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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本情况: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2年6月2日向贵会提交了《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并取得贵会2022年6月1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21232)和2022年6月29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232号)。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发行人聘请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之法律服务机构,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刘思典律师、刘晓蕤律师,现拟变更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刘思典律师、陈光耀律师。
变更事由:原签字律师刘晓蕤律师工作变动从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离职。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变更后签字人员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本次变更后的签字
律师刘思典律师、陈光耀律师均持有《执业资格证》,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刘晓蕤(变更前签字人员)承诺对前期作为签字律师已为本项目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刘晓蕤(变更前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刘晓蕤(变更前签字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
陈光耀(变更后签字人员)承诺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为保龄宝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陈光耀(变更后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陈光耀(变更后签字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签字:
黄海洲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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