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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2-07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于2022年8月1日分别与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
公司签署《解除的协议》,经友好协商,各方于2022年1月14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解除的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同日,山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将其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在本次表决权委托之后,东方海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权益仍然为0。
一、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2022年1月14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先生分别与北京帅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帅之福”)签署《表决权委托书》,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将所持股份的的表决权及提案权、提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无条件地无偿委托给北京帅之福行使。
二、东方海洋集团《解除的协议》基本内容
第一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
1.1经协商一致,双方在2022年1月14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1.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其持有标的股份项下的表决权可另委托他方行使。
1.3双方确认,自原协议签署并生效以来,甲乙双方已切实履行了协议项下
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原协议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就原协议的履行,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1.4双方同意并确认,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协议中双方约定
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需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送达地址条款
5.1本协议项下通知,一方按本协议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进行邮寄后满5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有证据证明收件方已提前收到的除外。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5.2各方同意本合同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作为各方在诉讼或仲裁及执行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举证通知书、传票、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的地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通讯地址送达的,视为受送达方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一方如需变更前述约定送达地址,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第六条保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双方或因本协议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生效及份数
7.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为凭,其余供上市公司留存备查之用。
三、车轼《解除的协议》基本内容
第一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
1.1经协商一致,双方在2022年1月14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本
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1.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其持有标的股份项下的表决权可另委托他方行使。
1.3双方确认,自原协议签署并生效以来,甲乙双方已切实履行了协议项下
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原协议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就原协议的履行,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1.4双方同意并确认,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协议中双方约定
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需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送达地址条款
5.1本协议项下通知,一方按本协议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进行邮寄后满5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有证据证明收件方已提前收到的除外。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5.2各方同意本合同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作为各方在诉讼或仲裁及执行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举证通知书、传票、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的地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通讯地址送达的,视为受送达方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一方如需变更前述约定送达地址,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六条保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双方或因本协议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生效及份数
7.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为凭,其余供上市公司留存备查之用。
四、朱春生《解除的协议》基本内容
第一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
1.1经协商一致,双方在2022年1月14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本
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1.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其持有标的股份项下的表决权可另委托他方行使。
1.3双方确认,自原协议签署并生效以来,甲乙双方已切实履行了协议项下
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原协议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就原协议的履行,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1.4双方同意并确认,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协议中双方约定
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需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双方应保证: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送达地址条款
5.1本协议项下通知,一方按本协议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进行邮寄后满5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有证据证明收件方已提前收到的除外。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5.2各方同意本合同载明的对方通讯地址作为各方在诉讼或仲裁及执行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举证通知书、传票、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的地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照通讯地址送达的,视为受送达方已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一方如需变更前述约定送达地址,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六条保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双方或因本协议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生效及份数
7.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为凭,其余供上市公司留存备查之用。
五、签署《解除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层稳定性。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帅之福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请投资者关注。
四、备查目录1.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分别与北京帅之福签署的《解除》的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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