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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独立意见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公司《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任
1一时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我们对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未违反公司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丁斌、许立新、唐民松
二○二二年七月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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