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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美力转债”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美力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的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
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美力转债”。
1(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可一孙明成彭华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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