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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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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土星 发表于 2022-6-30 00:00:00 浏览:  4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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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公告编号:2022-049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2年6月14日、6月22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号、2022-047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星期三)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2年6月14日、6月22日发出,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21人,共持有329037618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78%,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326804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3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2233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 300269928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45%。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 28767690 股,占公司 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2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1项提案;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上述第2-5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7934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6%;反对1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952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7953%;反对1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0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166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25%;反对 110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67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6875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29%;反对2162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7894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6804%;反对2162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4.31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10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799%;反对 2162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72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7954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7%;反对10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972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8352%;反对10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16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186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91%;反对 10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60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7954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7%;反对10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972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8352%;反对10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16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186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91%;反对 10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60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7954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7%;反对10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972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8352%;反对10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16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186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91%;反对 10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60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徐漫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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