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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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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百合 发表于 2022-7-19 00:00:00 浏览:  3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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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89号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锦州港,A 股证券代码:600190;
徐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李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4月29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1-称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对部分贸易业务的客户及供应商的背景进行了更为详尽、审慎的调查,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和事实,对相关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进行了重新判断。根据判断结果,公司对相关贸易收入的确认方法更正为“净额法”,需调减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并对受影响的
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43747.9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55.82%、71.18%;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84769.78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26.60%、
191.35%;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45083.6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93.14%、290.79%;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10425.33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56.51%、229.43%。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恰当选择收入确认方法,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2-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徐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刘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
务总监李挺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3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时任总裁刘辉、时任财务总监李挺回复无异议;时任董事长徐健提出申辩理由如下:一是作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其负责召集主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从主观因素看,其积极履职,不存在财务造假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没有隐瞒和欺诈情形,多次提示公司管理层合规运营。公司自查发现会计差错后,其主动了解检查情况、整改进展,通过多种形式提出工作要求。二是从客观因素看,本次追溯调整未影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未造成虚增利润等后果,也未对市场产生实际影响和严重危害。三是其通过多种方式掌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动态,对财务违规事项并非完全知情,曾要求总裁对财务报表数据负责,对违规行为承担一定失察责任。其限于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财务会计相关方面知识掌握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指出公司问题。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一是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充分、谨慎判断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保证相关财务信息-3-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贸易收入的确认方法存在差错,造成2020年至2021年第三季度的多期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时任董事长徐健提出的未影响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未虚增利润等情形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二是徐健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但未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徐健要求总裁对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能代替其作为董事长保证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责任。财务会计知识有限的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理由。不存在财务造假的主观意图、在公司自查发现违规后了解检查情况、提出工作要求等举措,不影响对违规责任的认定。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违规事实对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差错金额、占比等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总裁刘辉、时任财务总监李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4-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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