清算退出方案、基金分配方式等基金清算内容,根据合伙人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确定可行的清算方案并提交合伙人出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合伙人决议执行落实相关清算工作。目前力创基金尚处于清算前期准备阶段,对公司2021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暂无影响;公司预计力创基金清算周期较长,未来清算后可回收具体金额尚无法最终确定,由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已大部分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3)联营企业-恒生科技及力创基金2021年主要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
如下:
单位:元
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期初余额/上期发生额苏州华信善达苏州华信善达四川恒生科技四川恒生科技力创投资企业力创投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流动资产12465078.19127072199.436496403.8373121204.52
非流动资产434861582.32456712446.14
资产合计447326660.51127072199.43463208849.97558121204.52
95流动负债31666165.517526080.0031268783.998132080.00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31666165.517526080.0031268783.998132080.00
少数股东权益-707094.66-627496.40归属于母公司
416367589.66119546119.43432567562.37549989124.52
股东权益按持股比例计算
204020118.9361482569.22211958105.57282851549.75
的净资产份额对联营企业权益
204020118.9334537314.57211958105.5737155825.18
投资的账面价值
营业收入24946081.9018041003.22
净利润-16279570.98-429250900.80-20199771.80-5442840.71
综合收益总额-16279570.98-429250900.80-20199771.80-5442840.71
*力创基金本期未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公司对力创基金的初始投资成本3亿元,截至2021年累计提减值准备254743928.56元,累计实现投资损益-10718756.87元,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力创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34537314.57元。
公司根据力创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财务资料,结合其所投项目实际情况、退出约定及年度审计情况对力创基金进行了减值测试。
根据力创基金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其对外投资的标的公司,除天悦互动、千城智联已无回收可能性,故力创基金对其投资进行了全额减值;
阿不思、合光机器人、凌猫停车三家标的公司,分别根据其签订的投资协议之约定回购条款,力创基金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全部股权,其中根据阿不思原已投资额预计可回收1000.00万元,根据合光机器人原已投资额,预计可回收2000.00万元,根据凌猫停车原已投资额,
96预计可收回投资2940.00万元,三家标的公司预计可收回投资总额
5940.00万元,因未来可收回现金流量低于其对外投资账面价值,故2021年期末力创基金对其对外投资进行了大额减值,对外投资减值后最终归属于力创基金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11954.61万元。
公司按所持力创基金实际出资比例计算享有其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
为6148.26万元,2021年期末,公司对力创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3453.73万元,公司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力创基金可辨认净资产份额6148.26万元高于对力创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453.73万元,
即公司对力创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标的未来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由此判断未再发生进一步减值。故公司不存在对该项投资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恒生科技报告期未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1年,公司为判断对恒生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特
聘请专业评估机构重庆恒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对恒生科技总资产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以被咨询单位
在价值时点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估算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咨询估算对象价值的估算方法。
经测算评估,恒生科技的市场价值为57070.35万元,公司拥有恒生科技49%的股权,根据股权比例计算2021年12月31日享有对恒生科技
97形成的资产评估价值份额为27964.47万元,公司2021年12月31日对
恒生科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0402.01万元,即公司按持有恒生科技的股权比例持有对其可辨认净资产份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公司
2021年度未对恒生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公司不存
在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在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基于以前年度已经对力创
基金实施过详细审计并穿透对力创基金投资的企业进行审计的结果、且了解到力创基金经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基础上对力创基金聘请的第三方
审计实施了复核工作,并对力创基金的主要资产--银行存款执行了函证程序。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力创基金聘请的第三方审计结果显示力创基金金资产11954.61万元,扣除前期审计调整后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的对外投资额后净资产为6014.61万元,扣除应返还投资后净资产为
1014.61万元。公司账面投资净额为3453.73万元,扣除应收返还投资
额3000.00万元后,实际投资额为453.73万元,低于按照股权比例计算的享有净资产额527.59万元。公司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充分适当的。
力创基金目前已进入清算程序,根据力创基金管理人介绍,力创基金将积极努力清收对外投资。
我们认为公司对力创基金的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合理的,不存
98在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2)在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我们对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
我们对公司执行了审计程序,实施了包括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函证;
对公司的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查看;对公司往来账款进行了函证;对公司营
业收入、费用等进行了检查测试等审计程序。
恒生科技以经营高尔夫球场为主业,地处四川都江堰市,由于疫情影响,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经调整后的恒生科技归属于母公司的权益金额为41636.76万元。公司按照权益应享有的净资产为20402.01万元,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20402.01万元。
我们对公司以减值测试为目的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恒生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复核。根据评估机构对恒生科技成本法评估结果,恒生科技的市场价值为57070.35万元,按照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计算2021年12月31日享有对恒生科技形成的资产评估价值份额为
27964.47万元;公司2021年12月31日对恒生科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
法核算后的账面价值为20402.01万元。公司2021年度未对恒生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
我们认为公司对恒生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合理的,不存在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9911.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显示,你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或仲裁,其中你公司针对〔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未形成预计负债,根据你公司与原告吴小蓉达成的和解协议,你公司应于2022年5月
31日前向吴小蓉支付2480万元〔;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2018〕
成仲案字第1227号案件、〔2020〕新01民初3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此外,你公司报告期内发生财务费用2434.56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为
3600万元,利息收入为1170.89万元。
请你公司:
(1)以列表形式详细说明你公司涉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由、案件类型(如担保、借款等)、案件最新进展、
涉及金额、是否涉及追偿及具体追偿对象(如有)、有关会计处理,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结合你公司前期针对吴小蓉案件签订的和解协议最新进展,说
明你公司目前是否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按期向吴小蓉付款,你公司后续是否仍存在承担原执行金额的风险,如是,请说明具体影响金额以及是否影响你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3)结合你公司前期的会计处理说明已进入执行阶段案件在报告期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4)结合你公司各项借款及应收款项明细,以列表的形式说明2020年及2021年利息支出及利息收入的具体核算过程及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少计提利息费用调节净资产的情形。
100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
*担保类案件截至2021年12月31日金额是否涉(万元)及追偿序会计处理的方
