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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天网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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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天网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进斗金 发表于 2022-7-26 00:00:00 浏览:  3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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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关于
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除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2022年7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2年7月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87.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4元/股。
独立董事:田玲、梅佑轩2022年7月25日(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玲梅佑轩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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