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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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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2-7-30 00:00:00 浏览:  4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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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1号国宾酒店写字楼308-310室
邮政编码:100037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海广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1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威海广泰成立于1996年9月19日,于2002年8月26日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鲁体改函字[2002]40号文批准,由威海广泰空港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1号”文核准,威海广
泰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21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增加至8470万股。2007年1月26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7]11号文)同意,威海广泰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威海广泰”,股票代码“002111”。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503020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轩
注册资本53447.4505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6-09-19
营业期限1996-09-19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通用航空服务;电气安装服
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专用设备修理;汽车零配件零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集装箱制造;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经营范围售;机械设备租赁;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消防技术服务;照明器具销售;气
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输配电
及控制设备制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
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威海广泰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的意见,以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4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核心业务
人员以及其他自愿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合计不超过570人,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为公司员工,符合《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及相应金额,根据其实际出资缴款情况而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标的股票,并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到期一次性解锁,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5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名下之日起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1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万元,以2022年7月29日的收盘价9.10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威海广泰股份数量约为7142857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34%。
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符合《指导意见》
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资产收益权等股东权利,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已制定《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符合《指导意见》
6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和规模;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5、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6、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8、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9、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2、其他重要事项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启动并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
2、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
7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李光太先生、李文轩先生、郭少平先生、于洪林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其关联人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一)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6条第1款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7月29日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
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十)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第6.6.6条第3款的规定。
4、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因监事刘海涛先生、王庆东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监事刘海涛先生、
8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王庆东先生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监事会直接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
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
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综上,监事会出具的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5、公司聘请本所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待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9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程序。
四、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拟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文轩先生。李文轩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名誉董事长李光太先生之子,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拟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9人,以上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本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除上述人员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李文轩先生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为控股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之子,其将自愿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
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李文轩先生保持独立性。同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
放弃其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三)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并代表本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且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保持独立性,其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其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出席
权、提案权、表决权;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回避问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
露经审议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3、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
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4、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
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5、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6、至迟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7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1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
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以及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参与方式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3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孙广亮
经办律师:
孙广亮
经办律师:
金振亨
2022年月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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