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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36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36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张跃平、周楷唐2022年6月10日(此页无正文,系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张跃平周楷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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