案号案件原由、基本情况案件进展已计提负债及及具体号式及合理性本金利率被诉律师费用追偿对合计象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
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原告撤诉,该案担
(2018)京民初32号案件(原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法院一审裁定准
145000保不成立,无需进否告:国投泰康)原告贷款本金4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计许原告撤诉。
行账务处理。
45028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被告天易隆兴质押的西藏发展28099562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拍
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
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法院一审判决驳
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隆徽新能源偿还贷款根据法院判决,担
(20182)京民初33号案件(原回原告对公司的本金32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16日的利息、32000保不成立,无需进否2告:国投泰康)诉讼请求(原告违约金合计32007.31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行账务处理。
未提起上诉)。
天易隆兴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
判令对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拍卖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3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动影”)、西藏发展、法院一审判决驳
根据法院判决,担
(2018)京民初60号案件(原天易隆兴、隆徽新能源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回原告对公司的
25000保不成立,无需进否3告:国投泰康)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星恒动影偿还贷款诉讼请求(原告行账务处理。
3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补仓违约金合计36845.58未提起上诉)。
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星恒动影
1013剩余质押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3150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杨淋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市
武侯区人民法院对仕远置商贸(被告一)、四川
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二)、
4西藏发展(被告三)、付智鹏(被告四)、储小晗(被告五)、李林(被告六)、陈德明(被告七)、法院一审判决驳
雷左治(被告八)、郑钰芯(被告九)提起诉讼。回原告对公司的根据法院判决,担
(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
杨淋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诉讼请求;原告400保不成立,无需进否案件(原告:杨淋)
4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73.33万上诉后,二审判行账务处理。
4元,本息合计金额573.33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决维持原判。
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
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被告三、四、
五、六、七、八、九对被告一、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金满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吴刚(被告一)、天易隆兴(被告二)、西藏发展(被告三)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借法院一审判决驳
根据法院判决,担
(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款180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回原告的起诉
51800保不成立,无需进否案件(原告:陈金满)年7月12日起按月息1.5%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原告未提起上行账务处理。
日止);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所确诉)。
定的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安佰朋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千城智联(上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千城智联”)、储小晗、
李佳蔓、西藏发展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法院一审裁定准原告撤诉,担保不
(20196)鲁05民初182号案件
万元、利息750万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许原告撤回对公2500成立,无需进行账否
6(原告:安佰朋)
81.1万元,合计金额3331.2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司的起诉。务处理。
天易隆兴偿还自2019年3月28日起的利息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西藏发展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案涉被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20187)川0113民初2099号案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公司二审败诉,4.35根据本案案情,按
500583.96否件(原告:深圳瞬赐)理”)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再审申请被驳%照因担保形成的或
102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对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回。有事项,将本金、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利息和诉讼费计入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预计负债”,并对应
7贸”)提起诉讼。瞬赐保理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计入“营业外支出”。7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请求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判令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依据:按照企业会
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计准则第13号-或部费用。有事项第四条对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
负债的相关规定,判定该案符合预计
负债的确认条件,故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入账处理。
根据本案案情,按照因担保形成的或有事项,将本金、瞬赐保理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利息和诉讼费计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成都仕远置商贸(被告“预计负债”,并对应一)、西藏发展(被告二)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计入“营业外支出”。
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汇票票据款人民币3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
(2021)川0107民初3251号3依据:按照企业会
8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一向原公司二审败诉820928.35否案件(原告:深圳瞬赐)3.7%计准则第13号-或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500万元有事项第四条对或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给付完毕有事项确认为预计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
负债的相关规定,担连带责任;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判定该案符合预计等全部费用。
负债的确认条件,故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入账处理。
担保类案件合计108020.001512.31
*借款类案件截至2021年12月31日金额是否涉及追已计提负债会计处理方式及合
序号案号案件原由、基本情况案件进展偿及具体追本金利率(本息及诉理性偿对象
费)余额
(2018)川01民初吴小蓉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四川省公司于2020年12月2018年,公司依据法四川三洲特1985号案件(原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储小晗、三与原告达成债务和解29802480院文书,按照会计准则种钢管有限吴小蓉1)洲特管、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协议。截至目前,公相关规定,将本金、利公司、天易隆
1031(以下简称“三洲设备制造”)提起诉讼。吴小蓉司已向吴小蓉支付息及相关费用计提负兴
1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1000万元。2022年6债,同时对资金实际使本金2867.65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月29日,通过网络公用人确认债权入“其他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开信息获悉,吴小蓉应收款-天易隆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兴”2980万元;截至偿还责任。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年12月31日,本
(2022)川01执异案涉案累计本息合计
1364号,立案日期为3616.39万元。2020年
2022年6月27日,公12月底公司与债权人
司联系对方律师获悉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吴小蓉申请追加西藏议和《企业会计准则第盛邦为(2018)川0112号-债务重组》相关
执1674号案件的被规定,公司按协议最新执行人。债务金额入账计“其他应付款-吴小蓉”2980万元,原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的入账价
值差额636.39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处理。截止
2021年12月31日,本
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及谅解函偿还了500万元。2022年6月17日,公司向吴小蓉支付了
500万元。
2019年3月,公司通2018年,公司根据案
