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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迪投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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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迪投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企鹅2917764367 发表于 2022-6-23 00:00:00 浏览:  4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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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 Jing * Haikou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6/10/11/16/17层,邮编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迪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远程通讯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法律意见书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2022年5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等通知精神,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召开线上股东大会。基于疫情防控形势,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远程通讯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远程通讯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14:00。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经查验,参加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9名,代表股份
92031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30.75%。其中,参加公司本次远程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78343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26.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名(包含参加远程会议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20887062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由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政府管控措施,见证律师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选举吴珺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63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8%;反对17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0%;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118762股,占出-4-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53%;反对17483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37%;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0%。
(二)《关于选举李先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63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8%;反对17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0%;
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11876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53%;反对17483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37%;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0%。
(三)《关于选举刘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063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5%;反对9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3%;弃
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91876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36%;反对9483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4.54%%;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0%。
(四)《关于选举张辉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063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5%;反对9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3%;弃
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91876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36%;反对948300股,占出席-5-法律意见书
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4.54%%;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0%。
(五)《关于接受公司控股股东无息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广东润鸿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同意19931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5.42%;反对
94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54%;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93116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42%;反对948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4.54%;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4%。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两名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赵靖经办律师:王振王以璇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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