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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
议于2022年7月11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议案
(一)本次担保额度内部调剂不会改变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
担保总额度,是对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支持。
(二)本次担保额度内部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一)董事会聘任彭渤女士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我们审阅上述人员的简历等材料,认为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上述人员的
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管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
1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同意彭渤女士的任职。
独立董事:杨鸿雁、李莉、葛顺奇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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