过委派律师事务所律情将本金1.5亿元计师收到成都仲裁委员入“其他应付款-汶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易”)会裁决书。仲裁庭裁锦”;公司并未使用资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仲裁决西藏发展偿还汶锦金,应向资金使用方委员会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申请仲裁。汶锦贸易借款1.5亿元,追偿,根据仕远置商贸易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偿还本
(2018)成仲案字第支付逾期利息(以借贸出具的债务承诺函成都仕远置金15000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偿21227号案件(原告:款本金1.5亿元为基1500024%28551.98同时挂账对资金占用商贸有限责还本金期间的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汶锦贸易)数,按照年利率24%方的债权:“其他应收任公司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的标准,自2018年5款-仕远置”,并对该按合同约定,针对逾期还款的本金部分,按24%月11日起计算至借笔应收款1.492亿元的年利率计息)1580万元;请求裁决实现债权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于2018年全额计提的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支付律师费300万了坏账准备。由于本元、诉讼保全责任保案利息和诉讼费附着
险保费168800元;仲于本金之上而产生,
104裁费908350元、保全本金的可收回性已无
费5000元由西藏发法保证,致使对利息展承担。天易隆兴为和诉讼费的追索权已被申请人西藏发展的经不满足“相关经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利益很可能流入企偿责任。经原告申请,业”这一资产的界定该案已执行立案,执因素,故直接确认为行标的为248232832费用,贷方计入”其他元,公司持有的相关应付-汶锦”,截至2021子公司、参股公司股年12月累计应付汶份被冻结。锦28,551.98万元案件发生时,按照最初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实业”)
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下城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
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及王承波提
预计负债,截至2019起诉讼。至中实业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年12月31日,本案累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
计已预计负债3156.69
(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6月22日,
3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万元。2020年,法院
(2018)浙0103民初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二审终审裁定驳回原
4168号案件(原告:之日)及律师费50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2512.2724%2512.27否
3提起的再审申请被驳告起诉后,公司依据法浙江至中)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
3回。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州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书》,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其本金2512.27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
万元及孳息、律师费20万元。2020年1月7日,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公司取得原告至中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债部分,仅将计提的利等,原告至中实业申请将律师费变更为32万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应的预计负债部分
644.42万元转回。
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西2018年,公司依据法
4藏发展、四川永成实院判决,按照《会计准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则相关规定,将本金、贷”)作为原告,以借款纠纷为由,向西藏发展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计提
(2018)渝0103民初等被告提起诉讼。海尔小贷的主要诉讼请求为:9754345.2元及截至负债,截至2019年1230492号案件(原告: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18年8月15日的逾5500月31日,本案已预计否
24%海尔小贷)1014.63万元及违约金33.82万元,并支付逾期期还款违约金负债1335.59万元。
未受清偿本金计算的违约金等费用;判令西藏325144.84元,支付自2020年12月,公司根发展等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4.23万元。2018年8月16日起至据和解协和企业会计
4
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准则相关规定,按协议
4以9754345.23元为最新金额入账计“其他
105基数,按年利率24%应付款-海尔小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贷”487.72万元,原债务金;仕远置商贸、天的账面价值与和解后
易隆兴、吴刚对本案公司债务的入账价值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差额845.76万元计入任。公司再审申请被当期损益。2021年9驳回。2020年12月,月,公司与海尔小贷签公司与海尔小贷达成订补充协议,按照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最新金额500万元入分期支付海尔小贷账计入“其他应付款-海
487.72万元。2021年尔小贷”,与原和解金
9月,公司与海尔小额差额62.28万元,计
贷签署补充协议,本入当期损益,截止2021案在维持原和解协议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
安排的基础上,另增和解协议偿还全部款加支付62.28万延迟项
付款费用,并于当日合计支付500万元,全部履约完毕。
2018年,公司根据本案案情,结合《会计准
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负债,公司并未使用资金,应向资金使用方追偿,根据仕远置商贸出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具的债务承诺函,同时丁”)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挂账对资金占用方的
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北京合光成都仕远
(2018)浙01民初债权“其他应收款-仕远5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光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2置商贸有3924号案件(原告:80008000置”,并对该笔应收款
5机器人”)提起诉讼。阿拉丁主要诉讼请求为:回原告的起诉。24%限责任公阿拉丁)8000万元于2018年全
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8000万元,利息司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由
640万元;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合光机器人承
于本案利息和诉讼费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附着于本金之上而产生,本金的可收回性已无法保证,致使对利息和诉讼费的追索权已经不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
一资产的定义,故直接
106确认为费用,贷方计入”其他应付-阿拉丁”,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案累计计提负债
11122.67万元。
2020年,公司根据
法院裁定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按照谨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部分,仅将前期已确认的诉讼费及利息对应负债的金
额3122.67万元转回,确认当期损益
3122.67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判决西藏发展偿还本金2019年,公司根据会
1955.84万元,利息计准则相关规定,将本
586.75万元,诉讼案本金、利息和涉案诉
费16.63万元。公讼费计提负债,截至司提起上诉后二2019年12月31日,本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广通审判决驳回上诉,案累计计提负债远”)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乌鲁维持原判。2022年2687.14万元;因该涉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银河商贸提3月,公司通过委案资金中500万元流起诉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派律师取得新疆入原控股股东天易隆成都仕远置
(2020)新01民初3
发展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维吾尔自治区乌兴,公司根据该笔资金商贸有限责6号案件(原告:日广1955.8424%2559.22展支付原告逾期利息6826666元,并按该利率鲁木齐市中级人确认对天易隆兴的债任公司、天易通远)支付自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请求判令民法院执行裁定权:计“其他应收款-天隆兴本案律师代理费30万元由西藏发展承担;请求书,执行标的为易隆兴”500万。2020判令银河商贸对上述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25595186元。公司年12月,公司根据法责任。已提起再审,新疆院最新判决,按照会计维吾尔自治区高谨慎性原则,将前期多级人民法院于2022计提的负债转回年4月受理。2021127.92万元。2020年12年12月,拉萨市公月累计计提负债安局经侦支队对2559.22万元。
新疆日广通远借款决定立案侦查。
107公司于2020年12月
与方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21年
12月底前分期支付
1350万元。法院作出
本案为2020年新发生
方芳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重庆民事调解书对和解协诉讼案件,2020年12
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被告一)、四议予以确认。公司未月,根据最新债务和解川汇森源绿林业有限公司(被告二)、马晓忠(被按期支付,方芳申请协议,直接确认债务计告三)、天易隆兴(被告四)、储小晗(被告五)、强制执行,法院予以
(20720)渝05民初入“其他应付款-方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提起诉讼。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325号案件(原告:13500芳”1350万元,同时在否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借为54493152元。2021方芳)“营业外支出”科目计入
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二、年9月7日,双方达
1350万元。截止2021
