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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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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执念 发表于 2022-7-21 00:00:00 浏览:  4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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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322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本次可行权的322名激励对象已满足绩效考核要求。
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方式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322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第三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四、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吴汉明)(陈胜华)(刘越)(吴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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