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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2022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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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2022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决议公告

飞天 发表于 2022-7-26 00:00:00 浏览:  3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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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2-05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7月25日下午2: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7月25日上午9:15至当
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7月25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27层报告厅。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472029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2473201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2247089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6人,代表股份164796610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
1118031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94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248人,代表股份5299345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4人,代表股份53719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7258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8人,代表股份5299345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43%。
3、会议各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提
案:
1、《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06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391%;反对12789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29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916%;反对12789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2、《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07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396%;反对1278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0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30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933%;反对12788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06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07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396%;反对1278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60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30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933%;反对12788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06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968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157%;反对12828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8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91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199%;反对3128282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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