三、四、五、六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在维持原和解协议
7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
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安排的基础上,上市和解协议偿还全部款用等债权实现费用。公司另支付80万元项。
延迟履约金,并于当日完成了全部款项支付,取得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结案通知书。
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顺”)
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被告一)、北京金丰科告的起诉;原告提起上
8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三洲实业隆诉后二审裁定发回一
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三)、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审重审,一审正在审理
(2020)川01民初314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原告提起阶段。另根据法律意见号案件(原告:宏祥告五)、储小晗(被告六)、李佳蔓(被告七)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2532.67书的意见,驳回成都宏否顺)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西藏发展重审,发回重申后一祥顺商贸有限公司的
8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326681.84元及利息;请审尚未判决。起诉的可能性较大,因
8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上述债此公司认为不应对本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案承担责任,未进行账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务处理。
保全成本。
借款类合计34880.7844103.47
*票据类(票据担保除外)案件截至2021年12月31日金额是否涉及追已计提负债
序号案件案件原由、基本情况案件进展会计处理方式及合理性偿及具体追本金利率及被诉律师偿对象费用合计
1082018年,公司根据本案案情,结合《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提预计负债;因公司并未使称“冠中国际”)作为原告,以票据付用资金,应向资金使用方追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偿,根据仕远置商贸出具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及其子公债务承诺函,同时挂账对资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占用方的债权“其他应收“银河商贸”)、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款-仕远置”,并对该笔应收款
(2018)川01民初3724法院一审裁定驳成都仕远置商
冠中国际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3000万元于2018年全额计提1号案件(原告:冠中回原告的起诉(原30003000贸有限责任公三被告支付票据金额3000万元;请了坏账准备。截至2019年12国际)告未提起上诉)司
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以3000万元为基月31日,本案累计计提负债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3130.50万元。2020年12月,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9公司根据法院裁定和法律意月19日至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之日见书,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违约金;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仅将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已确认的诉讼费及利息对应的负债金额130.5万元冲回,并确认当期损益130.5万元。
2018年,公司根据本案案情,结合《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将本案本金、涉案利息及诉“永登信用社”)作为原告,以票据追讼费用计提预计负债,截至法院二审终审裁
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12月31日本案已计定驳回原告的起院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提负债3718.23万元;因四川诉。公司于2021下简称“四川永成”)、西藏发展提起永成为本案资金实际使用年12月与永登信诉讼。永登信用社主要诉讼请求为: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相
(2018)川01民初5373用社达成债务和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汇票金额关资料确认对四川永成的债四川永成实业2号案件(原告:永登解并签署了《支付35000
3500万元以及自2018年7月29日起权,计入“其他应收款-四川永发展有限公司信用社)协议》,公司向永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成”,并对该笔应收款3500登信用社足额支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万元于2018年全额计提了坏付700万元,协
2018年12月10日为65.98万元)共账准备。2020年,公司根据
议项下债务履行
计3565.98万元;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法院裁定和法律意见书,按完毕。
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照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本用。金对应的负债3500万元,将前期已确认的利息对应的负
债金额218.23万元转回,并确认当期损益218.23万元。
109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与
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
了《支付协议》,本公司应于协议生效后60日内支付
700.00万元,持票人应当在
款项全额支付5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付款人的所有保全措施。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已经按支付协议约定偿还全部款项。
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晟辉”)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龙泉驿
2019年根据本案案情,结合
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江西喜成贸《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
3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项》的相关条款规定,将涉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法院一审判决驳
(2019)川0112民初案本金、利息和诉讼费计入
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回原告的诉讼请6523号案件(原告:200.004.35%226.1“预计负债”,并对应计入“营否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200求。原告上诉后法日照晟辉)业外支出”;截至2021年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院二审尚未判决。
月31日本案累计计提预计
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7日负债226.1万元。
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判令被
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类合计6700.003226.10综上,公司认为上述案件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会计处理详见上表)。
(2)关于(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原告为吴小蓉),公司于
2020年12月与吴小蓉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约定2021年8月底前分期支
付2980万元。后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2021年8月取得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不变,将剩余负债2480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
110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1000万元。2022年6月29日,通
过网络公开信息获悉,吴小蓉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
(2022)川01执异1364号,立案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公司联系对
方律师获悉吴小蓉申请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法院裁判同意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西藏盛邦持有公司的相应股权存在被冻结的风险。若公司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1257.99万元,将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义务满足条件的具体规定,目前该风险不是企业应承担的现实义务,故公司尚无相应会计处理。
(3)公司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相关情况如下:
*(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案件(原告:汶锦贸易)
2019年3月,公司通过委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裁决西藏发展偿还汶锦贸易借款1.5亿元,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300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
险保费168800.00元;仲裁费9083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西藏发展承担。天易隆兴为被申请人西藏发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原告申请,该案已执行立案。
2018年,公司根据案情将本金1.5亿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汶锦”;
111公司并未使用资金,应向资金使用方追偿,根据仕远置商贸出具的债务承
诺函同时挂账对资金占用方的债权:“其他应收款-仕远置”,并对该笔应收款1.492亿元于2018年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由于本案利息和诉讼费附着于本金之上而产生,本金的可收回性已无法保证,致使对利息和诉讼费的追索权已经不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资产的界定因素,故直接确认为费用,贷方计入”其他应付款-汶锦”,截至2020年
12月累计应付汶锦贸易24958.22万元.
