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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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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2022年7月

绝版女王° 发表于 2022-7-8 00:00:00 浏览:  3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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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2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
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证券投资交易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公司应当以自身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
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
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工作,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制度相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
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公司内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
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
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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