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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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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梦醒 发表于 2022-7-14 00:00:00 浏览:  4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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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94号
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宏图, A股证券代码:600122;
袁亚非,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廖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李国龙,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钱南,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许娜,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黄锦哲,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4月20日,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上述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控制的公司北京乐语世纪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南京东方福来德百货有限公司、浙江乐语通讯设备有限
1公司等3家公司于2021年期初合计占用公司资金约396万元,占公
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97%。同时,2021年新增占用资金252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73%。至2021年期末余额为
631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34%。公司已于2021年
年报披露前收回上述资金。
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违规发生资金往来,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以及实际控制人袁亚非未能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致使其控制的公司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袁亚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1条、第2.23条、第10.2.3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廖帆(任期2019年8月23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国龙(任期2021年5月14日至今)、时任财务总监钱南(任期2019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13日)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娜(任期2020年7月24日至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锦哲(任期2019年4月22日至
2020年7月23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以及时任董事长
兼总裁廖帆、财务总监李国龙、财务总监钱南、董事会秘书许娜、董事会秘书黄锦哲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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