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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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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飞天 发表于 2022-6-29 00:00:00 浏览:  5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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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4层
44/F Guangzhou Bank Building No. 30 East Zhujia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hzo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0-38817801
www.tahota.com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票及汇总情况表等文件资料。
本所假定公司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议案中关涉公司商业事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
2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合规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出于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和现场见证,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8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相应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6月28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和授权委托文件,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2485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65%;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人数共7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092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896%。如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6578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761%。除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本所无法对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是经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按规定的统计方式计算后作出。公司对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5060162股,占出
4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1%;反对1517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6%;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6967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749%;反对15174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971%;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二)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505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0%;反对1518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8%;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696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562%;反对15180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158%;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三)审议通过《及摘要》。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5060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1%;反对1311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7%;弃权20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6967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749%;反对13114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900%;弃权20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51%。
5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5060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1%;反对1517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6%;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6967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749%;反对15174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971%;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50734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5%;反对15041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3%;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7100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886%;反对15041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835%;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50587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8%;反对1518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6953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313%;反对15188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407%;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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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52647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7%;反对1312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9013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385%;反对13128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335%;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八)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5316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7%;反对1261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1%;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952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41%;反对1261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379%;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九)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沈建芳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5316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7%;反对1261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1%;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952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7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60.7341%;反对1261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379%;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十)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高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5316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7%;反对1261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1%;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952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41%;反对1261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379%;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大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5316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7%;反对1261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1%;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952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41%;反对12615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379%;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十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1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42703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0%;反对2307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8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5818%;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0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01%;反对23072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619%;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1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42703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0%;反对2307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8%;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0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01%;反对23072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619%;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1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96578523股。同意394277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7%;反对23004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1%;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1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216%;反对23004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504%;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9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吕吴漫珊
经办律师:
李伟杰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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