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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慧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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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慧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莫忘初心 发表于 2022-7-19 00:00:00 浏览:  3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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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二年七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 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自2021年10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重大变化,对有关事项发生的变更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7日下发的22020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2-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29日下发的22020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2022年5月25日,发行人名称由“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22年6月1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证券简称由“江泉实业”变更为“绿能慧充”。为便于理解和前后对照,避免歧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行人简称依然为“江泉实业”,发行人子公司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依然为“绿能慧充”。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5-2-2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5-2-3《反馈意见》问题1
关于收购与本次发行。据申报材料,2021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转让方及标的公司签署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绿能慧充 100%股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282.5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拟投入新能源产业中。
申请人以现金收购绿能慧充100%股权,对价为8300万元。2021年12月,申请人以自有资金向交易对方支付了20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截至2021年末,申请人账面货币资金余额2709.79万元,无理财产品及各类金融资产。
2022年1月,公司以自有资金分3次将2200万元股权转让款转至交易对方。
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向交易各方累计支付5200.00万元,累计付款比例62.65%。
请申请人:(1)结合申请人收购绿能慧充时在手资金及当时主营业务产生
的现金流等说明申请人收购资金来源,是否有支付能力;(2)绿能慧充的股东是否与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协议安排;(3)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替代和支付绿能慧充收购款;是否用于收购相关资产,近期是否有收购相关资产的计划,相关披露是否充分;
(4)申请人是否存在未来36个月控制权变更的计划或安排;(5)本次发行与
上述购买股权是否为一揽子协议,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变相“重组上市”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申请人收购绿能慧充时在手资金及当时主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等
说明申请人收购资金来源,是否有支付能力;
发行人收购绿能慧充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公司具有支付能力,主要是:
5-2-4(一)公司自有资金相对充裕,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021年12月20日前,公司合计需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若绿能慧充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则公司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6300万元。
2021年12月,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交易对方支付了20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截至2021年末,公司账面仍有货币资金余额2709.79万元。根据公司的财务报表,2022年1至5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243.28万元。公司自有资金相对充裕。
(二)公司热电资产组的出售款可为本次交易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在2022年一季度将热电业务资产组对外出售,出售完成后可获得交易对价总额795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累计收到4143.56万元的交易对价。
公司热电业务资产组的出售款也为本次股权款的支付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股权收购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公司具有支付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向交易各方累计支付8300.00万元,股权收购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公司具有支付能力。
综上,公司收购绿能慧充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公司具有股权收购款的支付能力且已经支付完毕。
二、绿能慧充的股东是否与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一)绿能慧充的原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协议安排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信会计师出具的和信审字(2021)第000741号《审计报告》等相关意见,绿能慧充的原股东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2-5(二)本次收购为市场化收购,估值水平合理
本次交易以绿能慧充全部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8341.83万元为基础,经各方协商后确定为8300.00万元。该交易对价相较于评估基准日绿能慧充的股东权益账面价值增值5562.40万元,增值率为203.19%,主要系经收益法评估,绿能慧充的未来经营情况较为良好所致。
经查询由证监会2021年9月发布的《2020年度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2020年采用收益法作为评估结果的单位,溢价率中位数为193.86%。绿能慧充评估增值率(溢价率)203.19%,与市场中位数相近,评估价值合理。
按照8300.00万元的交易对价计算,以绿能慧充2021年全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归母净利润641.40万元)来分析,本次收购对应的市盈率为12.94倍,符合当前国内并购市场的总体估值水平。
因此,本次收购为市场化收购,估值水平合理。
(三)江泉实业实际控制人及绿能慧充原实际控制人均出具承诺,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
1、江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徐益明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承诺函》:
