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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481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的委托,指派周健律师、叶立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攀钢钒钛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攀钢钒钛董事会于2022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5项,分别为:
议案一: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子议案1选举谢俊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子议案2选举李晓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子议案3选举马朝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子议案4选举谢正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子议案5选举文本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子议案6选举吴英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四: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子议案1选举高晋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子议案2选举刘胜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子议案3选举米拓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五: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子议案1选举肖明雄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子议案2选举李海波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其中议案三、四、五采用累积投票制。
上述议案已经攀钢钒钛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下午14:50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南山宾馆会议中心多功能厅召开。公司董事长谢俊勇先生主持会议。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2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4人,代表股份3596718299股,占攀钢钒钛总股份的
41.8076%,包括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142065股,占总股份的0.001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名,代表股份1514610042股,占总股份的17.6056%,包括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70279129股,占总股份的0.8169%。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合计114名,代表攀钢钒钛的股份5111328341股,占总股份的59.4131%,包括中小股东109人,代表攀钢钒钛的股份70421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18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攀钢钒钛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攀钢钒钛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3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案3、议案4、议案5及子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4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华经办律师:叶立森周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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