2021年度,基于汶锦案仲裁结果,公司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借款
本金1.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预计当期利息3600.00万元,上述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规定。
*(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原告:吴小蓉)
2018年,吴小蓉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储小晗、三洲特管、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设备制造”)提起诉讼。吴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本金2867.65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
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6月25日,在成都市中院主持下
达成(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同意本公司在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25日分批偿还本金2800万元、利息219941.00
元、诉讼相关费用131991.50元;2018年6月26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
112金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时止,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7月26日,吴小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于2020年12月与吴小蓉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约定2021年8月底前分期支付2980万元。后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2021年8月取得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不变,将剩余负债2480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根据上述于2020年12月达成的协议约定及吴小蓉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除剩余债务2480万元付款期限延期至2022年5月31日前外,公司对吴小蓉的应付负债金额依旧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不变,企业会计谨慎性原则规定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因此公司对本和解案的应付负债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增加,故本期无需调整相应负债,亦不会对前期及当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带来影响,故2021年年报期间,公司未对吴小蓉案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2020)新01民初3号案件(原告:日广通远)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广通远”)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银河商贸提起诉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逾期利息6826666元,并按该利率支付自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请求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30万元由西藏发展承担;请求判令银河商贸对上述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
113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判决西藏发展偿还本金1955.84万元,利息586.75万元,诉讼费16.63万元。本公司已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广通远于2022年3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提起再审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受理,再审审查于2022年5月31日开庭。另,本公司于2021年12月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下简称“拉萨经侦支队”)向公
司前期就(2020)新01民初3号案件涉及的相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报
案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2019年,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本案本金、利息和涉案诉讼
费计提负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案累计计提负债2687.14万元;
因该涉案资金中500万元流入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公司根据该笔资金确认对天易隆兴的债权:计“其他应收款-天易隆兴”500万。
2020年12月,公司根据法院最新判决,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将前
期多计提的负债转回127.92万元。2020年12月累计计提负债2559.22万元。
公司已根据法院相关判决内容在以前年度按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合
计2559.22万元进行了相应的财务处理,且法院判决的债务金额
2559.22万元为确定固定金额,故本报告期无需再增加负债计提,符合
114相关企业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原告:深圳瞬赐)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对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瞬赐保理主要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仕远
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2019年2月22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
011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公司再审申请于2020年5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公司根据本案案情,按照因担保形成的或有事项,将本金、利息和诉讼费计入“预计负债”,并对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对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判定
该案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将本金、本金为基数计提的利息及诉讼费用按照可能发生的最佳估计数确认为预计负债入账处理。
基于本案公司二审败诉,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报告期公司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预计当期利息8.75万元。
115综上所述,以上案件均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针对汶锦案,本着化解
债务风险考虑,努力与债权人汶锦贸易沟通和解事宜;针对日广通远案,公司已提起再审;针对瞬赐票据案,公司已向拉萨公安报案,目前尚在受理审核中。公司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对尚未执行和解的汶锦案、瞬赐票据案,在报告期以本金为基数,按相关利率计提利息,按照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最佳估计数对相关预计负债进行计量;对已和解尚未结清的吴小蓉案,按照和解金额及支付情况确定预计负债及预计负债余额;对日广通远案,按照终审判决金额确定预计负债。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2021年度各项借款或应收款利息收入的计算明细列示如下:
2021年计2020年计
资金往来计算本金年利息核算说明提利息提利息
单位明细(万元)利率及资金情况(万元)(万元)西藏福地天根据本金及当地贷
然饮品产业款利率水平,按照使
10117.062.35%237.75115.20
发展有限责用期限计算相应利
任公司息,该资金未归还。
根据本金及约定利
西藏青稞啤率,按照使用期限计
25500.002.35%599.25607.57
酒有限公司算相应利息,该资金未归还。
西藏远征包根据本金及约定利
2000.0010.00%200.00200.00
装有限公司率,按照使用期限计算相应利息,该资金西藏远征包
2532.35%5.956.03未归还。
装有限公司西藏天地绿根据本金及当地贷
色饮品发展9002.35%21.1521.44款利率水平,按照使有限公司用期限计算相应利
116息,该资金未归还。
根据本金及当地贷
西藏福地天款利率水平,按照使然饮品包装用期限计算相应利
7291.002.35%171.3467.38
有限责任公息;经双方协商,该司资金后期已转为预付款。
含税利息合计1235.431017.63
不含税利息合计1165.50960.03
*公司相关利息支出情况列示如下:
2021年2020年
会计处对方涉诉本金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涉诉案号年利率形成原因理的合名称(万元)费用金额费用金额理性(万元)(万元)
(2018)成仲案
字第1227号债务尚案,于2019年未清偿
3月终审裁决前,依
公司支付本金据财务
1.5亿,并按照会计谨
24%的年利率支慎性原
四川汶
(2018)成仲付违约利息等则,以锦贸易
案字第122715000.0024%3600.003600.00费用。仕远置商本金有限公
号案件贸向本公司作1.5亿司出了债务清偿为基数承诺,并于于当期
2018年12月向确认应
本公司对其使计利息
用的1.492亿3600元进行了债务万元。
确认。
(2019)0112基于本日照晟民初6523号案尚未
(2019)川辉汽车案,法院判决西了结,
0112民初销售服200.004.35%8.708.70
藏发展支付公司依
6523号案件务有限
200.00万元及据会计
公司
利息(以谨慎性117200.00万元为原则,基数,人民银行于当期同期贷款基准以本金
利率(3.25%/为基数年),2022年1计提利月判决驳回对息8.7
方诉讼请求,日万元。
照晟辉提起上诉后二审尚未判决。
(2018)川
0113民初2099号案,瞬赐保理请求判令被告三洲特管向其支付票据款按照会
500.00万元人
计谨慎民币及利息(自性原深圳瞬2018年5月22
(2018)川则,以赐商业日起至给付完
0113民初500.004.35%21.7521.75本金为
保理有毕之日止,按中
2099号案件基数计
限公司国人民银行同提利息期贷款利率
21.75
(4.35%/年)计万元。
算)。公司二审败诉。公司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以本金为基数计提利息
21.75万元。
小计15700.003630.453630.45
如上列表所示,公司2021年应收款应计利息均按照实际应收款金额及协议等规定的年利率计算当期应计利息;2021年应计提利息费用均为当期
涉诉未了结案件依据判决情况,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以本金为基数计提的相关利息费用。综上,公司不存在通过多计提利息收入或少计提利息费用调节净资产的情形。
118【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核查了公司涉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司上述
案件均系原控股股东相关涉嫌犯罪人员所致,相关案件处于不同的进展阶段,公司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并分别进行了账务处理,我们对公司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复核。
