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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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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股淘沙 发表于 2022-7-6 00:00:00 浏览:  4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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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的核查意见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各投资项目具体的投资额。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欧普康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5 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259482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5.29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1503171409.5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9102473.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94068935.8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
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6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33490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4155.12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业化项目41760.0041760.00
2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端建设项目177868.00162395.12
合计219628.00204155.1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33490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3171409.5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4068935.86元,少于拟募集资金总额,现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作出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原拟使用募集资金调整后使用募集资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投入金投入接触镜和配套产品产
141760.0041760.0041760.00
业化项目社区化眼视光服务终
2177868.00162395.12107646.89
端建设项目
合计219628.00204155.12149406.89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补足。
三、调整及变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和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具体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公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2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和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具体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2、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3、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事宜。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相关事宜,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3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国元证券对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高书法、葛剑锋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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