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96|回复: 0

金风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复制链接]

金风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罗女士 发表于 2022-7-26 00:00:00 浏览:  3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股票代码:002202股票简称:金风科技公告编号:2022-044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风科技”)于
2022年7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25日在北
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九楼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会议由董事长武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曹志刚先生为公司总裁,马金儒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上述人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聘任曹志刚先生为公司总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聘任马金儒女士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马金儒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要求。
马金儒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10-67511996
传真号码:010-67511985
电子邮件:goldwind@goldwind.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号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的议案》;
同意聘任王海波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王宏岩先生为公司首席
财务官;李飞先生、吴凯先生、刘日新先生、高金山先生、薛乃川先
生、陈秋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上述人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聘任王海波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聘任王宏岩先生为公司首席财务官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聘任李飞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聘任吴凯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聘任刘日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聘任高金山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7、聘任薛乃川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聘任陈秋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完成后,周云志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日,周云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72150股,其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离任后周云志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同意聘任武钢先生、翟恩地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聘任武钢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聘任翟恩地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审计监察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马俊杰先生为公司审计监察部部长、李喆女士为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聘任马俊杰先生为公司审计监察部部长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聘任李喆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李喆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的要求。
李喆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10-67511996
传真号码:010-67511985
电子邮件:goldwind@goldwind.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号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薪酬:
董事长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超额利润奖金,基本年薪为138万元/年(含税),绩效年薪及超额利润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及薪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武钢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关于金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宁波澜溪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及其持有的澜溪(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https://www.hkexnews.hk)。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宁波澜溪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及澜溪(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编号:2022-045)。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公司章程》具体内容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hkexnews.hk)。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详见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https://www.hkexnews.hk)。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5日附件:
曹志刚先生简历曹志刚,男,生于1975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高级工程师。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
工作经历:
1998.07-1999.02新疆风能公司达坂城风电场
1999.03-2001.03新疆新风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部
2001.03-2002.0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
2002.05-2005.02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控事业部主任
2005.03-2006.03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工办主任,副
总工程师
2006.03-2010.03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0.03-2019.07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2019.07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013.06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曹志刚先生持有公司 12343283 股 A 股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曹志刚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马金儒女士简历马金儒,女,生于1966年,吉林大学工学硕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香港公司治理公会资深会士。深交所第二、三、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
大学MBA导师。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公司秘书。
工作经历:
1990.07-1991.11大连港设计院经济师
1991.12-1999.12大连港外经处合资合作科科长
1999.12-2002.03大连港集装箱综合发展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
2002.03-2005.11大连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05.11-2010.03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
2010.03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兼公司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马金儒女士持有公司 672150 股 A 股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马金儒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海波先生简历王海波,男,生于1974年,毕业于新疆财经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董事。
工作经历
1996.08-2000.03新疆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区域主管
2000.03-2000.08深圳速贝尔有限公司新疆办事处销售经理
2000.08-2001.03新疆新风科工贸有限公司市场部
2001.03-2007.03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营销中心
主任、投资发展部主任
2005.07-2010.03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2007.04-2017.07历任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总经理、董事长
2010.03-2012.01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0.07-2017.06历任金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兼
董事、董事长
2012.01-2013.01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2013.01-2019.07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012.06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9.08 至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截至本公告日,王海波先生持有公司 672100 股 A 股股份,未在
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王海波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宏岩先生简历王宏岩,男,生于1971年,北京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香港浸会大学应用会计硕士,北京大学访问学者,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导师;
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工作经历
1995-1997宝钢集团北京冶金设备制造厂会计
1997-1999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审计经理
2000-2004软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2004-2005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2005.12-2016.11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执行副
总裁(期间兼任集团下属产业公司: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大唐电信(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电信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及大唐电信(天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
2016.11-2020.0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20.03-2021.08天九共享企业孵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席
总裁/首席财务官
2021.09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截至本公告日,王宏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
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王宏岩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飞先生简历李飞,男,生于1976年,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工作经历:
1997.06-2007.01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2007.01-2008.12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中心副总经

2009.01-2009.12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系统总经理
2010.01-2010.12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副总监
2011.01-2011.12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常务副
总监
2012.01-2012.12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机业务单元副