公司上述事项均系原控股股东相关涉嫌犯罪人员所致,相关案件处于不同的进展阶段,公司就上述事项按照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并分别进行了账务处理,我们对公司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复核。我们认为,根据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对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应计未计利息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于2020年12月与吴小蓉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约
定2021年8月底前分期支付2980万元。公司后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2021年8月取得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不变,将剩余负债2480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吴小蓉支付和解款500万元,剩余应付198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吴小蓉催告公司尽快予以支付完毕。据查询公开信息,吴小蓉于6月27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相
119关债务申请执行。
(3)经核查,公司对已进入执行阶段案件已按照判决金额根据谨慎
性原则计提本金及利息计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对于其中已与对方达成和解的吴小蓉案,公司根据与对方达成的和解金额,按照最佳估计数计提相关债务金额计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我们认为,公司对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相关债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经核查,公司的债权及债务依据有关协议约定计算相关利息收
入及利息支出,完整记录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存在通过少计提利息费用调节净资产的情形。
12.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为47538.54万元,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针对关于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公司认为属于王承波涉嫌犯罪的案件范围,处于刑事阶段,故暂无付款安排。你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藏01刑初15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承波犯背信上市公司利益罪,若最终生效判决仍认定王承波构成背信上市公司利益罪,则你公司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至中
120实业有限公司、陈金满、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冠中国际商业保理
公司因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而驳回起诉的民事案件,债权人可能因民事案件与经济犯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请你公司:
(1)说明按应付对象归集的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前五名,说明其明
细金额、款项账龄、支付安排、截至目前的付款进度;
(2)结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藏01刑初15号)说明你公司对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至
中实业有限公司、陈金满、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冠中国际商业保
理公司相关案件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会计处理,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报告期,公司按应付对象归集的其他应付款前五名相关信息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1年名称款项账龄支付安排支付进度
期末余额(元)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
3-4年285519840.38暂无无

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3-4年
80000000.00暂无无
有限公司冠中国际商业保理公
3-4年30000000.00暂无无
司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
2-3年25592186.24暂无无
限公司
吴小蓉3-4年24800000.00拟尽快支付已付1000万
121合计445912026.62
(2)相关诉讼案件主要案情及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2018)浙01民初3924号案件(原告:阿拉丁)
2018年,阿拉丁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合光机器人提起诉讼。阿拉丁主要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8000万元,利息640万元;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合光机器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
3月作出裁定,以“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先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审查处理”为由,裁定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驳回阿拉丁的起诉。
2018年,案件发生时,公司按照最初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负债;2020年度,法院二审终审判
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部分8000万元仅将已经计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负债部分3122.67万元转回,其中转回2018年-2019年预计利息金额3062.67万元。2020、2021年本案不再计提利息。
*(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原告:至中实业)
2018年,至中实业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下城区
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及王承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122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6月22日,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及律师费50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8年11月收到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其本金2512.27万元及孳息、律师费20万元。2020年1月,公司取得原告至中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原告至中实业申请将律师费变更为32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作出裁定,以“无法排除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
6937号民事判决,驳回至中实业的起诉。
2018年案件发生时,公司按照最初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预计负债;2020年度,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部分2512.27万元,仅将计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部分644.42万元转回,其中转回2018年-2019年预计利息金额624.42万元。2020年、2021年本案不再计提利息。
*(2018)川01民初5373号案件(原告:永登农信社)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
123司、西藏发展提起诉讼。永登信用社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连
带偿还汇票金额3500万元以及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12月10日为57万元)共计3557万元;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裁定,以“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永登信用社的起诉。2021年12月,公司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并履约完毕,结清该项债务。
2018年案件发生时,按照最初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负债。2020年年度,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3500万元,仅将已经计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部分218.23万元转回,其中转回
2018-2019年预计利息金额218.23万元。2020年本案不再计提利息。
2021年12月,公司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依据协议约定的和解金额,重新计量对永登信用社的应付负债为700万元,同时本次协议约定金额与原账面预计负债的差额28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依据支付协议的约定,按照和解金额确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最佳估计数对相关债务进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原告:冠中国际)
124冠中国际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及其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冠中国际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票据金额3000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以30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9日至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之日的违约金;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裁定,以“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吴刚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冠中国际的起诉。
2018年案件发生时,按照最初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负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3000万元,仅将已经计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负债部分130.5万元转回,涉及转回金额全部为2018-2019年计提的利息。2020年、2021年本案均不再计提利息。
