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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行
权/授予价格调整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及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是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授予日为2022年07月18日,该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关于授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认购股票期权外,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俞乐平、何品晶、王晓野
2022年0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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