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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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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失心疯 发表于 2022-7-19 00:00:00 浏览:  5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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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维护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提高股东大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形式
第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2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3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4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5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出席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异地股东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会议登记,提供的身份确认资料应包括本条上述两款所述的文件资料。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以登录该网络投票系统的用户名所对应的证券账户持有人为出席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股东以书面方式将遗失证券账户和密码(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的事实通知公司的,公司应拒绝承认以该证券账户名义(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进行网络投票的效力,该股东可以现场投票或其他方式行使投票权。
以传真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传真件中的签名字样与股东(或股东合法代理人)在公司预留的签名字样无重大、明显差异的,即视为有效投票,股东不得以签名系由他人伪造或变造为由否定该等投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6(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在股东大会同时采用多种投票方式的情况下,除非委托人指明投票方式,否则代理人可以任选一种方式行使代理投票权。
每一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进行会议登记的股东应当在签到册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不属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或者虽然属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但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参加或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报到登记手续的股东、股东之委托代理人,无权参加、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
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7(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8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股东在审议议案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
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议案,可以要求报告人作出解释说明。
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
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9(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
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0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四)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20天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提案
内容应当包括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的表决票数,股东可将其集中或分散进行表决,但其表决的票数累
11积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监
事所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1/2。
公司将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开展累积投票:
1.表决权认定原则
(1)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
(2)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
2.投票原则
(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2)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投票总数不能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
3.董事(或监事)当选原则
(1)当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选票超过参加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二分之一,且此部分候选人数等于或小于应选董事(或监事)数时,该部分董事(或监事)当选。
(2)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含两名)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
造成当选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得票数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应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3)若经过股东大会两轮选举仍未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原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12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章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13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14(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股东大会的公告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议事规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或存在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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