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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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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独家 发表于 2022-7-26 00:00:00 浏览:  5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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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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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2631号
二〇二二年七月
1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2631号
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川技术”)的委托,担任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指派韩思明律师和周勇律师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
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汇川技术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是由深圳市汇川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6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61号)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315号)同
3法律意见书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自2010年9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现时的简称为“汇川技术”,股票代码为300124。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488656882,住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汇川技术总部大厦。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自动化产品、新能源产品、新能源汽车、自动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物联网产品、机电产品和各种软件的
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和技术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房屋租赁;投资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工业自动化产品、新能源产品、新能源汽车、自动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物联网产品、机电产品和各种软件的生产。”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的
“XYZH/2022SZAA50122”《审计报告》,并经公司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即: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汇川技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4法律意见书
2022年7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共分十章,分别为“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以下内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首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
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归属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第二
5法律意见书
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川技术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主要程序:
1.汇川技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汇川技术独立董事张陶伟、赵晋琳、黄培于2022年7月22日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汇川技术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汇川技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公告披露了《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川技术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汇川技术后续尚需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6法律意见书
1.汇川技术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应在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
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汇川技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将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汇川技术应当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汇川技术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须经出席汇川技术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实施。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6.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汇川技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
理具体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工作,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等事宜以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汇川技术就本次激励计划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65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核实。
7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三部分,三类权益工具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权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合计不超过2322.2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263851.7176万股的
0.88%。其中首次授予2111.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3851.7176万股的0.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90.91%。预留授予权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211.1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3851.7176万股的0.08%,预留部分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9%。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数量以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不超过4亿元为前提,根据授予日收盘价反推计算。若授予日收盘价低于公告日收盘价,授予的股票数量不变。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激励计划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二、十四、十五条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8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汇川技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汇川技术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独立董事意见,并将继续履行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汇川技术已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汇川技术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的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核查,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根据公司的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汇川技术实行本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此外,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汇川技术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川技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管理办法》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汇川技术为实行股权激励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汇川技术就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管理办法》及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
法定程序,公司尚需履行召开股东大会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依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权益授予、公告等程序;汇川技术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汇川技术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韩思明周勇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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