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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副总裁、金融板块副总裁和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已选举产生,同意公司聘任李海平先生为总裁,聘任韩伯睿先生、孙艾田先生为副总裁,聘任谢金桃女士为金融板块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能力、管理经验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韦利行李红梅侯为满何勇军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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