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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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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生活 发表于 2022-7-27 00:00:00 浏览:  2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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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钱京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高强先生、徐霄凌女士、陈妹妹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徐霄凌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陈妹妹女士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亦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聘任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考察,认为相关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蔡正华陈雪娇丁虹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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