总经理兼风机运营人力总监
2013.01-2014.0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
金风大学常务副校长
2014.05-2019.08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副总裁
2019.08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李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李飞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吴凯先生简历吴凯,男,生于 1969 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专业,全国风力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工作经历:
1998-2008 SKF 中国有限公司 历任销售经理、产品经理
以及高级区域经理
2008-2011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供应链管理
中心总经理、研发中心总经理
2011.01-2013.06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3.06-2019.07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2019.08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吴凯先生持有公司 672150 股 A 股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吴凯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刘日新先生简历刘日新,男,生于1973年,本科毕业于天津大学精细化过程专业。
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工作经历:
1995-1996中石化锦西炼油化工总厂
1996-1997汕头金桥电脑公司技术员
1997-2000汕头丹南风能公司技术员
2000-2002汕头华能南澳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风电
项目经理
2002-2006汕头丹南公司资产运营部经理、助理总经理
2006.11-2010.07华润电力(风能)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风电事业部副总经理
2010.07-2012.05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2.05-2016.04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新能源事业部副总
经理
2016.04-2017.02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7.02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刘日新先生持有公司 79300 股 H 股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刘日新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高金山先生简历高金山,男,生于1974年,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管理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正高级经济师。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工作经历:
1998.07-2000.07中国银行新疆分行
2000.07-2010.03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处长
2010.03-2010.12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0.12-2011.12金风国际先后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2012.01-2018.07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资金总监
2012.06至今天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3-2015金风国际首席财务官
2013-2019.07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副总裁
2018-2022.03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单元总
经理
2019.08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20.12至今新疆金风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高金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高金山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薛乃川先生简历薛乃川,男,生于1973年,本科毕业于新疆财经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新疆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新疆金风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副总裁。
工作经历:
1996-1997工商银行乌拉泊支行会计
1997-1999工商银行民主路支行会计
1999-2002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信息科技部工程师
2005-2007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投资银行部经济师
2007-2010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
2010-2011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兼投资
部发展部长、天润美国公司总经理、天润澳洲公司总经理
2011-2017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
2017.01至今北京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董事

2019.07至今新疆金风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薛乃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薛乃川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陈秋华先生简历陈秋华,男,生于1982年,本科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硕士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专业。现任新疆金风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副总裁。
工作经历:
2007.04-2008.03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中心 MW 机
组调试工程师
2008.04-2011.03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体技
术部控制策略工程师、叶片技术工程师
2011.04-2015.01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体技
术部概念设计室主任
2015.02-2016.02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力管理中心
2.0项目经理、风机业务单元工程技术中心叶片工程中心应用技术部
部长、风机业务单元国内营销中心 2MW 产品部部长
2016.03-2017.01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机业务单元工
程技术中心叶片工程中心应用技术部部长、风机业务单元营销中心
2.0产品总监
2017.02-2017.12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机业务单元营
销中心副总经理
2018.01-2019.01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产业集团国
内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期间任研发中心叶片总工程师2019.01-2019.07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产业集团产品与解决方案中心总经理
2019.08-2021.04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产业集团副
总经理兼产品与解决方案中心总经理
2021.03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研究院副院

2021.05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产业集团副
总经理兼国内营销中心总经理
2022.03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陈秋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陈秋华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武钢先生简历武钢,男,生于1958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作经历:
1983年-1987年新疆水电学校教研室主任
1987年-1993年新疆风能公司风力发电场场长
1993年-1997年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1997年-2006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6年-2013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2012.06-2018.11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
委书记
2012.03-2013.01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002.05-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武钢先生持有公司62138411股A股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武钢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翟恩地先生简历翟恩地,男,生于1962年,博士后进修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专业,博士毕业于日本金泽大学岩土地震工程专业,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地震工程专业,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目前担任国际华人岩土工程师协会会长、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常务理
事、海上风电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钢结构协会风电结构分会副
理事长、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海上风电技术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水
力发电工程学会风险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风电装备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协会副理事长等社会职务,并在华北电力大学、重庆大学、北京工业大学、河海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中央研究院院长、华东大区总裁。
工作经历
1999.12-2001.02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水电局高级研究
工程师
2001.02-2002.05 美国 AECOM 公司 高级工程师
2002.05-2005.04 美国 Group Delta ConsultantsInc 高级工程师
2005.04-2008.11 美国 Kleinfelder 集团公司 首席工程师
2008.11-2009.11 美国HDR集团公司 南加利福利亚洲区域经理
2009.11-2014.06 美国 Kleinfelder 集团公司 副总裁2014.06-2017.06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总工程师
兼总工办主任
2017.07-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日,翟恩地先生持有公司 30000 股 A 股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翟恩地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马俊杰先生简历马俊杰,男,生于198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
工作经历
2008年1月-2013年2月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机业务
单元历任统计核算员、成本管理主办、收入与税务会计
2013年3月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审计监察部
历任审计专责、审计主管、审计经理、副部长
截至本公告日,马俊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喆女士简历李喆,女,生于1984年,管理学硕士。现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经历
2011.5-2015.3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通州口岸项目公司
市场部专员、总裁办副主任、合约预算部主任
2015.4至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投资者关系专员、信息披露经理、副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李喆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修订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1.01条第1.01条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特别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规定》、《必备条款》、《章程指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份有限公司。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金风科技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2001]29号)批准,由新疆新风科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于2001年3月26日在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2001]29号)批准,由新疆新风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于2001年3月26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2第1.10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第3.11条第3.1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加资本。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公司增加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行政法规规定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
