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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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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2-7-27 00:00:00 浏览:  4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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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7月9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将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1号金融
城 2 号 T2 栋 2810 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法律意见书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9:15-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人,代表股份3861889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233%;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3703700885 股,外资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3人,代表股份158188710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03人,代表股份181695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313%;其中,内
资股股东 193 人,代表股份 170742389 股,外资股(B 股)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10953148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徐亦林
经办律师:
黎晓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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