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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是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进行的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7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30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庞敏李恒
2022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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