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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6证券简称:兴源环境公告编号:2022-069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一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建雄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74268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892%。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进行投
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72108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575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60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0.0138%。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4051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537%;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67%;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4051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537%;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67%;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3595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26%;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7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3595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26%;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7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3595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26%;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7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4051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537%;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67%;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3595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26%;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7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4051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537%;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67%;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4051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537%;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67%;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3595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26%;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7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73595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26%;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7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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