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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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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0343号
致: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接受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021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21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由于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核发了“证监许可〔2022〕411号”
《关于同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已到期,为确保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
二、结论意见公司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经办律师:
田璧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继孟庆慧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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