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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2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的理财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
刘浩黄建春李学尧
2022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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