*2020)京0101民初13007号案件(原告:陈金满)
陈金满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吴刚(被告一)、天易隆兴(被告二)、西藏发展(被告三)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以
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息1.5%计至款项实际付清
125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一、被告二对
原告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作出裁定,驳回陈金满的起诉。
本案为担保案件,被诉涉及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根据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为2年,即保证期期限为2018年1月27日到2020年1月27日,起诉日期为2020年8月,已过担保期限。
公司认为对本案不应承担责任,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各财务报告期均无需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五起案件的裁判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公司认为2020年度、2021年度对上述五起案件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复核了与上述前五名其他应付款相关的会计凭证、协议、涉案诉
讼事项的判决书、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公司上述事项均系原控股股东相关涉嫌犯罪人员所致,相关案件处于不同的进展阶段,公司就上述事项按照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并分别进行了账务处理。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根据上述涉案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对诉讼案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2613.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外收入2813.58万元,其
中根据诉讼进展或判决情况转回负债2800万元;营业外支出1192.97万元,其中诉讼预计损失1156.59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根据诉讼进展或判决情况转回负债的涉及的具体案件、转
回负债、前期计入负债及本次转回负债的具体会计处理及依据,与其对应的诉讼阶段及判决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利用负债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形;
(2)说明诉讼预计损失涉及的具体案件、损失金额计算依据、会计处理及依据。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公司2021年度因诉讼债务和解转回负债2800万元系
由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案在本年度和解形成,该案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案件情况: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发展提起诉讼。永登信用社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汇票金额3500万元以及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
12月10日为65.98万元)共计3565.98万元;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
127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裁定,以“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永登信用社的起诉。
该案前期会计处理情况:2018年案件发生时,按照最初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负债。2020年年报期间,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3500万元,仅将已经计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部分
218.23万元转回,其中转回预计利息为2018-2019年计提金额218.23万元。2020年本案不再计提利息。
本年度和解及会计处理情况:2021年12月,公司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依据协议约定的和解金额,重新计量对永登信用社的应付负债为
700万元,同时本次协议约定金额与原账面预计负债的差额2800万元计
入当期损益,公司依据支付协议的约定,已全部结清相关和解款项。
由于该案件和解在本年度发生,按照和解金额确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最佳估计数对相关债务进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和解差额
28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利用负债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形。
(2)公司本年度营业外支出1192.97万元,其中诉讼预计损失
1156.59万元。相关诉讼预计损失涉及的具体案件、损失金额计算依据、
128会计处理及依据情况如下表所示:
129事项具体金额会计处理
对方名称形成原因内容(元)的合理性基于本案尚
(2019)0112民初6523号案:原告未了结,公请求法院判令西藏发展支付200.00司依据会计日照晟辉万元及利息(以200.00万元为基数,谨慎性原汽车销售服87000.00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25%/则,于当期务有限公司年)。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本金为基
原告上诉后法院二审指令审理,尚未数计提利息涉诉判决。
8.7万元。
案件
(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原应计告请求判令被告三洲特管向其支付票利息按照会计谨据款50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慎性原则,深圳瞬赐2018年5月2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以本金为基
商业保理217500.00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数计提利息
有限公司(4.35%/年)计算)。公司二审败诉,
21.75万
再审申请被驳回。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元。
则,以本金为基数计提利息21.75万元。
(2021)川0107民初3251号票据案:
原告请求判令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报告期,公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司依据或有人民币3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事项的确认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深圳瞬赐原值及会计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保理9283451.39谨慎性原票据款人民币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有限公司则,确认本(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给付完毕息合计之日止;请求判令公司对上述债务承
本期928.35万担连带责任。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涉诉元。
(2021)川0107民初3251号判决本确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入账报告期,子
(2021)川0191执2865号案:2021银河商贸根年3月法院对付志鹏以借款合同纠纷据企业会计
起诉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予准则-基本
付智鹏469034.00以受理,2021年终审判决银河商贸承准则的相关担还款义务。上市公司于2021年年度规定及会计审计期间获悉子公司关于付志鹏借款谨慎性原则纠纷案及判决结果。规定对该案确认负债,
130同时确认当
期损益的影
响额-46.9万元。
(2020)渝05民初1325号案:为推报告期,公进化解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经司根据企业
协商一致,公司于2020年12月与会计准则-债权人方芳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
基本准则的
2021年6月,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第一
相关规定,笔到期债务675万元,2021年8月,方芳案二次对实际发生债权人方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和解增加金881700.00的引起企业
院申请了执行立案;2021年9月,公额及执行费实际或有事
司与方芳达成最新约定,维持原和解项的支出,协议安排的基础上,另支付80万元延确认为当期
迟履约金,同时向法院支付8.17万元损益的影响
的案件执行费,并于当日完成了全部额-88.17
款项支付,取得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万元。
涉诉民法院的结案通知书。
和解报告期,公案调司根据与债
(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公整权人海尔小司于2020年12月底与债权人海尔小贷最终达成
贷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额约定为的约定,对
487.72万元。2021年3月,公司完成
增加支付的
第一期款项50万元的支付;2021年9部分,依据海尔小贷案月,公司与海尔小贷案达成最新补充企业会计准
和解增加622827.38协议,本案在维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则-基本准
金额基础上,另增加支付62.28万延迟付则的相关规款费用,并于当日合计支付500万元,定,对实际全部履约完毕,取得了海尔小贷出具增加支付额
的履约完成证明,公司也对增加延迟确认为对当
付款费用62.28万元在当月进行了账期损益影响务处理。
额-62.28万元,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基
2021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因2018本准则的相
泰和泰案件代理费申请仲裁涉及的相关费关规定,公其他4419.50
律师事务所用,经和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司对实际发承担。生涉诉费用确认当期损益影响额
131-0.44万元。
合计11565932.27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进行了核查。
2021年度营业外收入2813.58万元,其中包括根据诉讼进展或
判决情况转回负债2800万元;营业外支出1192.97万元,其中诉讼预计损失1156.59万元。
营业外收入中的根据诉讼进展或和解情况转回负债2800万元,
