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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2022年7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核心骨干员工的利益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22年7月26日,并同意以4.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337.15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增强子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满足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签字):
卢锐(签字):
2022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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