“(1)本人徐益明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本人关联方与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慧充”)、绿能慧充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兴民及其关联方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绿能慧充、绿能慧充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绿能慧充的原实际控制人李兴民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承诺函》:
“(1)本人李兴民作为绿能慧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慧充”)的实际控制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江泉实业的控股股东深圳景宏、实际控制人徐益明及其关联方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江泉实业、江泉实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5-2-6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替代和支付绿能慧
充收购款;是否用于收购相关资产,近期是否有收购相关资产的计划,相关披露是否充分;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主要用于支持公司
新能源业务发展;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收购相关资产,公司近期无收购相关资产的计划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282.5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用于收购相关资产,公司近期也无收购相关资产的计划。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相关事项。
公司热电业务对外出售后,公司将集中资源进行业务转型,聚焦以新能源充电及储能业务为主业的业务布局。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支持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开拓潜在的巨大市场,提升市场占有份额,增强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公司收购绿能慧充的股权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替代支付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收购绿能慧充的8300万元股权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公司不存在用募集资金替代支付绿能慧充收购款的情形。
四、申请人是否存在未来36个月控制权变更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本次是8300万元现金收购绿能慧充,收购完成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徐益明,未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徐益明,不会发生变化。
且本次发行对象均承诺,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
公司不存在收购完成后的未来36个月,将控制权变更为绿能慧充原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计划或安排。
5-2-7五、本次发行与上述购买股权是否为一揽子协议,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变相“重组上市”的情形。
(一)公司对绿能慧充的收购已经完成,本次发行与绿能慧充的收购不互为前提,不属于一揽子协议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与收购绿能慧充不互为前提,即公司的非公开发行
实施与否并不影响公司对绿能慧充的收购。
2、公司收购绿能慧充支付的交易对价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挂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收购绿能慧充的股权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3、绿能慧充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绿
能慧充的收购事宜已经完成。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与对绿能慧充的收购不属于一揽子协议。
(二)本次收购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并依据保荐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和信会计师出具的和信审字(2021)第000741号《审计报告》的相关意见,公司收购绿能慧充股权的交易对象与江泉实业、江泉实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不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变相“重组上市”的情形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有业务转型的决心,也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有信心
2019年,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景宏以4.57亿元竞得江泉实业12.83%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徐益明先生。在取得公司控制权后,考虑到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明显的区域性特点,难以做大做强,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坚定了业务转型的决心,公司积极寻找科技水平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优质并购标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也非常有信心,2020年至2021年间,深圳景宏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102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45282.50万元也将全部由徐益明先生控制的主体全额认购。因此,仅从取得控
5-2-8制权的角度来看,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投入的资金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资金合计超过9亿元。
2、公司本次收购绿能慧充不存在“一揽子”安排
为尽快实现公司业务转型的目标,公司通过收购绿能慧充100%股权向新能源行业进行业务转型。本次收购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看好新能源业务发展的前景,决定业务转型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次收购是市场化行为,对应的收购市盈率为12.94倍,符合当前国内并购市场的总体估值水平,估值水平合理。
此外,本次收购为全现金收购,绿能慧充的原股东未获得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江泉实业实际控制人及绿能慧充原实际控制人均出具承诺,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股权转让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或其他“一揽子”安排。
3、从参数指标上来看,公司不存在变相“重组上市”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与绿能慧充原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上市公司、绿
能慧充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本次交易的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项目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绿能慧充8866.81945.896381.13
成交金额8300.008300.00-
计算依据8866.818300.006381.13
上市公司29831.4625244.5427680.16
指标占比29.72%32.88%23.05%