4第3.14条第3.14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法承担连带责任。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第4.04条第4.04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购回、向全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4.0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购回,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4.0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第4.06条第4.06条
公司因本章程4.0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因本章程4.0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4.03条第(三)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4.0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除政府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公司依照本章程第4.0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或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注销或者转让该部分股份,在注销的情况下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7第6.05条第6.05条
公司应当与境内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公司应当与境内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
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以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相关条例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维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副本的一致性。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维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8第7.02条第7.02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发言权及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其所持有的股份;(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 主要地址(住所); (b) 主要地址(住所);
(c) 国籍; (c) 国籍;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e)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6)董事会会议决议;(6)董事会会议决议;
(7)监事会会议决议;(7)监事会会议决议;
(8)财务会计报告。(8)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9第8.02条第8.02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议;
(十)修改本章程;(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十二)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的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8.03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8.03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十四)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上市地(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0第8.03条第8.03条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0%;(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总资产30%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第8.06条第8.0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视频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12第8.11条第8.11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备案。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3第8.19条第8.19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关系;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惩戒。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4第8.41条第8.41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5第8.42条第8.42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程序:
(一)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前主动向召集人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四)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不得受托代理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
(五)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6第8.45条第8.45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分别由董事(一)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分别由董事
会、监事会提名;会、监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公司董事、(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最迟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7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人的,最迟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7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一并提交本章程第8.19条规定的有关董事、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一并提交本章程第8.19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每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每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应当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到前述股东按规应当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到前述股东按规定提交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于2日内按本章程第8.19定提交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于2日内按本章程第8.19条规定核实该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对具备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条规定核实该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对具备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格的提名,董事会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发出公格的提名,董事会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发出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对不具备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格的提名,董告或发出补充通函;对不具备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格的提名,董事会应及时向提名人作出解释;董事会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因上事会应及时向提名人作出解释;董事会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因上
述提名而需要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延后,以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述提名而需要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延后,以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四)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票制。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事候选人;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果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果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17第10.11条第10.11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的方案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公司合并、分(七)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等事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连)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按照谨慎授权原则,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含(十)按照谨慎授权原则,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金额、委托理财金额不控股子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金额、委托理财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事项,并可通过建立健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事项,并可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授权董事长或控股子公司根据授权范围决定该类事宜;制度体系授权董事长或控股子公司根据授权范围决定该类事宜;
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会同总
会同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总工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总工程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度;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七)决定聘请保荐人;(十五)决定聘请保荐人;(十八)拟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十六)拟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二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奖励计划;(十九)决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奖励计划;(二十二)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员;(二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员;(二十三)股东大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和法律、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签字后方能生效。
18第10.19条第10.19条
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董事会会议按下列方式通知: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一)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
召开无需发给通知;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前10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应至少提前10日,将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及总裁,其中定期会议须提前
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但本章程另14天告知董事会议时间。
