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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7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7.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62.73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赵登平、黄文锋、王诚
2022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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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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