注:资产总额的计算依据以绿能慧充2020年末总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的计算依据以绿能慧充2020年末净资产额与本次交易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截至2020年末,绿能慧充总资产为8866.81万元,净资产945.89万元,
2020年度营业收入6381.13亿元,各项指标占上市公司对应指标的比例均低于
50%,因此本次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未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公司不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变相“重组上市”的情形。
5-2-9六、核查程序和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及2018-2021年度报告,查阅了和信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1)第000741号);
2、查阅了发行人与绿能慧充原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查阅了绿能慧充工商登记信息及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款的付款凭证;
4、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益明出具的与绿能慧充及其股东、其他关联
方不存在资金往来、关联关系、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
5、查阅了绿能慧充原实际控制人李兴民出具的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
在资金往来、关联关系、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收购绿能慧充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发行人具有股权收购
款的支付能力且已经支付完毕。
2、绿能慧充的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除
《股权转让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安排。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
发行人不存在用募集资金替代和支付绿能慧充收购款的情形或计划;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不用于收购相关资产,并且公司近期无收购相关资产的计划,相关披露充分、完整。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相关事项。
4、发行人不存在收购完成后的未来36个月,将控制权变更为绿能慧充原
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发行与收购绿能慧充不属于一揽子协议,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变相“重组上市”的情形。
5-2-10《反馈意见》问题4
关于补充流动资金。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28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申请人2021年
11月购买绿能慧充100%的股权,控股股东深圳景宏于2022年1月下旬及
2022年3月上旬,分两次合计向申请人提供1600万元无息借款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3月22日,申请人将所持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以7950万元出售给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的热电业务资产组。交易对方旭远投资设立于
2022年1月11日,目前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请申请人说明:(1)向深圳景宏1600万元借款的目前还款情况,募集资金到位补充的流动资金是否将部分用于偿还深圳景宏借款;(2)旭远投资及其
控股股东是否具备热电资产处置能力,在江泉实业热电业务受上游原料供应商关停和搬迁的影响情况下购买热电资产的商业合理性,出售资产组的评估价格是否公允,旭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收购资金来源是否为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3)本次发行与上述购买股权、出售资产是否为一揽子协议,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变相“重组上市”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向深圳景宏1600万元借款的目前还款情况,募集资金到位补充的流动资金是否将部分用于偿还深圳景宏借款;
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控股股东深圳景宏于2022年1月下旬及2022年3月上旬,分两次合计向公司提供1600万元无息借款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归还深圳景宏200万元借款。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主要用于支持公司新能源业务的发展。未来,公司将择机用出售热电业务资产组的回款来偿还对控股股东深圳景宏的无息借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累计收到4143.56万元出售热电业务资产
5-2-11组的交易对价。2022年6月14日,公司归还了控股股东深圳景宏200万元借款。
二、旭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热电资产处置能力,在江泉实业热电
业务受上游原料供应商关停和搬迁的影响情况下购买热电资产的商业合理性,出售资产组的评估价格是否公允,旭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收购资金来源是否为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一)旭远投资的控股股东朱启东具备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和能力
旭远投资的控股股东为朱启东(持股90%),朱启东兼任山东维罗纳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于2016年主导了山东维罗纳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收购公司旗下的江兴建陶厂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事宜。朱启东是临沂当地人士,对江泉实业当地的政商环境较为熟悉,也具备收购及处置不良资产的相关经验和能力。
(二)资产组中的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具备一定的预期处置收益是旭远投
资购买热电资产的主要动力,旭远投资购买热电资产具有商业合理性朱启东知晓公司热电业务受上游原料供应商关停和搬迁的影响而导致持续经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朱启东本次通过旭远投资收购公司热电业务后并不打算继续经营,而是将其作为不良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置,以期获得收益。
根据和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热电资产组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司热电业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金额比例
流动资产:
应收账款6064.0557.07%
其他应收款49.030.46%
存货164.351.55%
流动资产合计6277.4459.08%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4173.6539.28%
使用权资产174.611.64%
5-2-122021年12月31日
项目金额比例
非流动资产合计4348.2640.92%
资产总计10625.70100.00%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公司热电资产组中的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2.35亿元,经坏账计提后账面价值6064.05万元。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账面原值1.68亿元,经计提折旧后的账面价值597.39万元。
根据对朱启东的访谈得知,其认为本次交易的热电资产组中的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具备一定的预期处置收益,这是其设立旭远投资购买热电资产的主要原因。朱启东作为临沂本地人,熟悉当地政商环境,因此热电业务资产中的应收账款预计有一定的追回价值,以及热电资产组中的机器设备(当前以废钢铁的价值进行处置)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升值收益是朱启东购买热电资产的两个主要原因。
