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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总裁辞职事项的独立意见
基于个人原因,邵新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邵新军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关于聘任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胡绍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其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认为胡绍安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其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胡绍安先生为公司总裁。
1【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田阡张佰拴党长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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