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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仲裁、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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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仲裁、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7-11 00:00:00 浏览:  3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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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3证券简称:中来股份公告编号:2022-099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仲裁、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披露
了《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仲裁、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公告主要就公司《泓盛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
案字第0528号、《泓盛腾龙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
案字第0525号的仲裁裁决进行了披露,为保障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现对上
述仲裁裁决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仲裁裁决的补充说明
根据仲裁裁决,上海仲裁委员会均部分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请求,现就两个案件之公司仲裁请求与仲裁裁决作如下列示(下表中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称为申请人、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称为第一被申请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称为第二被申请人):
1.《泓盛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0528
号备注及下文公司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索引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暂计1、第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部分支持25750025.74元(以30886440.85份额,十日内向申请人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详见按2020年5月7日净值0.8337计算)。21000000元。3.1)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利息损失暂
不予支持计654579.76元(以25750025.74元为本——(详见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自2020
3.1)年5月12日暂计至2021年1月8日,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不予支持
3、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偿
——(详见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2)
2、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就“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继续履行终止
清算义务,并根据该基金清算完成后的财产状况按照《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两被申请人履行终止清算义务,并向申合同》(合同编号:SJA020-4)的约定向 支持请人分配剩余基金财产。
申请人进行分配,申请人基于该分配所得的财产金额,应与上述第一项裁决主文中
第一被申请人的支付义务进行扣除或冲抵。
5、申请人无需再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管理
不予支持费。
——(详见
6、申请人无需再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托管
3.3)费。
3、第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7、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52500元。十日内向申请人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支持
525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40952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一
8、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支持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该款项人民币240952元。
2.《泓盛腾龙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0525
号备注及下公司仲裁请求仲裁裁决文索引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暂计1、第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部分支持4478万元(以5000万份额,按2020年4月十日内向申请人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详见
30日净值0.8956计算)。35000000元。3.1)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利息损失暂计1138332.14元(以4478万元为本金,不予支持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自2020年5——(详见月12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8日,实际计算至3.1)支付之日止)。
不予支持
3、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偿
——(详见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2)
2、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就“泓
4、两被申请人履行终止清算义务。支持盛腾龙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继续履行终止清算义务。
5、申请人无需再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管理
不予支持费。
——(详见
6、申请人无需再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托管
3.3)费。
3、第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7、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87500元。十日内向申请人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支持
875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59955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一
8、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支持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该款项人民币359955元。
3.裁决依据
3.1如表格所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申请人赔偿金额方面,仲裁庭酌情
认定应按申请人初始投资金额的0.7倍计算第一被申请人因违约而应向申请人
承担的投资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请人的请求中主张按照首次提出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但
考虑到申请人曾先后多次提出赎回,其赎回金额计算依据随着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化在不断变动,且于止损线之外,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属于申请人作为投资者应当正常承受的投资风险,故完全按照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损失金额,不符合《基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2)第一被申请人并未于涉案基金初次突破止损线时即已开始执行止损机制,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目前基金的状况已是其适当执行止损机制的结果,导致仲裁庭无从评估如第一被申请人按约执行止损机制、将基金财产变现而产生
的合理成本,也无法将该部分可能产生的合理成本自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中扣除。由于涉案基金触发止损机制后,无论申请人是否曾提出或继续提出赎回申请,第一被申请人均应当执行止损机制的相关条款,而非按照赎回路径确定申请人能够从基金财产中取得的金额,故导致基金最终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仍应认
定为第一被申请人未按约执行《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止损机制。
(3)申请人在首次提出赎回申请后,又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11月6日再
次提出赎回申请,而该两次提出赎回申请的时间均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开放日。且在提出前述赎回申请后,申请人仍然在正常接受或主动索要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每月基金份额净值报告。由此再结合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就止损线曾存在再次协商的过程可以反映,申请人在提出赎回申请及知晓基金触及止损线的情况后,对于赎回基金份额及执行合同止损条款的态度确实并不坚定,申请人也承认在第一被申请人持续性地未按约履行赎回、止损义务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直至基金投资损失扩大并最终提起本案仲裁。但是,即使申请人存在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够坚决或对于《基金合同》所涉投资事宜决断不够谨慎的情形,也不能以此作为第一被申请人完全免责的理由。由于申请人作为基金投资者,关于基金运作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第一被申请人,无论申请人基于其所得到的信息对基金的继续投资价值作出何种判断,都不能免除第一被申请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严格履行基金合同、执行止损机制的义务。况且,在涉案基金份额净值触及止损线后,理当由第一被申请人主动按约执行止损机制,此时不应再继续存在基金是否能够由申请人申请赎回或放弃赎回的问题。无论申请人此后是否继续提出赎回,均不应影响对第一被申请人义务的认定。也不能因申请人的前述行为,而使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基金投资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的责任转而全部归于申请人。
(4)由于当前已无足够准确的方法确定如第一被申请人按约于基金首次触
及止损线时即执行止损机制后基金财产将会处于何种状态,故对于目前基金已全部亏损的现状,在损失承担上仍应回归《基金合同》中关于止损机制的相关约定,并综合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别存在的过失和违约行为,酌情确定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分别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据此,仲裁庭酌情认定,应按申请人初始投资金额的0.7倍计算第一被申请人因违约而应向申请人承担的投资损失。除此之外,应属申请人自身的过失及投资风险导致的损失,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利息损失,因申请人主张的利息计算基数未得到仲裁庭的认可,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全部损失赔偿金额也已经综合确定,故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利息损失不再另行计算。
3.2如表格所示,仲裁庭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不予支持。
(1)《基金合同》中对于第二被申请人不承担因第一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
定执行止损机制导致的损失的情形有特别提示,申请人对此应明知。
(2)目前未见申请人曾向第二被申请人发送过关于赎回的书面申请,也没
有证据表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知晓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但不予配合的行为,故虽然涉案基金尚未完成清算,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二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目前损失的形成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仲裁庭不予支持该主张。
3.3如表格所示,仲裁庭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无需再向第一被申请人支
付管理费、无需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托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1)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运行过程中的管理费、托管费应按时于
自基金财产中计提,并不需要申请人另行支付;基金清算过程中是否产生管理费、托管费,也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最终于清算报告中体现。
(2)前述既已确认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承担或不承担的责任范围,也不存在需要另行向申请人返还管理费、托管费的问题,故对于申请人的该部分请求,仲裁庭均不予支持。
二、补充说明本次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次仲裁进展所涉的泓盛腾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泓盛腾龙4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金共计8000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0年末将该笔基金投资的公允价值确认为0。根据仲裁裁决,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应向公司赔偿公司投资本金的70%(即5600万元),但其是否具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跟进回款进度同时不排除在必要情况下进一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能够履约的,则在收回时将对公司利润有正面影响;若未能履约的,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上述补充内容之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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