(三)本次重组的交易对价是以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评估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合理,评估值与经审计的标的资产账面价值接近,交易估值合理,对价公允。
为完成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热电业务资产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基于“本次评估因被评估单位未来主要材料供应出现不可恢复的中断,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日常经营,假设企业评估基准日关停,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假设对标的资产做出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因被标的资产热电业务未来主要材料供应出现不可恢复的中断,导致无法继续进行日常经营,不符合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条件,故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
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22)第
07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江泉实业热电业
务资产组以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评估值为7947.95万元。
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7947.95万元为基础,由江泉实业与交易对方旭远投资共同协商本次标的资产转让的交易价格为7950.00
5-2-13万元。
据和信会计师出具的和信专字(2022)第000020号《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泉热电厂资产负债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账面价值为7928.07万元,交易对价相较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增值19.88万元,增值率为0.25%,评估价值合理。
(四)旭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收购资金来源是其自有或自筹资金,旭远投
资及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交易对方旭远投资为朱启东为本次收购热电业务资产而专门设立的公司。
根据访谈确认,旭远投资本次收购资金将来源于旭远投资的股东朱启东、隋旺青的自有或筹集资金。2022年2月份,旭远投资就为本次收购到位货币资金
3800万元,旭远投资公司资产状况良好。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2022年4月22日,旭远投资已将人民币
3143.56万元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2022年4月25日,江泉实业和旭远
投资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公司热电业务资产组完成交割,所有权人已由江泉实业变更为旭远投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累计收到
4143.56万元出售热电业务资产组的交易对价。
旭远投资及其股东朱启东、隋旺青2022年2月均出具资金来源合法的承诺:“1、本次购买热电业务资产组,即构成江泉实业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本人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来源于江泉实业或江泉实业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三、本次发行与上述购买股权、出售资产是否为一揽子协议,是否存在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变相“重组上市”的情形。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与收购绿能慧充、出售热电业务资产组不互为前提,即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实施与否并不影响公司对绿能慧充的收购、不影响公司对热电业务资产组的出售。
5-2-142、公司对绿能慧充的收购已经完成,公司对热电业务资产的出售也已经完成。本次发行与绿能慧充的收购、与热电业务资产组的出售不互为前提,不属于一揽子协议。
3、公司收购绿能慧充支付的交易对价主要来源公司的自有资金;旭远投资
收购公司热电业务资产组的收购资金完是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收购绿能慧充支付的交易对价、公司出售热电业务资产组收到的对价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不挂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收购绿能慧充的股权转让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公司也已经收到了旭远投资支付的第一笔资产收购款。
4、本次对绿能慧充的收购为全现金收购,本次热电业务资产组的出售也是
全现金交易,绿能慧充的原股东、旭远投资的股东未获得上市公司任何股份。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绿能慧充原实际控制人、旭远投资的股东均出具承诺,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相关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5、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深圳景宏,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仍为徐益明,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象均承诺,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
6、公司收购绿能慧充及出售热电业务资产组是市场化的行为,为实现公司
业务转型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公司不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变相“重组上市”的情形。
综上,上市公司近期出售资产、收购股权与本次发行不互为前提,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公司不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变相“重组上市”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和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5-2-151、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偿还深圳景宏借款、还款情况;
2、访谈了旭远投资控股股东朱启东,了解朱启东的业务背景、从业经历、收购热电资产组的商业逻辑及资金来源;
3、查阅了发行人热电业务资产组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
4、查阅了旭远投资及其股东朱启东、隋旺青均出具关于收购热电业务资产
组的资金来源合法的《承诺函》;
5、查阅了绿能慧充的工商变更记录及发行人出售热电业务组的权属变更记录。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主要用于支持公司新能源业务的发展。未来,发
行人将择机用出售热电资产组的回款来偿还对控股股东的借款。
2、旭远投资具备热电资产处置能力,购买热电资产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
人出售资产组的评估价格合理、公允。
3、旭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收购资金来源是其自有或自筹资金,旭远投资及
其控股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4、发行人近期出售资产、收购股权与本次发行不互为前提,不存在关联交
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变相“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5-2-16(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高树崔友财
_______________周怡萱
_______________吕俊彦年月日
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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