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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吕海洲、刘岳辉、蔡敏
2022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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