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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精工: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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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精工: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赤羽 发表于 2022-7-22 00:00:00 浏览:  4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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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2证券简称:富临精工公告编号:2022-064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7月26日。
2、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人。
3、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156.6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219187766股
的0.1284%。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已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
理了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1年5月31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4.64元/股;
-1-3、授予人数及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4人,授予数量为43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3903.2248万股的0.59%,占授出权益总数的29.09%。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具体授予情况如下:
获授的第一类限占本激励计占本激励计姓名国籍职务制性股票数量划授出权益划公告日股
(万股)数量的比例本总额比例
藤明波中国董事长110.007.36%0.15%
李鹏程中国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230.0015.38%0.31%
杜俊波中国副总经理50.003.34%0.07%
彭建生中国董事、财务总监45.003.01%0.06%
合计(4人)435.0029.09%0.59%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
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3)解除限售安排
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交易日当日止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40%
-2-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6、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6亿元,且净利润增长率较2020年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6亿元,且净利润增长率较2021年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8亿元,且净利润增长率较2022年不低于2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含税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剔除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的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100%80%60%0%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3-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时,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获授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时,则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5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1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7)。
4、2021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9)。
5、2021年6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4-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1年12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6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将于2022年7月25日届满。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除限售条件。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出具的“信会师报字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2022]第 ZA11545号”《审计报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6亿元,且净利润增长率较告》,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0年不低于20%。
29.78亿元(含税);归属于上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6亿元,且净利润增长率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不低于20%。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9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8亿元,且净利润增长率较亿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不低于2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加增值税为计算口径;为4.40亿元,净利润增长率为
(2)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剔33.22%,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应的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核为良好,满足解除限售80%评价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解锁条件,对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
解除限售系数100%80%60%0%为156.60万股。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6-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2年6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5月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435.00万股相应调整为
652.50万股;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4名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好,按照对应解除限售系数,满足解除限售80%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需按照《激励计划》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回购注销上述4名激励对象本期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由4.64元/股调整为3.09元/股,回购数量由26.10万股调整为39.15万股。除上述内容外,其余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无差异。
四、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及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7月26日。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人。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56.6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219187766
股的0.1284%。
(四)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除获授的第一类占获授限制限售期可解序号姓名职务限制性股票数性股票数量除限售股份
量(万股)的比例数量(万股)
1藤明波董事长165.0039.6024.00%
2李鹏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345.0082.8024.00%
3杜俊波副总经理75.0018.0024.00%
4彭建生董事、财务总监67.5016.2024.00%
合计(4人)652.50156.6024.00%
注:1、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可解除限售数量及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经2021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
-7-2、上表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五、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变动情况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占总股变动情况(股)占总股数量(股)数量(股)本比例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2229855110.03%-15660001207325519.9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109688921589.97%+1566000109845521590.10%
股份
三、总股本1219187766100.00%01219187766100.00%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归属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8-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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