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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作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提名董事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王海燕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审阅董事会提供的王海燕女士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王海燕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焦志常、汪艳娟、马秀敏2022年5月16日(此页无正文,仅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焦志常汪艳娟马秀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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