2021年12月,公司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依据支付协议的约定,已全部结清相关和解款项计700万元。依据协议约定的和解金额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并支付完毕,实际和解结果与原账面预计负债的差额2800万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经核查,公司按照和解金额确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最佳估计数对相关债务进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和解差额2800万元进行冲回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负债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形。
14.请你公司结合对前述全部问题的答复,说明是否存在尚未披
露的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如是,请说明详情及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适用)。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对本问询函相关问题所涉
132大额应收款项、诉讼案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根据对本问询函第
2题的回复,拉萨啤酒于2021年2月向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转款,
于2021年6月收回的1500万元应认定为非经营性往来占用。拉萨啤酒于2022年5月26日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1225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附言处显示缴纳土地保证金,该事项正在核查中。
除上述事项,公司目前未发现存在尚未披露的其它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对本问询函相关问题
所涉大额应收款项、诉讼案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根据对本问询
函第2题的回复,拉萨啤酒于2021年2月向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转款,于2021年6月收回的1500万元应认定为非经营性往来占用。
拉萨啤酒于2022年5月26日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
1225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附言处显示缴纳土地保证金,该事项
公司正在核查中。
除上述事项,我们目前未发现存在尚未披露的其它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在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公司财务资助、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公开信息进行了查询,阅读了公司年报,取得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经销商、董监高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除年报中披露的事项外,未发现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的
133情形。
15.结合对前述全部问题的答复,请你公司:
(1)核实说明营业收入确认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非经
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
(2)结合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情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等因素,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
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使确认收入、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为啤酒销售,收入具体确认政策为: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公司结合前述问题经对营业收入认真核查,确认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的构成如下:
是否应当
商品名称明细营业收入(元)判断依据予以扣除
134628ML瓶装 233258009.09 否 啤酒销售属于公
355ML 听装 158333787.53 否 司主要经营业务,
不具有特殊性、偶
发性和临时性,不啤酒影响报表使用者
390ML瓶装 654743.35 否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小计392246539.97与公司啤酒销售
业务相关,不具有特殊性、偶发性和
酒糟602654.85临时性,不影响报否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合计392849194.82
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啤酒销售,销售金额为
39224.65万元;酒糟销售确认收入60.27万元,为与啤酒销售业务有关的收入。
上述销售收入确认符合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客户已取得相
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相关会计政策,故公司在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金额真实、准确;
*深交所于2021年11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
业收入扣除的要求对本期营业收入核查后,确认当期营业收入中不存
135在需要扣除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1422.1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5.19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披露事项真实、准确、完整。
*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
a.经查,2021 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账款为
32876816.20元,为应收西藏好物货款。2021年4月,拉萨啤酒
授权西藏好物为总经销商,双方签订《总经销协议》,授权西藏好物销售拉萨啤酒系列产品(628ML*12 瓶普啤、390ML*12 瓶普啤、
355ML*24听普啤)。根据该《总经销协议》第 1.9.4.2款约定“线下销售账期40天”,因此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结算方式属于赊销,结算账期为40天。
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31日,拉萨啤酒共计向西藏好
物销售商品33809884.8元,期末拉啤应收账款金额32876816.20元,符合账龄40日的赊销约定。2021年期末,公司根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按账龄一年以内的坏账损失率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164.38万元。
b.拉萨啤酒 2021 年期末大额其他应收款的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其他应收款报表列项单位坏账准备金额期末余额
136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51167566.0220968721.63
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270351701.3921678204.17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
104700141.638304686.06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应收款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
75297216.825972375.80
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14425937.50997730.00
发展有限公司
合计515942563.3757921717.66综上,公司结合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的回函情况及还款承诺,公司根据应收款项的信用损失经验及信用损失率政策,对子公司拉萨啤酒的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充分、准确。坏账计提符合金融资产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的相关规定,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2)由于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第13.3.2条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
137情形严重,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0年4月
29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由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的相关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2年4月29日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对本题问题(1)的核实情况,公司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情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因
素不会导致公司叠加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实施了按年度、月度、产品、客
户实施了分析程序;检查了销售合同、主要客户销售单据、出库单及发票,销售回款情况;对客户实施了销售收入额函证、余额函证及访谈等审计程序;对销售收入实施了截止性测试。
我们对拉萨啤酒计入非经常损益的项目和金额进行了核查,逐笔核查了计入非经常损益项目的相关依据。
我们对拉萨啤酒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进行了测试,对应收款项进
138行了函证并取得欠款单位的还款计划及还款承诺,核查了相关保证措
施的可执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营业收入确认合规、真实、准确;非经常性损益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除我们未能取得相关函证回函及相应还款计划和还款保证承诺的对远征包装的
应收款项外,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准确。
(2)经核查,公司由于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第
13.3.2条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0年4月29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的相关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2年4月29日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39我们认为,结合公司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情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等因素不会导致公
司叠加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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