有规定的除外;(二)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和议
(三)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和议题。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题。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19第11.03条第11.03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0第11.10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第13.04条第13.04条
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兼任监事。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22第13.06条第13.06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3第13.10条第13.10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
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八)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4第13.14条第13.14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
报、电传、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之一通知全体监事。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于5日前以上述方式通知因情况紧急或特殊事项,需要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全体监事。
受前款关于会议通知的限制。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有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25第14.01条第14.0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八)非自然人;
(九)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
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作出之日起未逾5年;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作出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26第21.03条第21.03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刊登公告之报刊,应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所指定或要求的报刊。如根据公司章程应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之“报刊刊登”刊登在该上市规则指定的报刊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1.3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1.3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2)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1)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议案;(12)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8.03条规定的担保事项;议案;
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13)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8.03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4)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与风电场项目开发、投资、转让相关业务的投资、资产抵押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质押、资产处置等业务的审批权限由股东大会另行制定;(1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项;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7)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地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1.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1.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月内举行。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告。
32.5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2.5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股比例不得低于10%。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43.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3.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出董事候选人或者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3.5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3.5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64.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选择公司住所地及股东大会通知指定4.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股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东大会。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应当设置会场。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便利。股东通过网络、视频方式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出席。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74.2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4.2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84.3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4.3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嘉宾以外,公司有权依法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94.5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秩序。
参会者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对于下列人员,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其退场:
4.5.1无资格出席会议者;4.5.2阻挠或妨碍会议秩序者;
4.5.3强行发言或扰乱他人发言者;
4.5.4以其他方式扰乱会场秩序;
4.5.5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
104.9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应按照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和要求以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
115.4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5.4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的回避表决程序: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程序:
5.4.1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前主动向召集人提出回避申请,否则5.4.1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前主动向召集人提出回避申请,否则
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5.4.2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5.4.2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5.4.3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5.4.3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股东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表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表决;
5.4.4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不得受托代理其他5.4.4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不得受托代理其他
非关联股东的进行投票;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
5.4.5关联股东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5.4.5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25.5董事会、监事会和按公司章程规定具有资格的股东(下称“提5.5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名人”)可以提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下称“提名人”)可以提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选聘遵循下列程序: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选聘遵循下列程序:
5.5.1因换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5.5.1因换届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提名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提名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提名人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候候选人(非职工监事)。提名人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5.5.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补5.5.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补
充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充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董事职责。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5.5.3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5.5.3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5.5.4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5.5.4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会决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监事候选人逐人进行表决。选人逐人进行表决。
5.5.5选举或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5.5.5选举或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由股东大会按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大会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次日起计算。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会议决议的式选举产生。
方式选举产生。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在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他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要选出的董事数。股东可以自愿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向董事候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投票。
135.11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5.11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得参加计票、监票。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议记录。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48.3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8.3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158.6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通过8.6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后、自公司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过之日起实施。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6 21:36 , Processed in 0.423493 second(s), 49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