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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年报显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所”)对你
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包括:第一,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事项,截至2021年年末,你公司应收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1.97亿元(本息及相关费用),已计提坏账准备
5.98亿元,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借款担保金额7.74亿元(不含利息等),和信
所称其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可收回性及违规担保
的预计损失作出合理的判断,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第二,业绩补偿款事项,2021年你公司与李兴祥及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崴商贸”)三方签署了《债务转移三方协议书》,你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义务人由李兴祥变更为宝崴商贸,截至2021年年末,你公司应收业绩补偿款1.01亿元,本期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和信所称其无法就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事项,你公司投资的融通资本乐享1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于2021年提前到期,并于2021年11月30日完成清算,清算结果显示该计划项下资产为非现金资产,份额合计7800万份,以对日兴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收益权的现状进行分配,即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份额转为对日兴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债权,截至2021年年末,你公司应收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款7800万元,本期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和信所称其无法就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四,投资者诉讼案件等事项,你公司涉及多起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受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已调取股票交易情况的部分案件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但仍有部分案件因尚未调取必要信息而未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你公司根据已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书确认了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尚未出具的损失核定意
见书无法合理估计预计负债金额,和信所称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你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
1与你公司年报同日披露的和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显示,本期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虽对你公司本期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仅限于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仅影响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预计负债、营业外支出的披露金额,上述事项不涉及你公司的主要业务,且相关事项不影响你公司的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盈亏性质变化等。综上所述,和信所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九)核查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少计提坏账准备、预计负债等行为规避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行为。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回复:
我们对公司所涉及的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业绩补偿款、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全面核查之后,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前述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合理;对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合理、充分;对诉讼相关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合理、合规;对业绩补偿
款相关事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合理,不存在计提不及时的情形;上述投资融通资本乐享1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事项不存在变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形;公司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已向会计师提供了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及时回复了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疑虑问题;截至回函日不存在其它应披露未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或其他事项;公司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计提充分,不会导致公司净资产为负值,因此不存在利用少计提坏账准备、预计负债等行为规避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行为。
4.年报显示,你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的第一大股东为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你公司13.22%的股份。你公司认定控股股东仍为东方海洋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车轼。你公司前期相关公告显示,东方海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车轼、朱春生于2021年1月14日分别与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帅之福”)签署《表决权委托书》,表决权委托期间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与北2京帅之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帅之福成立于2022年1月13日,
实际控制人为葛俊明。
(2)在函询相关主体的基础上,核查说明北京帅之福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进一步说明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将表决权委托给北京帅之福行使的背景、目的与必要性,并分析说明该等事项对你公司的影响。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回复:
我们核查了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的持股情况以及表决权委托相关协议等资料,与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以及北京帅之福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现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东方海洋集团在事实上决定了本届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公司认定东方海洋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合理合规。我们认为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不存在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北京帅之福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荣庆李家强徐景熙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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