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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为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募投项目的预先投入和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 XYZH/2022BJAG10480 号《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所履行的相关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
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可减少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按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李富有____________薛小荣_____________杨嵘_____________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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